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您好
由于医生及院方管理失误造成患者伤害的,目前请求损害赔偿的主要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行政法律)和侵权责任法(民事法律)第7章医疗损害责任两个主要的法律依据。两者在对医疗过失的判断和损害赔偿的范围及金额方面有较大不同,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判断两个诉讼请求比较对自己有利。过去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案件比较多,一方面是医疗在行政的干预下,采用医学会的鉴定,按照“医疗事故”来处理。另一方面是,当是2002年的相关诉讼的举证倒置的条例的存在,院方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失,院方为了自己利益也会主动依“医疗事故”来处理。但在2010年侵权责任法适用后,这样的举证倒置的条例事实上已经无效。在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责任”中,您这样的情况属于“医疗过失”,一般情况依54条过失原则处理,也就是说您,被害方有举证责任。您被要要求举证,院方所采取的行为逸脱了57条“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除非对方有58条所谓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