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公司要我们交供热管道建设费,有什么文件依据?我们为什么交?我们不交理由至少有以下三条:
一、 我们的购房合同第十四条中3:暖气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投入使用。说明我们的购房款中已经包含暖气这项基础设施建设费,并且我们这几年一直使用暖气,为什么一换集中供暖要我们重复交纳?
二、 小区内的所有供暖设施属于我们全体业主,使用权归全体业主。供暖公司的供暖是商业行为,是赚钱的,为什么要他们白白使用我们的供暖设施还要我们再交暖气管道建设费哪?
三、2001年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中取消的收费项目就包括暖气集资费。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于2001年9月20日以鲁价费发[2001]301号转发了上述文件,明确规定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建设集资,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不得再另行收取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名目的专项配套费。2002年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又重申在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出台前,文件(指鲁价费发[2001]301号)中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均一律停止执行。仍继续收取的,按乱收费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