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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杨某、蒋某、徐某(本案被害人)三人均系某工厂同一车间的职工,徐某经常无故殴打他人。2007年5月29日9时许,徐某在车间内无故殴打蒋某,杨某看见徐某欺负老实的蒋某,遂上前制止,杨某走到徐某处踢了徐某一脚,并踢到了徐某的左腹部。杨某脚踢徐某之后即回到自己岗位上继续工作,并无其他行为。2007年5月31日凌晨4时20分,徐某在单位集体宿舍内突然摔倒,被送往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于当日凌晨6时死亡。经法医学检验鉴定:徐某因患肝吸虫病伴脾淤血肿大,在此基础上受到外力作用致脾破裂,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杨某不知徐某患有疾病,且徐某自己也不知道自己患有该病。



IP属地:辽宁1楼2012-03-01 12:13回复
    我一开始也以为是过失杀人罪 但貌似是意外事件应按刑法第十六条判决。


    IP属地:辽宁6楼2012-03-02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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