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的根源是医患间的不信任,基于此种不信任,才引发医生做的任何事,都让患者一再防备,一旦出现医疗问题,任何借口皆可作为患者纠结的理由,包括价格。而医生也步步小心,但求无过。
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本上就是由主管行政机关认定,或者牵头组织下属单位的医务人员,对下属单位医疗问题进行事故鉴定。出台前征求意见时,很多法律界人士建议,将事故鉴定交由法医和纯医学学者组成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以保障鉴定的公平公正,最终未被采纳。在制定当时,医院基本都是全民所有,卫生局很多官员由各医院人员升任,这种自己当裁判裁定自己下属行为的模式,无法取信于民。医院本身在医患纠纷中处于强势地位,不可能被患者信任,再加上同属于卫生系统的卫生局认定或主持,所招集的医学会专家基本都是各医院的执业医生(各位医生可以凭良心说,如果你们参加一个案件的鉴定,对于可对可错的问题,你是维护患者还是维护你的同行。即便不是事故,从执业医生的口中说出,对患者方又有几分可信度),虽然02年后有部分法医进入了鉴定,但毕竟相对于执业医生是极少数。事故鉴定的偏向性不言而喻,而不能鉴定为医疗事故,直接导致司法之路走不通。这种事故鉴定的难度之大,导致了患者宁可采取各种过激手段,也不愿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即片中出现的医闹。媒体就算很公正的报道,社会大众毕竟是同情弱者的,所以大众舆论不可避免的把医院推向风口浪尖,迫于社会压力,医院就算没错,也只能出钱私了(医院就算不愿,被闹得受不了的行政机关也会迫使医院私了)。患者闹出了利益,再有同类事,谁也不愿去走那个带偏向性的正途了。长此以往,对卫生局的信任丧失,对医院的信任丧失,闹大事情成了解决医疗纠纷的唯一途径,其间过激的人自然会把矛头对准代表医院的医护人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本意是保护患者利益,制定时又想最大化的保护医院。其结果恰恰相反,患者没能保护,行政机关和医院也失去了患者的信任。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吧,难以相信医疗卫生系统做的自我鉴定,没有鉴定此路不通,那不只剩下闹一条路了?现实中,像谷超华偷录医生失言而打赢官司的事,绝不可能发生;而偷录医生失言作为找医院或卫生部门死打烂缠的证据却是可行的。
医生不是万能的,医疗过程本身就有风险,需要患者体谅。同样闹的患者大多数并不是针对医护人员个人,而是其所代表的医院,也需要医护人员的理解这种无奈之举。有公正的途径谁不愿意走呢,制度没变也无法消除这种不信任,只能是双方多换位思考而已。
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本上就是由主管行政机关认定,或者牵头组织下属单位的医务人员,对下属单位医疗问题进行事故鉴定。出台前征求意见时,很多法律界人士建议,将事故鉴定交由法医和纯医学学者组成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以保障鉴定的公平公正,最终未被采纳。在制定当时,医院基本都是全民所有,卫生局很多官员由各医院人员升任,这种自己当裁判裁定自己下属行为的模式,无法取信于民。医院本身在医患纠纷中处于强势地位,不可能被患者信任,再加上同属于卫生系统的卫生局认定或主持,所招集的医学会专家基本都是各医院的执业医生(各位医生可以凭良心说,如果你们参加一个案件的鉴定,对于可对可错的问题,你是维护患者还是维护你的同行。即便不是事故,从执业医生的口中说出,对患者方又有几分可信度),虽然02年后有部分法医进入了鉴定,但毕竟相对于执业医生是极少数。事故鉴定的偏向性不言而喻,而不能鉴定为医疗事故,直接导致司法之路走不通。这种事故鉴定的难度之大,导致了患者宁可采取各种过激手段,也不愿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即片中出现的医闹。媒体就算很公正的报道,社会大众毕竟是同情弱者的,所以大众舆论不可避免的把医院推向风口浪尖,迫于社会压力,医院就算没错,也只能出钱私了(医院就算不愿,被闹得受不了的行政机关也会迫使医院私了)。患者闹出了利益,再有同类事,谁也不愿去走那个带偏向性的正途了。长此以往,对卫生局的信任丧失,对医院的信任丧失,闹大事情成了解决医疗纠纷的唯一途径,其间过激的人自然会把矛头对准代表医院的医护人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本意是保护患者利益,制定时又想最大化的保护医院。其结果恰恰相反,患者没能保护,行政机关和医院也失去了患者的信任。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吧,难以相信医疗卫生系统做的自我鉴定,没有鉴定此路不通,那不只剩下闹一条路了?现实中,像谷超华偷录医生失言而打赢官司的事,绝不可能发生;而偷录医生失言作为找医院或卫生部门死打烂缠的证据却是可行的。
医生不是万能的,医疗过程本身就有风险,需要患者体谅。同样闹的患者大多数并不是针对医护人员个人,而是其所代表的医院,也需要医护人员的理解这种无奈之举。有公正的途径谁不愿意走呢,制度没变也无法消除这种不信任,只能是双方多换位思考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