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审批对象,以户为单位按下列标准确定安置基数:
(一)1-3人的小户安排安置基数108平方米以内,其中,子女单独立户的父母一人安排36平方米以内,二人安排54平方米以内;符合立户条件且未婚的子女安排90平方米以内,已婚未育的子女安排108平方米以内。
(二)4-5人的中户安排126平方米以内;
(三)6人以上的大户不超过140平方米。
夫妻双方均为本村级组织实有在册成员,且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可享受增加1人计入在户人口。
旧房合法占地面积超过户型安置基数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0.7的比例按实增加安置基数,但每户安置基数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
第二十条 年满二十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分家立户的具体条件,由镇街指导村级组织商讨确定,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属建设用地审批对象,但位于本村级组织范围内合法房屋已被部分或全部出卖、赠与他人或已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安置基数计算方法为:按第十九条规定的安置基数扣减已出卖或赠与或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旧房建筑占地面积,
(一)扣减后面积大于18平方米的,该面积即为该家庭的安置基数;
(二)扣减后面积小于18平方米的,予以照顾安置。家庭实有在册成员人数在3人及以下的,安排建筑面积108平方米以内公寓房一套;4人及以上的,安排建筑面积126平方米以内公寓房一套。
第二十二条 非村级组织成员,按下列标准确定安置基数:
合法旧房建筑占地面积在108平方米以下的,按1:1的比例确定安置基数;合法旧房建筑占地面积在108平方米以上的,超过108平方米部分按1:0.5的比例按实确定安置基数,但最高不超过126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因分家立户时旧房分配不均造成建设用地审批对象拥有旧房占地面积不足安置基数的,不再按限额补足,超过限额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高层公寓、标准厂房的安置系数为1:6。多层及中高层公寓的安置系数为1:4.5。联立式住宅的安置系数为1:3。
高层公寓规划设计时,在实现1:6安置的基础上,允许再规划一定比例的配套用房(一般指裙房),其安置系数最高不超过1:1.5。由村级组织筹建,其权属属于村级组织,收益优先用于公共配套、物业管理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