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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怒火2结束了 其中裹挟着一些法律案件 表示疑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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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木可吠
  • 1L喂熊
    1
该楼层疑似违规已被系统折叠 隐藏此楼查看此楼
对于一些人阴暗想法真是不懂k


  • mariko萨马
  • 1L喂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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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属于扰乱司法公正的行为,但是刑法没有具体的罪名!因此王思苦的行为视案情而定 陪审团有可能基于她保护萝莉亚的行为而且萝莉亚识破 不追究其责任 这和怒1不同的是 当时LA是影响了证据的
而la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事发过程已经无法调查 而la提出戴超龙的凶残 这里出现了戴超龙有极大可能操控杀人的疑点 疑点无法解释 la被裁决无罪
个人理解


2026-01-02 0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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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9925432
  • 1L喂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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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律好像疑点利益归于原告。香港正好相反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吧?也就是大陆你要找证据证明自己无罪,而香港是控方要找证据证明你有罪。


  • 丶微薄控
  • 1L喂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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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想想看 L.A 叫陪审团 判他自卫杀人, 最后陪审团就判了个 谋杀罪名不成立,那他自己说的自卫杀人呢。。? 陪审团都没做完,那么快散场


  • bicrystallake
  • 1L喂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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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我是这么理解的。律政署起诉LA的罪名是谋杀罪,而LA为自己做的是无罪辩护,抗辩理由是自卫杀人。而自卫杀人,是无罪的。如果律政署在起诉的标的中加入误杀的话,是不是成立恐怕还有待研究,但是,仅仅只是起诉谋杀,很明显,陪审团采信了LA的证词,认为以死者的一贯行为,琼嫂很可能是处于极度危险之中,而LA的行为属于为了保护无辜的受害人的自卫杀人。所以,既然谋杀罪名不成立,被告自然是当庭释放。
还有,人大的法学恐怕不如中政法。也非常不喜欢LZ这种动不动就说别人没读过那么多书的炫耀,你真的以为你读的书很多吗?呵呵。


  • 木可吠
  • 1L喂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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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一些些人阴暗面


  • 愛旎→贤
  • 1L喂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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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也是念法律的。。。刚毕业。。。楼主的想法我也思考过啦,第一 我觉得 香港的自卫杀人和内地的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定义应该有一定的出入,第二,检方的起诉罪名是谋杀,只要陪审团采信LA的辩词,即谋杀事实不成立,便不可能再对其追究误杀或其他罪名(我思考应该是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吧,不一定对)在内地可能会算个防卫过当什么的。
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内地还是很大出入的,我经常想要是LA在内地的话,应该就不是他的天下了。
最后,楼主考研要加油~~


  • 木可吠
  • 1L喂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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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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