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本案,两原告出示的商标转让协议发生在IP公司与台湾唯冠之间,对被告所有的两个在中国注册商标进行转让,虽然协议列明标的,但显然是无权处置,对被告不产生效力。原告如果想购买被告的商标,应当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与被告签订转让合同,并办理商标转让手续。而台湾唯冠与IP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并非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商标转让协议不是被告签订,而协议涉及到被告的注册商标,在协议签订后被告也无追认,因此本案合同对被告无约束力。
纵观本案,两原告出示的商标转让协议发生在IP公司与台湾唯冠之间,对被告所有的两个在中国注册商标进行转让,虽然协议列明标的,但显然是无权处置,对被告不产生效力。原告如果想购买被告的商标,应当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与被告签订转让合同,并办理商标转让手续。而台湾唯冠与IP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并非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商标转让协议不是被告签订,而协议涉及到被告的注册商标,在协议签订后被告也无追认,因此本案合同对被告无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