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福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两起危险驾驶案做出一审判决,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张某旺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5000元;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3000元。
5月25日22时40分,被告人张某旺在福安城区,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福隆宾馆出发沿新华路、中兴路往坂中乡方向行驶,途径街尾电力公司宿舍门口前路段,被福安市**局**大队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旺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9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5月26日张某旺被刑事拘留,6月2日取保候审。
6月20日21时45分,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闽J68xxx奥迪小车,沿104国道从宁德市返回福安市,途径福安市赛歧镇政府门口路段(104国道214KM+900M处)时,被福安市**局**大队**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6月21日陈某被取保候审。
该两起危险驾驶案被查获后,警方根据**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相关规定,对醉酒驾驶一律刑事立案。并及时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起诉,检察院根据最高检醉驾案件一律起诉的规定及时将案件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做出了如上判决。目前,该两人已被收监服刑。
5月25日22时40分,被告人张某旺在福安城区,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福隆宾馆出发沿新华路、中兴路往坂中乡方向行驶,途径街尾电力公司宿舍门口前路段,被福安市**局**大队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旺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9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5月26日张某旺被刑事拘留,6月2日取保候审。
6月20日21时45分,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闽J68xxx奥迪小车,沿104国道从宁德市返回福安市,途径福安市赛歧镇政府门口路段(104国道214KM+900M处)时,被福安市**局**大队**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6月21日陈某被取保候审。
该两起危险驾驶案被查获后,警方根据**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相关规定,对醉酒驾驶一律刑事立案。并及时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起诉,检察院根据最高检醉驾案件一律起诉的规定及时将案件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做出了如上判决。目前,该两人已被收监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