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我是这么理解的。律政署起诉LA的罪名是谋杀罪,而LA为自己做的是无罪辩护,抗辩理由是自卫杀人。而自卫杀人,是无罪的。如果律政署在起诉的标的中加入误杀的话,是不是成立恐怕还有待研究,但是,仅仅只是起诉谋杀,很明显,陪审团采信了LA的证词,认为以死者的一贯行为,琼嫂很可能是处于极度危险之中,而LA的行为属于为了保护无辜的受害人的自卫杀人。所以,既然谋杀罪名不成立,被告自然是当庭释放。
还有,人大的法学恐怕不如中政法。也非常不喜欢LZ这种动不动就说别人没读过那么多书的炫耀,你真的以为你读的书很多吗?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