3、 加大政府投入。 各地要加快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城市公共交通财政保障制度。 城市人民政府要对轨道交通、 综合换乘枢纽、 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 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公共交通倾斜。 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的全部收入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交通的场(厂)、 站、 点建设及城市客运管理, 不得挪作它用。
4、 规范财政补贴。 对公共交通实行经济补贴、 补偿政策。 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性评估制度, 对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 并给予适当补贴。 对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 (包括老年人、 残疾人、 军人免费乘车、 学生和成人持票乘车等) 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定期进行专项经济补偿。
5、 落实优惠政策。 各地应加强对城市公交车和出租汽车燃油补贴资金的监管, 确保补贴资金及时、 准确、 足额发放到位, 不征收营业税,符合条件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城市公交用水、用电价格按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用电标准执行。城市公交车辆占用城市道路或非民营停车场地,免收道路 (场地) 占用费和停车费。
6、 提供用地保障。 城市公交综合用地按每标台2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 首末站、 调度中心、 换乘枢纽、 出租汽车综合服务站等设施, 其用地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 的, 以划拨方式供应。
7、 加快设施建设。 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快城市综合客运和换乘枢纽、 首末站、 公共交通停车场、 港湾式停靠站等场站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大中城市建成区内单向三车道以上的道路或单向两车道以上的主干道, 应设置高峰时段或者全天公共汽电车专用道, 逐步形成有效衔接、 高效畅通的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网络体系。
8、 打击非法营运。 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坚持“疏堵结合、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 的原则, 组织城市客运、**、 安监、 工商、 监察、 城管等部门, 建立打击非法营运的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提高工作实效, 切实维护城市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 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为非法运营提供“保护伞” 等违法违规行为。
9、 严格工作考核。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州交通运输目标考核内容。 各市州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加大对县市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力度, 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水平。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4、 规范财政补贴。 对公共交通实行经济补贴、 补偿政策。 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性评估制度, 对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 并给予适当补贴。 对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 (包括老年人、 残疾人、 军人免费乘车、 学生和成人持票乘车等) 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定期进行专项经济补偿。
5、 落实优惠政策。 各地应加强对城市公交车和出租汽车燃油补贴资金的监管, 确保补贴资金及时、 准确、 足额发放到位, 不征收营业税,符合条件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城市公交用水、用电价格按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用电标准执行。城市公交车辆占用城市道路或非民营停车场地,免收道路 (场地) 占用费和停车费。
6、 提供用地保障。 城市公交综合用地按每标台2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 首末站、 调度中心、 换乘枢纽、 出租汽车综合服务站等设施, 其用地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 的, 以划拨方式供应。
7、 加快设施建设。 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快城市综合客运和换乘枢纽、 首末站、 公共交通停车场、 港湾式停靠站等场站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大中城市建成区内单向三车道以上的道路或单向两车道以上的主干道, 应设置高峰时段或者全天公共汽电车专用道, 逐步形成有效衔接、 高效畅通的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网络体系。
8、 打击非法营运。 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坚持“疏堵结合、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 的原则, 组织城市客运、**、 安监、 工商、 监察、 城管等部门, 建立打击非法营运的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提高工作实效, 切实维护城市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 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为非法运营提供“保护伞” 等违法违规行为。
9、 严格工作考核。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州交通运输目标考核内容。 各市州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加大对县市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力度, 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水平。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