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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低级错误埋祸根,苹果公司也太“二”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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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2-02-24 19:24回复
    这段时间以来,有关“苹果”公司与中国“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侵权纠纷案的报道充斥网络和报纸。特别是在微博和论坛里,大家对此案的讨论也是非常激烈,说什么的都有。有的人认为,偌大一个苹果公司在国外很懂得保护知识产权,怎么到了中国竟然犯这样的低级错误,显然是不把中国法律放在眼里。也有人认为,IPAD商标的知名度完全是因苹果过硬的产品质量带来的,其商业价值跟“唯冠”没有关系,认为“唯冠”此举属打劫行为。甚至有“果粉”恶语相加,认为“唯冠”是唯利是图的小人和强盗。


    2楼2012-02-24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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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2012-02-24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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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看出,这两种说法都带有很强的个人情绪,这就使得他们对问题的判断难免有失偏颇。对于“苹果”与“唯冠”之战的争议,我们应当表现的更成熟一些,不要仅凭感性的认识随意下结论。谁是谁非,我们只需要静下心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并结合相关法律分析,自然就会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4楼2012-02-24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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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AD商标的前世今生
          说起IPAD商标的由来,你不得不佩服“唯冠”公司对个人平板电脑市场惊人的前瞻性,以及对知识产权的强烈的保护意识。


          5楼2012-02-24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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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冠”曾是香港一家名叫唯冠国际的上市公司,在中国台北和深圳都分别成立了分公司。2000年的时候,台北唯冠公司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深圳唯冠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当时苹果公司还没有推出iPad平板电脑。
            2006年,苹果公司开始策划推出iPad时,发现iPad商标权归唯冠公司所有。2009年,苹果公司与“唯冠”达成一项协议,唯冠台北公司将iPad全球商标权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
            苹果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全部拥有了全部的iPad商标权,但殊不知,苹果公司此时犯下了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这也直接导致了其今天与深圳“唯冠”的官司。


            6楼2012-02-24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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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不了解


              7楼2012-02-24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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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手机贴吧8楼2012-02-24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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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05 16: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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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2-02-24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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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权具有很强的地域性苹果公司低级错误埋祸根
                    说到这里,我们不得不说商标权的地域性。商标权利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换句话说就是,每个国家对他国授予的商标权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举例来说,一商标在美国注册了而未在我国注册,那么这个商标尽管在美国是受法律保护的,在我国却不受保护。这个商标若在我国使用的话就视为未注册商标,如果同在我国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近似的话,则将被禁止使用。反过来也一样,在我国注册的商标若不在其他国家注册的话,该商标在其他国家就得不到保护。


                    10楼2012-02-24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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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文?


                      IP属地:河南来自手机贴吧11楼2012-02-24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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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我们之所以说它犯下了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恰恰是因为“苹果”忽视了商标权的地域性。也许还有一点,就是“苹果”也可能忽视了唯冠国际旗下本有两个公司,而且这两个公司都是具有独产法人资格的公司。


                        12楼2012-02-24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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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媒体报道可知,苹果公司当初购买iPad全球商标权时,是跟唯冠台北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而唯冠台北公司在只是在台北和其它国家注册了iPad商标权,在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权却是由唯冠深圳公司注册的。根据商标权的属地原则,也就是说,深圳唯冠才是ipad商标权在中国内地的拥有者,唯冠台北公司没有出售权力,所以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不属于苹果。


                          13楼2012-02-24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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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下称IP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万元,由两原告承担。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要商业获取他人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台北唯冠公司签订,且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15楼2012-02-24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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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05 16: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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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楼2012-02-24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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