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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分析——薛刚所谓 “25个矛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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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贝----“凶手一定是非常接近朱令的人,可以送给她食物和饮料,饮料还会以咖啡这样掩盖性强的可能性为大。所以几乎可以相信凶手是朱令的女同学。(这并非是警方的主要依据)” 
   
  薛----“一定是…” “所以几乎可以相信…”不知是否可以判断为贝的臆断?我也无法赞同贝的逻辑:“非常接近朱令的人 = 朱令的女同学” 。 

------------> 非常接近朱令的人,毫无疑问要“包括”朱令的女同学,这是薛刚无法否认的。警方在排查时,绝无理由漏掉“朱令的女同学”。大剂量铊毒的摄入,除表皮吸收的可能性之外,几乎可以肯定有口服摄入。而当年警方在调查时,一定会搞清楚朱令在被下毒期间曾在哪里食用过哪些东西,其中又有哪些是有机会被其它人“加料”的。朱令第二次被投毒期间,除了上课,身体仍然虚弱的她绝大部分时间是在宿舍度过的。所以,最终警方将焦点集中在与朱令同处一室的女同学身上,是再自然不过的。 



   
  2.  
  贝---- “孙维和朱令的关系并不坏,而和朱令关系恶劣的女同学另有其人。但从上面可以看到,如果当时不是和朱令关系较好的人,很难获得下毒的机会。” 
   
  薛----我想孙与朱令关系不坏不应成为贝指责孙下毒的佐证。另我也想诚恳地借此机会提醒一些网友,我及很多物化2的同学可以证明,正如贝多次提及的,孙维和朱令关系还是挺好的,绝非有个别网友所言“深仇大恨” 。而“和朱令关系恶劣的女同学” 我的确在大学五年期间未有所闻。为此我也询问了数位同班女生,所得到的回答与我所知一致。 

------------> 女生之间的矛盾,即使有男生专程来问,作为女生一般是不会随随便便就说了的。另外,贝志城说“孙维和朱令的关系并不坏”,这与薛刚的了解也并不存在矛盾。
   



  3.  
  贝---- “据说朱令和孙维因为都是北京考来的,关系不错,朱令介绍孙维也参加了民乐团,而且练习的也是古筝,由于朱令的水平高,孙某几乎不可能有演出的机会。考虑到朱令第一次中毒是在一二九清华民乐队在北京音乐厅演出前夕这样一个日子里,这个情况就很有意思了。” 
   
  薛----正如许多网友所述,尤其是清华文艺社团“一路倾情”“迷你猫”校友的介绍,作为中阮伴奏的孙维与担任古琴独奏的朱令竞争是无稽的。而贝在12/31/2005 13:21:54 贴子中承认“我对民乐完全不了解,乐器的说法可能有误”而且“这个能不能算动机,现在的我和三年前的判断也有不同了” 。可是贝当年此番论述成为了多年来舆论斥责孙维加害朱令的唯一动机。如果贝如其发贴所言,觉得自己“可能有误” ,认为“不能算动机” ,我想希望贝能就这一点清楚地为孙维澄清一下应该不为过。 

------------> 朱令不仅古琴弹得好,后来学会中阮也弹得非常好。薛刚说“完全没有竞争”,显然是忽略了朱令的多才多艺。



        
  4.  
  贝---- “只有孙维曾和一名教授做过的一个课题可以合法接触到铊” 
   
  薛----这连贝本人也明确表示不能确信的传言是近十年来芸芸众生要把孙维推上绞架最直接最重要的依据。我们的同学,很多校友,以及化学相关背景的网友都以实情证明了这不是事实。 做为最先,最有影响力的传播者,贝是否应该坦承自己的失言,就此论点还孙维一个清白?

------------> 薛刚显然忽略了贝志城原话中的一个词——“合法”。换言之,孙维具备接触到铊的“最便利的条件”。警方把这一点作为将孙维列为嫌疑人的旁证,非但绝不过分,而且非常合理。



       
  5.  
  贝---- “请问你们何时翻译过?我和我的同学一个字都没看见过,我们到清华遇到的情况就是我前面写的内容,朱令的女同学拒绝帮助我们。最后我的同学再次去是朱令的一个男同学非常勉强的收下了部分邮件打印稿,而且再也没有后文。什么连夜翻译完全是胡说八道。” 
   
  薛----与事件的出入,在我先前贴子里已经详细叙述。简而言之,当日我和另外一名同学当天傍晚到北大宿舍取回了存有电邮的磁盘(非打印稿),使用实验室的电脑打印后由班里的同学连夜翻译,包括孙维。第二天,整理完毕把所有建议分析全数由系领导转交了协和。当时,系领导是我们与协和所有联系的中间渠道。 

------------> 薛刚在这里亲口证实:孙维参加了“连夜翻译”。既然如此,对于电邮中占相当比例的“铊中毒”猜测,当时正参与与铊有关课题实验、对铊的毒性了解比其他同学显然更多的孙维,对此竟完全无动于衷?与朱令关系既然不错,怎会对此重要的救治信息视而不见?结合自己参加课题实验的背景,明知自己可能因此被列为投毒嫌疑人,怎会对此毫无反应?
 


1楼2007-02-28 20:49回复
      11.
      贝---- “朱令和朱令家人都深信孙维是凶手,记得多年前我去朱令家看望朱令时,朱令曾经喃喃自语说:我还把孙维当好朋友......难怪她在我休息(至第一次中毒后回清华)的时候老给我送咖啡喝。”
      
      薛----同样,对此番论述我一无所知,无法证实或是证伪。只是记得在校园宿舍里大家共享一些零食饮料的确是常有的。但以此作为指控证据应该相差太远。

    ------------> “共享一些零食饮料”既是常有之事,那“关系不错”的朱令和孙维之间有一方送另一方咖啡喝的事情,薛刚是无法否认其可能性的。同样,这一点不过是另一个认为孙维有投毒嫌疑的“相关条件”,薛刚似乎对此过于耿耿于怀了。
      



      12.
      贝---- “我个人了解的情况让我深信孙维是凶手,但有些东西我不能公布因为很容易从内容里看出是公安部门的什么人和孙维的什么同学透露的。但我站在客观的角度也要承认,如果我是法官,我知道的事情并不足以让我100%的肯定孙维是凶手。”
      
      薛---- 首先我无法赞同贝所言之逻辑,既然“客观上不是100%肯定”,为什么主观上又深信不疑?其次,为了做客观的评价,还是希望贝能清晰指明“所闻” 内容及出处。

    ------------> 首先,贝的话在逻辑上并不存在错误。绝大多数庭审案件,法官及陪审团的审判过程实质上就是综合现有信息和证据,进行尽量客观的个人判断的过程。以贝掌握的信息和证据,他在“孙维是不是凶手”这两种判断中,选择做出了“孙维是凶手”的个人判断。至于100%肯定,对于几乎所有判案的法官都是一个考验。如果没有案发当时凶手作案的录像这类“确凿无疑”的证据,哪个法官敢于“100%肯定”自己的个人判断是正确的?



      
      13.
      贝---- “公安的确窃听孙维家里了,这点我听公安的朋友也说过,但是不是她发现的窃听器我就不知道了。”
      
      薛---- 这与孙维怀疑咖啡杯底装置为窃听器好象所言一致。但除了与孙维声明真实性的关系,与案件本身无直接关联。

    ------------> 既无关联,也不矛盾,不知薛刚将此条忝列为“矛盾点”之一的用意何在?




      14. 
      贝---- “孙维家找高层干预、公安局长说的话,我听朱令的父母说过(他们的消息来源是一名公安局的老干部,最近已去世),也听到在市公安局的朋友说过。除非消息来源都撒谎。” 
       
      薛---- “听说”之事未必可以“听信” 的道理可以说浅而易见。再次希望贝能仔细确认消息的真伪,毕竟三人之言可以成虎。在此之前,望慎言。 

    ------------> 薛刚在此文中多次强调此问题,显然他认为:如果没有“指名道姓”地说出消息来源,那么一切“转述信息”都没有可信度。不必说在中国,即便在某种程度上所谓更加“开化”的某些西方国家,也有“A little bird told me”这种不得不拒绝透露消息具体来源时所使用的辞令。薛刚既然生活在人间,应对此略知一二。此外,世上有谣言,但并不影响真话的存在。经转述的话,也未必一定会面目全非——女娲补天的故事传了千万年,也没有变成野猪拱地。
      


      
      15. 
      贝---- “我作为个人认定孙维是凶手,事实上看了她声明里面大量的谎言后更加认定,我为我的言论负责。我同时也承认真正从法律意义上证据不足。” 
       
      薛----我仔细阅读了贝在此所发的所有贴子,除了“民乐队演出” ,“翻译电邮” ,“审讯次数” ,未见其指谪的其他“大量的谎言” 。此三项在3,5,6有所评述,贝所言与我所知有较大出入。不知是否因为贝从没有直接接触过当事人。 

    ------------> 《孙维声明》中的漏洞,以及“不撒谎、不吐实”的含混之处绝不在少数——这是与诸多基本已知事实进行比对后的结论。网友们针对此篇声明找出的问题已经写成许多文章,请自行查阅。此外,推荐颇具可读性的《朱令被投毒案关键人物语料分析之孙维篇》一文。作者子路其先生从措辞,句式,句义和整体布局等方面层层分析了《孙维声明》,令人信服地证实了《孙维声明》的特点——刻意而又冰冷。细读《孙维声明》,不难发现有意的回避,暗示,和冷得浸骨的行文。“一死一残”,这样的文字,虽然精确,但给人的感觉就象是电影《沉默的羔羊》里那位医生说的话,而不是三载同窗、“关系不错”的好朋友所言。
      


    3楼2007-02-28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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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20 09: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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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贝---- “孙维声称公安仅在97年询问过她一次,这也是撒谎,不说派出所和学校保卫部。据我所知,市公安局在95年开始就传唤过她很多次。” 
         
        薛---- 我们班同学所了解之始末,请见6。 

      ------------> 薛刚在第6条进行了“讯问”和“询问”的词义辨析,并未说明贝志城的言辞有何失当之处。而这第16条“矛盾点”,则不免有“新瓶装旧酒”的“凑数”之嫌。



         
        17. 
        贝---- “但是在中国,按照公安的朋友的说法,虽然此案证据不足,按当年的公检法水平,一是肯定会逼供、二是旁证也足以判了。但有高层这个批示,没有确凿证据只能放人。中国的事情就是这么让人啼笑皆非。” 
         
        薛---- 此番论述我实在无法苟同。   

      ------------> 逼供现象在当今仍然存在,12年前存在当然不是怪事,这是事实;12年前并未彻底贯彻“疑罪从无”,也是事实;而旁证的丰富程度,足以令人作出“孙维是凶手”的主观判断,但此案的处理方法如此“与众不同”,则是铁板钉钉的事实。于是,“高层”施加某种“影响”致使其“与众不同”的“可能性”,让贝志城对此“啼笑皆非”,当然可以理解。而薛刚对上述所有事实的态度,却是“实在无法苟同”,着实令人费解。



         
        18. 
        贝---- “所以我说的,我中学是朱令的同学,后来又深深卷入此事,说我没有偏见那是胡说,作为一个个人,我掌握的信息足以让我认定孙维是凶手。但如果我是法官,我不会判孙维有罪。” 
         
        薛---- 离开了翔实的事实,谁也无法确证自己的观点总能不偏不倚,就这一点我可以了解贝。但是贝明知自己的观点有失偏颇,却一口认定并四处散布,误导了舆论,我认为贝就实在一些不付责任,对当事人也是极为不公平了。既不会“判孙维有罪” ,又“认定孙维是凶手” ,的确只能因为贝的“偏见”了。 

      ------------> 薛刚的这一条,似乎又是“新瓶装旧酒”(请参见第12条)。绝大多数庭审案件,法官及陪审团的审判过程实质上就是综合现有信息和证据,进行尽量客观的个人判断的过程。以贝掌握的信息和证据,他在“孙维是不是凶手”这两种判断中,选择做出了“孙维是凶手”的个人判断。至于100%肯定、做出毫无疑义的审判,对于几乎所有判案的法官都是一个考验。如果没有案发当时凶手作案的录像这类“确凿无疑”的证据,哪个法官敢于“100%肯定”自己的个人判断是正确的?

         

         
        19. 
        贝---- “首先,我的同学肯定是希望你们把翻译的资料汇总给我们,因为我们也在翻译;而且当时协和的态度是不接受任何资料。你现在说通过系里面转交给协和了,这叫死无对证。何况我的同学事后找你们要翻译好的资料,你也一直没给出来。谁在撒谎一目了然” 
         
        薛---- 关于事情的经过,我在5已经做了陈述。如果查看qqww2000在1/1/2006 09:54:16转的几个贴子,童宇峰2004年3月13日的发言也可以证实,包括过夜陪护。如果贝的同学事后接触的是我,我想我没有理由不据实告之。只是我得承认对事后的这次接触,我的记忆有些模糊了,所以实在无法仔细描述。不过,翻译结果的确没有转交予贝。这里我所做的只能阐述我当时的切实经历,如果贝一定要指责其为谎言,只能一声叹息了。 

      ------------> 第三瓶“旧酒”(对应第5条)。既然贝志城说是“死无对证”,薛刚又“记忆模糊”,那深入争究便毫无意义,只有一点值得探讨——薛刚在第5条所作的陈述中提到,孙维参加了“连夜翻译”。这一点的可信度如何,请参见第5条的评述。


         
         
        20. 
        贝---- “这位朱令班上的团支书,我非常的鄙视你 
          这是当年我一位同学在美国遇到你之后发给我的邮件: 
          “好像不是。 
          怎么连这样的材料都有假? 
          我上个月遇到朱-孙班上的团支书,一脸遗憾的抱怨:“就是因为这件事,我们才没得 
          到优秀毕业班...” 
          无奈的笑...” 
          这就是你对朱令被人下毒的最大遗憾?” 
         
        薛----对此,我已与12/31/2005 14:59:54予以回复。由于只涉及我个人,与案件本身无关,不在此缀述。有好奇的网友可以查询该贴。

      ------------> 一瓶空酒。亦不作赘述。


      4楼2007-02-28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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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贝---- “而且跟朱令有矛盾很大的女生至少有两个,她们甚至在朱令整个患病期间坚决拒绝看望她。而朱令的同学在猜测时更多的猜测是这些人。” 
            
          薛---- 如我在原贴所回,虽不知此言出处,但绝对混嚣是非。我们同学都曾数次探望住院中的朱令,不仅是在协和时,还有在海军总院。从未有人"拒绝看望"。如我前述,住院初期,几位女生也曾排日彻夜看护。qqww2000转贴童宇峰2004年3月13日的发言也有提及。 
          
        ------------> 第四瓶“旧酒”(对应第2条)——仍然是讨论“与朱令有矛盾的女生”是否存在的问题。就薛刚所能了解到的有限信息,并不能使他作出“与朱令有矛盾的女生根本不存在”的判断,因为“不知道”绝不能引出“不存在”。但薛刚将“不知道”与“不存在”混为一谈,引出贝在“混淆是非”的结论,令人贻笑大方。 此外,我绝对相信物化2有肯“彻夜看护”朱令的同学,那么,是否物化2的“每一位”同学都曾看护(或仅仅是看望)过朱令?薛刚没有明确提及。
           



          22. 
          贝---- “关于咖啡杯,公安去朱令宿舍搜查,结果是在孙维床下的箱子里找到了朱令的咖啡杯,而且被彻底清洗过。孙维的解释是:朱令一直不在怕杯子脏了,所以就给洗了,然后怕在落灰所以放到自己箱子里保管。” 
           
          薛---- 对于咖啡杯我一无所知,无法评论。但“太阳正暖”作为孙维和朱令的同班女生,目击了派出所来取走朱令物件的全过程,特转贴于此。而我非常清楚“太阳正暖” 的真实身份,可以负责地说绝不是有网友所言孙维的马甲。另12/31/2005好象是贝第一次提及咖啡杯,但我不确定。 
           
          “太阳正暖”--- “不错,派出所来取走朱令的东西的时候,我就在旁边看着,还“帮忙”来着--告诉他们那些是朱令的东西,而且在场的还有别的同学。当时没告诉我们是"搜查”,也没有出示搜查证,所以我不知道这叫不叫“搜查”。在整个期间根本没有“从孙维的箱子里找到朱令的咖啡杯”这回事,我的确记不清楚咖啡杯在哪里,但除了朱令的东西,派出所的人没有“搜查”其他人的东西,开箱子的事从何说起?说“因为发现杯子被清洗过,问孙维,孙维说怕落了灰...”,更全属杜撰。这些我都可以和派出所的同志对质,相信他们有记录! 
          这不是推断,是我对当时情况的叙述,我想也是众网友希望看到的发言类型。” 

        ------------> 姑且不论“太阳正暖”是否是孙维的马甲,但以孙维的身份所发表的《孙维声明》中,却只字未对“箱子中翻出的咖啡杯”做出解释,更不必说要去“和派出所的同志对质”了。另外,薛刚是否介意公布“太阳正暖”的真实姓名?如果不便公布,相信薛刚也非常能理解其他人不便公布消息来源者姓名的原因吧。
           
           


          23. 
          贝---- “我最后要说的是,我对诽谤的定义很了解,如果我捏造事实败坏别人的名誉那是诽谤,但是我说出我的判断并不叫诽谤,哪怕这个判断不对。” 
           
          薛---- 我不想与贝争论诽谤的定义,只是想摆出我所知的事实,是否诽谤,或是贝这句话的逻辑,还是交由他人判断吧。 

        ------------> 薛刚既然把这个问题单独作为一条“矛盾点”列出来了,却又“不想与贝争论诽谤的定义”,对“贝这句话的逻辑”究竟有何异议,也未作说明。薛刚如有时间了解相关法律条文,可以知道贝的话是没有错误的。“说出个人判断构不成诽谤”,不论薛刚“交由”谁判断,这一点都是无可争议的。
               
           


          24. 
          贝---- “我说了,我的看法肯定有偏见,包括我说出的事实很多人认为据此不足以怀疑孙维是凶手。我也得说他们的说法不无道理。” 
           
          薛---- 同上20。贝所言似乎有些自相矛盾。

        ------------> 第20条,薛刚说的是“不在此缀(赘)述”。这一条仍是一瓶空酒。个人判断和法庭宣判的区别,请参见对第12条的评述。
           
           


          25. 
          贝---- “孙维在那次129文艺汇演里绝对是朱令的替补,这一点当时民乐队的和后来公安的朋友也都证实过,这也算公安的旁证吧。我对民乐完全不了解,乐器的说法可能有误,清华的民乐队我想未必每种乐器都有两个人练习,文艺汇演如果朱令身体坚持不住让使用其它乐器的孙维作替补并非不合理。这点孙维很清楚,所以我认为她在民乐队事件上本质在撒谎。这个能不能算动机,现在的我和三年前的判断也有不同了。” 
           
          薛---- 如3,贝坦承“对民乐完全不了解,乐器的说法可能有误”,亦不了解清华文艺社团的运作,而且自言“这个能不能算动机,现在的我和三年前的判断也有不同了”。而由文艺社团校友的介绍,作为中阮伴奏的孙维与担任古琴独奏的朱令竞争是无稽的。  

        ------------> 很遗憾,作为结尾的第25条,又是一瓶旧酒(对应第3条)。“为中阮伴奏的孙维与担任古琴独奏的朱令竞争”当然是无稽的,但朱令放下古琴,操起中阮的时候,薛刚还要说“竞争”是“无稽的”,就无论如何也说不通了。贝志城不了解情况无可厚非,当年民乐队的成员是了解情况的。古琴弹得很好的朱令在后来很快学会了中阮,并在“一二九”演出中作为中阮首席参加了有中阮弹奏的节目,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5楼2007-02-28 20:50
        回复
          顶猛帖~!

          貌似 6~10 条触到了某人的什么痛处。。好好看看~


          7楼2007-03-01 13:51
          回复
            铊们好像不敢在这个帖子出声了


            8楼2007-03-01 15:48
            回复
              完整备份。删帖者多次明目张胆地删6~10条,实在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10楼2007-03-02 14:46
              回复
                转自天涯同帖回复:

                http://www1.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0&Key=0&strItem=free&idArticle=869887&flag=1

                ------------------------------------------------------

                作者:娄二少 回复日期:2007-3-1 14:46:51

                  这个动机还是说不过去
                  中阮是伴奏,孩子,
                  跟大合唱里后面那一群是一样的,弹的再好也说不上竞争
                  
                  一句话,动机还是无法让人信服
                  你分析的如此简略,估计连你自己也不相信你的分析吧
                ---------------------------------------------------------

                作者:娄二少 回复日期:2007-3-1 14:59:02

                 给你一套NUIX教材,你能在一周内开发出来这么一个软件么?
                  
                  正义还是邪恶只是立场,不可能因为你是正义的化身所以你可以做出超人类的事情,如果你相信正义可以让你在一周内掌握编程,那么你可可以回家乞求奥特曼给你支持
                -------------------------------------------------------------

                以下是楼主回复:

                作者:铊铊供认不讳哦 回复日期:2007-3-2 15:53:18  
                  回答 娄二少 的问题:
                  
                  贝志城虽是学力学的,但他当时是否已经有一定计算机基础,你我都不得而知(不过有一点是人所共知的,如今他是北京明天高软的CEO)。退一万步,即便贝志城当初还只是个接触计算机不久的“电脑爱好者”,那也有他的室友、对计算机知识掌握较多的蔡全清作为技术支持和后盾。不仅如此,贝志城还特地去买了相关的书籍作为指导,因此他完全有能力在技术方面配合蔡全清做工作。齐心协力地忙碌,一周时间怎会编不出筛选信件、统计关键词的程序?
                  
                  另外,娄二少 还说“中阮是伴奏”,“跟大合唱里后面那一群是一样的,弹的再好也说不上竞争”。那么,请你考虑民乐演奏节目的阵容——即便是群奏,其人数也是相对固定的,绝不是“5个不少10个不多”的。朱令不仅在很短时间内学会中阮,而且能弹奏得十分出色(从她做了中阮首席也可以看出),那么,朱令加入中阮弹奏并因此刷掉另一名弹奏者,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最后要告诉娄二少,有些事情是非常简单的,你自己就能想清楚,我相信大家的思维能力,所以对一些简单问题只说几句,点到为止。但既然你提出异议,我也十分乐意为你开小灶。


                11楼2007-03-02 16:19
                回复
                  2026-06-20 09: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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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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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纠缠“中阮竞争”问题的人无非还是想在“动机”上找“突破口”。别忘了,作案事实一旦被证明成立,无论动机多么难以猜测,都不影响判案


                  12楼2007-03-02 17:19
                  回复
                    偶顶这个


                    13楼2007-03-07 10:37
                    回复
                      薛钢同学,看来孙只能孤军奋战


                      删除|14楼2007-03-07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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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娄二少 回复日期:2007-3-1 14:59:02 

                         给你一套NUIX教材,你能在一周内开发出来这么一个软件么? 
                        ————————————————————


                        娄二少连UNIX都拼错了,还装内行呢,笑死人


                        15楼2007-03-07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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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楼2007-03-08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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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上来~


                            17楼2007-03-26 12:26
                            回复
                              2026-06-20 09: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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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ng


                              18楼2007-03-30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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