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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唐代寡居妇女的生活世界 作者:张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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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2-06-01 10:56回复
    唐代寡居妇女的生活世界
    【原文出处】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原刊地名】芜湖
    【原刊期号】20073
    【原刊页号】307~324
    【分 类 号】K22
    【分 类 名】魏晋南北朝隋唐史
    【复印期号】200705
    【英文标题】 Life World of Widows in Tang Dynasty
    【作 者】张国刚
    【作者简介】张国刚,清华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0084
    张国刚(1956—),男,安徽宿松人,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唐代墓志、笔记小说、出土文书中很多材料涉及到寡居妇女,其中包括妇女守寡的原因,寡居后的物质生活、精神状态、与娘家的关系,以及寡妇再嫁的不同原因与结果。魏晋隋唐的士族根据儒家道德要求,形成了独特的礼法门风。汉代妇女盛行自由改嫁,到唐代中、上层妇女大多选择守寡,原因在于士族礼法门风向皇室和普通民众的传播普及,这反映了儒家礼法文化正逐渐为全社会所接受。
    


    2楼2012-06-01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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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12 03: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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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翟夫人(792—849)大中三年(849)去世时58岁,丈夫死于长庆元年(821)。其时,留下两个儿子,她也只有30岁,“鞠育孤稚”,守寡28年。⑩
      吴王府骑曹参军张信(616—678)享年63岁,其妻子王氏(?—710
      )很可能比他年轻许多,故在丈夫死后守寡32年后才去世。(11)
      还有一位王氏(776—842),“以初笄之岁”,嫁给蓟州刺史静塞军使陆岘(767—814)。陆岘“名重位高”,王氏比丈夫小约10岁,是继室。“夫人自以府君捐背,四十余年,以灰心蓬首之容,弃纨绮花钿之饰,断机训子,剪发奉宾”(12)。按王氏在丈夫死后实际生活了不足30年,如果不是墓志录文有误,就应该理解为王氏结婚共40余年,守寡28载,是不足30岁就守寡了。
      3.有40—50岁开始守寡的
      这个年龄的妇女一般孩子已经长大成人,再嫁的机率不高。乐令姿(591—660)16岁嫁给昭武校尉任德为妻,52岁开始守寡,18年间“保孤遗,庶弘慈母”(13);东宫郎将王力士妻(581—660)守寡27年“志求无上,尊贝叶之微言,遂南山之寿”(14);陈恭,字令徽(590—672),59岁时丈夫去世,她“蓬首孀闺,铅华不御,柏舟自勖,之死靡他,廿余年”(15);杨氏(600—675)守寡30年,所生两子,“并先夭殁”,只有孙子一人,年方四岁,她“蓬首为容,竟衔忧而没齿”(16);处士王俭之妻刘氏(603—673)守寡36年“昼哭弥切,夜绩方严,孀节不亏,孤贞自洁”(17);隋平州录事参军张育妻赵氏(562—648)14岁结婚,40年后丈夫亡故后,赵氏又过了33年的寡居生活(18);戴氏“位居孀妇,孤育稚子,卅余年”(19)。张纲之妻梁氏(566—645)“固守空闺……一志不移,无心于再醮”,45岁开始守寡,寡居31年而卒(20)。
      4.有的寡妇守寡长达四五十年
      如处士陈泰的妻子房氏26岁“守志孀帷,亟移灰管,暑迁寒袭,四十余年,抚幼携孤”(21);侯氏(596—672)丈夫度支郎中彭府君去世后“上奉尊堂,下提孤幼,绝甘攻苦将年”(22);赠博州刺史郑进思之妻权氏(635—723)守寡长达48年,以89岁高龄去世(23);隋邛州司户明雅妻孟氏(554—645)守寡44年,享年92岁(24);处士成愿寿的妻子李氏(570—659),20岁结婚,50岁守寡,守寡40年,去世时90岁(25);韦敏的第三位夫人李氏(774—839)守寡45年,她去世时只有66岁,之所以守寡长,是因为守寡时只有20出头年纪(26);韩州助教向彻妻韩氏(620—700)26岁丈夫去世,寡居55年后,于81岁高龄而终(27)。王氏(655—724)30岁时“不幸良人早背,独守偏孤,鞠稚子之单居,念低徊而不忍。情非再醮,意乐三从,如愚管窥,请令守志”,守寡40年(28)。
      渔阳县太君李氏(707—788)的丈夫左武卫翊府左郎将赵府君“早徇王事,遗孤尚孩,太君指柏舟以誓节……其□子也,克升于朝;其理家也,无恃于岁”,李氏终年82岁,可以想到,从“遗孤尚孩”到82高龄,守寡至少40多年(29)。段氏(578—650)17岁“适于高平竺氏”,“携□孤幼,倍历艰危,经今四十余载矣!”(30)
      守寡时间最长的恐怕莫过于杨康之妻刘氏了。隋王屋县令杨康(516—585)的妻子刘氏(546—665),出生于西魏大统十二年,历北周隋唐,卒于唐高宗麟德二年,活了120岁,40岁守寡,竟然寡居了整整80年。(31)
      引据的墓志记载尽管不多,但是《唐代墓志汇编》、《续编》的三千余墓志中,再婚和改嫁的妇女不过区区10例,而明确记载坚守贞节者则达264例。(323)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唐代守寡妇女相当得多,这个历史事实不容忽视。从墓志措辞之严峻看,笼统地说唐代妇女贞节观念淡薄,恐怕未必妥当。


      4楼2012-06-01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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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寡居妇女的家庭生活
        妇女成为寡妇那一天起,面对的第一件难事是要料理丈夫的后事。唐代有一比较特殊的情况,江淮、荆襄之地,多有寄庄寄住之人,他们或者在当地做官后留下,或因为在南方有垦辟之田而寄居,从墓志资料看,寄居于各地的士人之家,大都以北归葬于中土祖宅为首要之选,即使暂时没有条件北归,依旧寄寓他乡,未亡人也把实现丈夫魂归故里的遗愿作为人生首务。
        王修本抱疾多年,临终就要求夫人韦氏“鬻其第,将我归于洛师,启迁我祖父伯仲女兄女弟凡七穴”。(65)
        常熟县令张泚(690—744)“瞑目他乡”,嗣子张锷、张钊等,皆年幼,夫人继室博陵崔氏,“举先代奉宁神于平阴之南原,成遗志也。启舅姑之双殡,收绝嗣之两丧,杨氏幽魂,合拊于公,从周礼也……今夫人量力而行,度功以处,事就而家不破,人亡而道益彰。”(66)
        苏氏(766—844)的丈夫常州武进县尉王某,元和初年早亡,“夫人茕独,三纪于兹”,寡居36年,“以义方勖令男,勤俭立家道”。夫家“三代六亲漂水乡,未及迁神”,王府君去世后,“室空子幼,家寄江干,旅泊之魂,永甘沦寄”,苏氏“痛心疾首,泣丐友于,誓坚神明,果副衷恳。大和辛亥,翩翩六旐,素舸而来,便以其年,咸葬邙麓”。苏氏生有一子,不幸早亡,以至“奠无息嗣,哭唯诸侄”。(67)
        


        7楼2012-06-01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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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育子女之外,侍奉公婆,安排生计,主持家务,也是许多寡妇面临的重担。李诞(660—688)曾任豪、鄂二州别驾,英年早逝,只活了29岁,儿子李睿“呱然始孩”,妻子王氏(665—724)年仅24岁,承担起一家的生活,她“亲率童仆,躬养幼孤,衣无锦绮,业唯蚕织,亦既岐嶷,教子义方。”寡居36年去世,儿子可能已经不在人世了,只有幼孙李昙“童缞不杖”,由女儿送葬至京师(86)。前文提到的卢氏(787—853)22岁嫁给崔枞,公元825年崔枞被任命为雍丘县尉,未及赴任而亡,卢氏“衔未亡之戚,携契幼稚,卜居于郑之别邑,攻苦食淡,以成家业,劝僮仆以艺植,训子弟以诗礼,劬劳俭克,仅三十载。”(87)
          王氏幼孤,为叔父所抚养,未能及时出嫁,后嫁于刘思友,结婚三十多年后丈夫去世,王氏“重治产而宝诲一子及妇与诸孙,愈肥其家,以炽乎族。”直至“子既仕,孙满眼,坐享禄利,方萃欢荣”,不久便患病而亡(88)。
          


          9楼2012-06-01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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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陵安平崔氏家族中崔众甫之妻李金(727—794),更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李金是陇西成纪人,莱州司马李绍宗之女,嫁于崔众甫(698—762)为继室,此时,其公婆崔浑、卢梵儿已经分别于705年和735年去世,崔众甫袭爵安平郡公,李金即为这一大家庭的宗妇。丈夫病故,李金“竭所有以奉丧”,之后家境窘乏,“依于季叔太傅”,即从父弟崔佑甫,“娣姒同居,甥侄皆在。夫人亲之以德,未尝忿竞。……家之百役,命先服劳,恕而行之,故人归厚”。大历十三年(778),李金及崔佑甫迁丈夫的祖父母崔皑、王媛,母亲卢梵儿,叔父母崔沔、王方大,丈夫崔众甫,弟弟崔夷甫弟媳李乔仙,葬于邙山平乐原。河北藩镇动乱时期,李金曾经“避地济源”,营护侄儿之丧,归葬邙山旧茔。


            10楼2012-06-01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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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贞元八年(792)夏, 李金患气疾咳嗽,而“及岁时享祀,必亲和甘旨,品笾豆,至于艺植而自命之”。(89) 这种事情也发生在普通百姓之家。例如,大和七年(833),浙江东道向朝廷报告了一件事情:越州萧山县百姓李涓在父母去世后,与两位兄长同 居,后来两兄也去世了,李渭“奉寡嫂孤侄二十余年,衣食无偏。庄田租税渭自主办,资财管钥,寡嫂掌之。孤侄妇孙共三十三人。”(90)
              


              11楼2012-06-0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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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寡妇抚育子女,虽生活艰辛,生活尚有寄托,一旦儿女长大成人,就会感到若有所失,有的寡妇就在这个时候归依了佛教。崔绩的丈夫河南司录卢公去世后,她“誓志无违,抚育不易慈仁”,待一子二女“勊己成家,树立余业”,乃“修学大悲,一回解脱。”(145)
                乾元初,衢州司士参军李涛死亡,妻子独孤氏(724—776)“罢助祭之事,专以诗礼之学,训成诸孤,亲族是仰,比诸孟母”,晚年则“以禅诵自适,谓般若经空慧之筌,持而为师,视诸结缚,犹遗土也。”(146)
                寡居妇女对佛教的信仰还体现在丧葬态度上,即放弃了儒家礼教要求的夫妻共茔,不愿与丈夫合葬。宋氏(628—691)讳尼子,字尼子,丈夫王某生前是任县主簿,她把亲生儿子玄嗣,“度为大周东寺僧”,并且说此举超过了孟母断机,“岂若道兼存没,义贯幽明”。临终之际,她谓诸子曰:“吾心依释教,情远俗尘,虽匪出家,恒希入道。汝为孝子,思吾理言。昔帝女贤妃,尚不从于苍野;王孙达士,犹靡隔于黄墟。归骸反真,合葬非古,与道而化,同穴何为?棺周于身,衣足以敛,不夺其志,死亦无忧。”儿子将其葬于“去夫茔五十步”。(147)
                李晋(653—725)在丈夫卢君死后,“崇信释典,深悟泡幻,常口诵金刚般若经”,遗言曰:“夫逝者圣贤不免,精气无所不之,安以形骸为累,不须拊葬,全吾平生戒行焉。时服充敛送终,唯具俭省。祀祭不得用肉。”后葬于“先茔之旁”。(148)
                还有明确要求安葬于龙门的。长孙氏(648—701)“宿植得本,深悟玄门,舍离盖缠,以为合葬非古,何必同坟,乃遗令于洛州合宫县界龙门山寺侧为空以安神埏。”儿子虽然“从命则情所未忍,违教则心用荒然”,但还是“梯山凿道,架险穿空”,在山石上安葬了母亲,以“与天地而长固,等灵光而岿然。”(149)
                裴氏(667—725)“夭夭华岁,茕茕誓居,卅余年,志不我忒”,死后遗言不须与丈夫合葬,“以其受戒律也”,遂葬于河南龙门山菩提寺之后岗。(150)
                柳氏(643—718)“悟法不常,晓身方幼,苟灵而有识,则万里非艰;且幽而靡觉,
                则一丘为阻。何必顺同穴之信,从皎日之言。心无攸往,斯则大道,何诗礼之□束乎?乃遗命凿龛龙门而葬,从释教也。”(151)
                显然,释教的信仰虔诚已经动摇了或者说淡漠了这些寡妇们的儒家伦理观念。
                火葬也是这些寡居妇女的一种选择。苏氏(766—844)守寡30多年,爱子早亡,家嗣不立,临终“遗命不令拊葬”。认为“吾奉清净教,欲断诸业障。吾殁之后,必烬吾身。”然而众甥侄“何必忍视,不从乱命”,(152)
                未按其意愿去做。
                寡居妇女也有信奉道教的,只是事例较信佛者少而已。如《因话录》载:“刑部郎中元沛妻刘氏,全白之妹,贤而有文学。著《女仪》一篇,亦曰《直训》。夫人既寡居,奉玄元之教,受道箓于吴筠先生,精苦寿考。长子固,早有名,官历省郎、刺史、国子司业。次子察,进士及第,累佐使府,后高卧庐山。察之长子潾,好道不仕;次子充,进士及第,亦尚灵玄矣。”(153)
                可见,几个儿子的信仰都受到了寡母的影响,倾向于道教。所以,唐代道教和佛教信仰在民间的普及,妇女包括守寡的妇女在家庭中的重要示范效应不可不察。
                六、寡妇改嫁与再婚的情况分析
                许多论者认为唐代妇女不把再嫁当作很严重的事情,唐代的法令也并不反对妇女离婚改嫁或丧偶再嫁。从以上的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个看法可能稍嫌笼统。唐代寡妇守贞是社会舆论所代表的主流价值观念。
                那么,什么情况下,寡妇在丧偶或离异之后会选择改嫁呢?孩子年幼、本人年轻,是寡居妇女选择再嫁的一个主要原因。(154)
                郭氏(679—751)16岁嫁给常山阎某,生有一子,丈夫中年早逝,志文称“叔父夺志”,迫其改嫁,郭氏“念育前孤”,考虑到孩子年幼,所以“允厘今馈”,然而后夫又亡,郭氏“保持名节,终始经礼”(155)。同样的还有晋氏,
                


                24楼2012-06-01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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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12 03: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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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唐代墓志汇编》大中164《唐故京兆韦府君夫人高阳齐氏墓志铭并序》,第2379页。
                  (97) 《唐代墓志汇编》大历040《□□□□□□主簿杜府君之夫人陇西李氏墓志铭并序》,第1786页。
                  (98) 《唐代墓志汇编》元和127《唐故潞府参军博陵崔公夫人琅耶王氏墓志铭并序》,第2039页。
                  (99)
                  参见李润强《唐代依养外亲家族形态考察》,张国刚主编《家庭史研究的新视野》,三联书店2004年版。
                  (100) 《隋书》卷八十《列女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805页。
                  (101) 《隋书》卷八十《列女传》,第1806页。
                  (102)
                  《玄怪录》卷一《张老》一节中,韦氏新妇与丈夫张老一起种菜,被韦氏本家人看不起,可以为旁证,事见《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第348页。
                  (103) 《因话录》卷二《商部上》,《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第842页。
                  (104) 《因话录》卷三《商部下》,《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第848页。
                  (105)
                  陈弱水《试论唐代妇女与本家的关系》,《中央研究研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8本第1分,1997年;李润强《唐代依养外亲家庭形态考察》,
                  收入张国刚主编《家庭史研究的新视野》,三联书店,2004年。
                  (106)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79年,第652—654页。关于本文书的讨论,另见池田温《开运二年十二月河西节度都押衙王文通牒——十一世纪敦煌土地之争一例》,《铃木俊先生古稀记念东洋史论丛》,山川出版社,1975年(昭和五十年),第1—18页。
                  (107)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376页。
                  (108)
                  唐耕耦、陆宏基主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第313页。
                  (109) 《太平广记》卷二百八十六《板桥三娘子》,中华书局1961版,第2279—2280页。
                  (110) 《太平广记》卷五十九《梁母》,第367页。
                  (111) 《太平广记》卷三百四十三《庐江冯媪》,第2718—2719页。
                  (112) 《唐代墓志汇编》贞元007《唐故汝州县丞司马府君墓志铭并序》,第1842页。
                  (113) 《唐代墓志汇编》久视004《大周故承奉郎吴府君墓志之铭并序》,第968页。
                  (114) 《唐代墓志汇编》大和023《唐郑府君故夫人京兆杜氏墓志铭并序》,第2113页。
                  (115) 《唐代墓志汇编》天宝262 《唐故安定郡夫人梁氏墓志铭并序》,第1714页。
                  (116) 《唐代墓志汇编》贞元023《大唐故桑府君夫人太原王氏墓志之铭》,第1853页。
                  (117) 《唐代墓志汇编》天授011 《唐故叠州密恭县丞杨公及夫人丁氏墓志文并序》,第800页。
                  (118) 《唐代墓志汇编》大中141《王氏夫人墓记》,第2361。
                  (119) 《唐代墓志汇编》咸亨064《大唐处士淳于府君之夫人陈氏墓志铭并序》,第555页。
                  (120) 《唐代墓志汇编》开元276《大唐故杭州司士参军赵府君故夫人张氏墓志铭并序》,第1347页。
                  (121) 《唐代墓志汇编》久视004《大周故承奉郎吴府君墓志之铭并序》,第968页。
                  (122) 《唐代墓志汇编》开元034《唐故蜀王府记事蔡府君妻张夫人墓志铭并序》,第1177页。
                  (123) 《唐代墓志汇编》乾封023《大唐故刑州南和县令赵府君夫人梁氏墓志铭并序》,第457页。
                  (124) 《唐代墓志汇编》贞元045《大唐故扶风郡夫人冯氏墓志铭并序》,第1869页。
                  (125) 《唐代墓志汇编》贞观079《隋沧州饶安县令侯君妻刘夫人墓志铭并序》,第59页。
                  (126) 《唐代墓志汇编》咸亨081 《大唐故度支郎中彭君夫人安定乡君侯氏墓志铭并序》,第569页。
                  (127) 《唐代墓志汇编》天宝176《唐故昭武校尉右金吾卫司戈梁府君墓志铭并序》,第1654页。
                  (128) 《唐代墓志汇编》神龙024 《唐故右金吾胄曹参军沈君夫人朱氏墓志铭并序》,第1056页。
                  


                  31楼2012-06-01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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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是类似的情况。
                    兄弟分家以后,在财产上原本应该是互相分得很清楚的。如果以强凌弱,即使得逞,也被认为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会引起诉讼和官司。敦煌文书伯2504号文书《年代未详(十世纪)龙乐乡百姓曹富盈牒》(108)
                    记载了这样一件事:
                    曹富盈从小失去父亲,与寡母相依为命。家庭财产只有八岁种马一匹,前日委托身为都押牙的叔父卖掉。该马被判定值绢两匹。其中一匹断为价值麦粟27石,这里面的12石(疑为20石)折成布两匹,又欠7石。另外一匹绢断为牛一头。
                    交割完价钱之后,都押牙叔父领去。昨日曹富盈与寡母去索取索马的价钱,却被他骂了一顿。口出粗言,甚至要挥拳相对!
                    状告所发的内容是:寡母是他亲房婶婶,怎么能无视尊卑长幼,辱骂贫穷?“不是浪索马价,实乃有其辜欠”。我们虽然是亲戚,但是,平日得不到半点好处。
                    按:以绢论价格,但是实际支付的时候则是麦粟、布匹和牲畜。其中麦粟似乎也是作为价值手段来计算的。比如一匹绢当27石麦粟,而其中的12石(疑为20石)麦粟又用布两匹来支付,尚欠7石麦粟未给,但是所有这些马价似乎被叔父独吞。叔父都押牙的辩词不太清楚,也许他强调这匹马是他与亡兄共同的财产,也未可知。即使不是,曹富盈让当官的叔父去卖马,或许是希望可以获得一个好价钱。文书还透露给我们,分家后当官的叔父,对于贫民寡嫂(婶婶疑为兄长的妻子)和侄儿(曹富盈)的生活不予接济,在当时的社会伦理中是被作负面评价的。
                    不能获得宗族接济和支持的下层妇女在丈夫去世后,如果不改嫁,其谋生的道路自是特别艰辛的。我们在文献中看到比较多的寡妇生存方式是从事服务行业,比如开饭店:“唐汴州西有板桥店,店娃三娘子者,不知何从来,寡居,年三十余,无男女,亦无亲属。有舍数间,以鬻餐为业,然而家甚富贵,多有驴畜。往来公私车乘,有不逮者,辄贱其估以济之,人皆谓之有道,故远近行旅多归之。”(109)
                    故事更记三娘子耕作之事:
                    取一副耒耜,并一木牛,一木偶人……二物便行走,小人则牵牛驾耒耜,遂耕床前一席地,来去数出又于厢中取出一裹荞麦子,受于小人种之。须臾生,花发卖熟。令小人收割持践,可得七八升。又安置小磨子,碾成面讫。却收木人子于厢中。即取面作烧饼数枚。有顷鸡鸣,诸客欲发,三娘子先起点灯。置新作烧饼于食床上。与客点心。
                    这个故事为我们真实地描述了一个寡妇开旅馆饭店谋生的实况。如果是有几亩地的寡妇,还要雇佣劳动力(“客”)和耕牛种麦。寡妇开旅店的事又见于《集仙录》:“梁母者,盱眙人也,寡居无子,舍逆旅于平原亭。客来投憩,咸若还家。客还钱多少,未尝有言。客住经月,亦无所厌。自家衣食之外,所得施诸贫寒。”但系事在宋元徽年间。(110)
                    假如穷困又没有子嗣的话,寡妇的生活可以凄惨言之。《太平广记》记载,“冯媪者,庐江里中啬夫之妇,穷寡无子,为乡民贱弃。元和四年,淮楚大歉,媪逐食于舒,途经牧犊墅,瞑值风雨,止于桑下。忽见路隅一室,灯烛荧荧。媪因诣求宿。”(111)
                    这等于是过流浪生活。这些寡居妇女之所以形单影只,显然与贞节观念完全无关,只是其丧偶后缺乏再婚的机会而已。这也是我们考察寡妇生活时要加以区别的。


                    42楼2012-06-01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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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寡妇的精神世界
                      不同年龄的妇女,其进入寡居生活的心态,是很不一样的,很难一概而论,尽管墓志中都极状寡妇的哀戚之容。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守寡的妇女要从此“屏绝人事”,素面朝天,不御铅华,清心寡欲,苟度余生。
                      王氏(724—786)丧偶之后,形影相吊,“发罢香油,面绝铅粉,经佛在心,多哭为疾。”(112)
                      郜氏守寡四十余年,“不御铅华,归依佛法”。(113)
                      杜氏(742—829)不幸丈夫早亡,只有一个女儿,数十年间“粉黛花钿,见如瓦砾,唯亲经佛,导润志性”。(114)
                      梁无量(698—754)丈夫先殁,“穗帷不间乎彰施,粉匣已沾乎尘网……心归大乘,悟其真性。”(115)
                      王氏“居公之丧,弃膏捐粉,敬依佛道,斋戒为心。”(116)
                      密恭县丞杨善师之妻丁氏(609—689)53岁“早丧所天”,“不食鱼肉,斥绝珍玩者卅余年。”(117)
                      王氏(776—842)自丈夫蓟州刺史陆府君去世,四十余年,“以灰心蓬首之容,弃纨绮花钿之饰,断机训子,剪发奉宾。”(118)
                      处士淳于才的妻子陈恭(590—672)守寡24年,“蓬首孀闺,铅华不御,柏舟自勖,之死靡他”。(119)
                      张柔范(658—726)13岁嫁给曾任杭州司户参军的赵越宝,丈夫死后,她蓬首誓心,“荤则不御,锦缋无施,四禅恒以在心,六念未尝离口”。(120)
                      总之,丈夫亡故后,寡妇又称未亡人,亡夫就是丧天,寡妇不应该活得很快活、很滋润,蓬头垢面、哀毁骨立,才能表明自己的忠贞。不管这些女性在实际的生活中是否能真正做到清心寡欲,不御铅华,但社会的期待就是如此。
                      前面已经举了许多妇女多年守寡坚贞不渝的例子,有那么多妇女数十年坚守空房,“丹石生平,孰能渝变;松竹志气,终自坚贞”。(121)
                      从墓志的行文中,可以看出社会舆论基本上对此采取肯定和鼓励的态度。“苦节”、“贞节”、“清贞”、“皎洁”、“贞心”、“霜雪”、“秋霜”等等这些词的频繁使用,也体现了社会舆论对于寡居妇女的要求:清心寡欲,坚贞不渝,“目不觇于非礼,耳不受于谀言。”(122)
                      如南和县令赵府君之妻梁氏(602—666)“恸濡孀袂,誓切河舟,敬坠羽于中霄,缄苦心于晚岁。抚兹孺慕,洪士则于慈范;恤彼厘闺,慕嫔风于柔训”。(123)
                      冯氏(727—792)“孀居苦节,备礼从家,婉顺执心,三随妇道”。(124)
                      刘氏(564—641)14岁结婚,不久便成了寡妇,“守节孀居,强逾数纪……亲戚讶乎清贞,乡党嗟乎皎洁。”(125)
                      侯氏(596—672)37岁开始守寡,将近40年,“戚貌嚬容,践霜雪而弥悴;贞心固节,历岁寒而不渝。”(126)
                      左金吾卫司戈梁令珣中年早逝,妻子员氏“爰青松而引操,横秋霜以比心。蓬首缠哀,柏舟兴誓。”(127)
                      丧偶之后,寡妇在“贞心固节”的同时,还要履行作为母亲的职责,抚养遗孤,做到所谓“妇典母范”,这也是社会对她们的要求。朱武姜(941—704)16岁嫁给右金吾胄曹参军沈府君,丈夫去世后“履茕孀之艰,存居养之节,触教成训,抚事增规,妇典母范,形乎中外”。(128)
                      李敬固(667—726)妻朱氏(680—738)生有四男五女,47岁守寡,“抚诸子以永感,守志节而不渝”。(129)
                      张妃(548—633)“丧俪兴悲。乃至辍食存仁,断机弘训,藐尔诸子,不坠风规。”(130)
                      刘氏(594—654)44岁守寡,“礼节承家,母仪成轨。”(131)
                      朝议郎周绍业之妻赵壁(627—702)15岁结婚,“自丧所天,鞠育孤孺,屏绝人事。”(132)
                      为了清心寡欲,求助于佛教是大多数的寡妇们的共同选择。佛教主张“苦”、“空”,妇女年纪轻轻,就空守闺房,承受着生活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既要抚育儿女,侍奉公婆,操持家务,还得忍受漫长的孤寂,以期与社会舆论的要求相一致。在这种心态下,佛教的虚空世界最容易俘获寡居妇女的心灵,成为其精神上的寄托。
                      


                      43楼2012-06-01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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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寡妇改嫁与再婚的情况分析
                        许多论者认为唐代妇女不把再嫁当作很严重的事情,唐代的法令也并不反对妇女离婚改嫁或丧偶再嫁。从以上的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个看法可能稍嫌笼统。唐代寡妇守贞是社会舆论所代表的主流价值观念。
                        那么,什么情况下,寡妇在丧偶或离异之后会选择改嫁呢?孩子年幼、本人年轻,是寡居妇女选择再嫁的一个主要原因。(154)
                        郭氏(679—751)16岁嫁给常山阎某,生有一子,丈夫中年早逝,志文称“叔父夺志”,迫其改嫁,郭氏“念育前孤”,考虑到孩子年幼,所以“允厘今馈”,然而后夫又亡,郭氏“保持名节,终始经礼”(155)。同样的还有晋氏,
                        “早丧所天,少养孤幼,舅夺其志,再改孙门”。(156)
                        刘夫人(785—844)的情况与此相似,丈夫张闰先逝,生一子张勍,“未几,府君先世,孤且提孩,家复食贫,天穷之痛,于斯为甚。”“无何,父兄悯其稚,遂夺厥志,再行乐安孙公讳伯达,有子曰毅。”并再次守寡。会昌元年(841)前夫子张勍举学究一经科及第,
                        张勍到洛阳来看望母亲,“惧孙孤不能慰安于晨昏,乃拜迎以归,□其就养”。我们可以推测,刘氏再嫁时,张勍未必就随着出嫁到孙伯达家。但是张勍成人立家之后,还是迎母亲就养。(157)
                        台州司马许子安的女儿许氏(670—729),“闻诗知礼”。她“昔在笄岁,以腆义合于关氏。无何,关侯早逝”。“后适越国钟绍京”。许氏再嫁钟绍京应该在她30岁以前,也就是武则天时期,当时钟只是司农寺的录事,后来在睿宗朝因为诛韦氏的功劳当了中书令。(158)
                        许氏以60岁于开元十七年去世,其丧事似乎是她与前夫关某生的儿子关瑗料理的。(159)
                        


                        45楼2012-06-01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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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一位杨氏,据说是武则天外婆家的人。她本来是江王之子澧州刺史的夫人,“属唐祚中缺,宗族迁播,公谪南陬,敕降西掖,爰及外氏,命离夫人”。据说杨氏本来要“从义守节”,但是“父恭荷造,旋乃迫离。胁夺志怀,改醮胡氏”。“君父之命,难以固违”。杨氏实际上在两次婚姻中都留下了孩子,所以她死后,“二氏各男,绝浆泣血,卜远申议,别建封茔,拜享之仪,具得其礼”。(160)
                          看来,杨氏的葬礼,两位不同姓的儿子还有一番商议,杨氏“别建封茔”,没有与任何一位丈夫合葬在一起。
                          以上几位孀居之妇女再嫁的原因大多相同,即丈夫早逝,孩子年幼,本人年纪尚轻,父兄夺其志。字面上都说再嫁非其本意,都是由叔父、父兄、舅氏等长辈所强迫的。这虽然有为当事人开脱之责,但是也不排除父兄包办寡居女儿或妹妹的再婚之事。事实表明,再婚妇女与前夫所生的孩子并没有完全脱离关系,晚年仍然获得孩子们的照料。这大约也是符合礼制规定的缘故。
                          寡妇再嫁当然也有生理和精神上的原因。有的寡妇无法忍受孤独而再嫁。如某位叫孟媪的妇女,年二十六,嫁于军人张祭为妻。祭为人多力,善骑射。守寡一十五年。晚年“忽思茕独,遂嫁此店潘老为妇。”竟然生了两个儿子。(161)
                          有些寡妇对于再度结婚是很主动的。如前浚仪县令鳏居的焦封在蜀中遇到一位守寡的青年女子,自称是都督府孙长史之女,王茂之妻。二人萍水相逢,以言语诗歌相挑逗,继而兴云布雨,并且如胶似漆。“妾今寡居。幸见托于君子,无以妾自媒为过。当念卓王孙家文君慕相如,曾若此也。”(162)
                          


                          46楼2012-06-01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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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义兴县有鳏夫吴堪,少孤无兄弟,为县吏,性恭顺。其家临荆溪,常于门前,以物遮护溪水,不曾秽污。每县归,则临水看玩,敬而爱之。积数年,忽于水滨得一白螺,遂拾归以水养。自县归,见家中饮食已备,乃食之,如是十余日。然堪为邻母哀其寡独,故为之执爨,乃卑谢邻母。母曰:何必辞,君近得佳丽修事,何谢老身。堪曰:无。因问其母。母曰:子每入县后,便见一女子,可十七八,容颜端丽,衣服轻艳,具馔讫,即却入房。堪意疑白螺所为,乃密言于母曰:堪明日当称入县,请于母家自隙窥之,可乎?母曰:可。明旦诈出,乃见女自堪房出,入橱理爨。堪自门入,其女遂归房不得,堪拜之。女曰:天知君敬护泉源,力勤小职。哀君鳏独,敕余以奉媲,幸君垂悉,无致疑阻。(166)吴堪与白螺从此成为和美的夫妻。这个故事后来在民间广为流传,成为鳏夫们乐于传说的佳话。
                            


                            48楼2012-06-01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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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12 03: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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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寡居与发生婚外性 关系,也在所不免。唐朝人是如何处理这类问题的呢?敦煌7世纪后半叶的判集中(167),有两个案例涉及到婚外 性 关系:
                              妇女阿刘,早失夫婿,心求守志,情愿事姑。夫亡数年,遂生一子。款〔与〕亡夫梦合,因而有娠。姑乃养以为孙,更无他虑。其兄将为耻辱,随即私适张衡,已付聘财,克时成纳。其妹确乎之志,贞固不移。兄遂以女代姑赴时成礼。未知合乎礼不?刘请为孝妇,其理如何?
                              


                              49楼2012-06-01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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