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但是一条规则怎么能告诉我在这一点上应当怎样做呢?不管我怎么做,在某种解释下,都是与规则相符合的。”——那不是我们应该说的;我们应当说:任何解释以及它所解释的东西都是悬而未决的,因而不可能对被解释的东西给予任何支持。解释本身并不能确定意义。
“那么我无论怎么做都能与规则相符合吗?”——让我这样问:一条规则的表达——例如一个路标牌——与我们的活动有什么关系?这里有着什么样的联系?——也许是这样的联系:我受过训练从而对这种记号以一种特定的方式作出反应,而现在我的确对它作出了这样的反应。
但是,那只是给出了一种因果联系;只是说出了我们现在是怎么会按照路标来走的,但并没有说出这种按路标走真的是在于怎么一回事。相反,我已进一步指出,只有存在着对路标的有规则的使用,存在一种习惯时,一个人才按路标走。
199.我们所说的“遵守一条规则”是仅仅一个人在他的一生中只能做一次的事情吗?——这当然也是对“遵守规则”这个表达式的语法所作的一种注解。
仅仅一个人只单独一次遵守规则是不可能的。同样,仅仅一个报道只单独一次被报告,仅仅一个命令只单独一次被下达,或被理解也是不可能的。——遵守规则,作报告,下命令,下棋都是习惯(习俗,制度)。
理解一个语句意味着理解一种语言。理解一种语言意味着掌握一门技术。
200.当然,可以设想,在一个不知道游戏的部落中有两个人坐在棋盘旁把一盘棋一步步走完,甚至还伴随着全部的内心活动。
如果我们看到了,我们就会说他们在下棋。但现在试设想把下棋游戏按照某种规则翻译成一连串的动作,这些动作我们通常不会与游戏联系起来。——例如翻译成叫喊和跺脚。现在假定这两个人开始叫喊和跺脚而不是进行我们所习惯的那种形式的下棋,而且他们做的方式是使他们的活动程序可以用适当的规则翻译成下棋游戏。那么,我们是不是还想要说他们在下棋?人们有什么权利来这么说呢?
201.这就是我们的悖论:没有什么行为方式能够由一条规来决定,因为每一种行为方式都可以被搞得符合于规则。答案是,如果一切事物都能被搞得符合于规则,那么一切事物也就都能被搞得与规则相冲突。因而在这里既没有什么符合也没有冲突。
在我们论证的进程中,我们作了一个接一个的解释;似乎每一个解释至少都暂时使我们感到满意,然后我们又想到还有另外的解释在它的背后。仅仅从这一事实就可以看到,在这里存在着一种误解。这表明,存在这样一种对规则的理解:它并不是解释;而是在一个又一个的应用实例中显示在我们所谓的“遵守规则”和“违反规则”的活动中。
因此,人们倾向于说:每一种根据规则而进行的活动都是一个解释。但是我们应当只用“解释”一词称呼下述活动:用规则的一种表达形式代替它的另一种表达形式。
202.因此,‘遵守规则’也是一种实践。而认为自己在遵守规则并不就是遵守规则。因而,人们不可能‘私人地’遵守规则:否则,认为自己在遵守规则就会同遵守规则是一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