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曾叔度提供的史料,条约签定后,袁世凯让他草拟一个“破坏”办法,曾叔度
还真搞出了一个,内容大致有,(一)破坏中日国民杂居,应该制定一个外侨内地杂
居条例;(二)破坏日本人的租地、购地,应该制定一个外侨永租地权条例;(三)
破坏日本人可以担任中国**顾问的约定,应该制定一个聘雇外人的条例。曾叔度的
意思很清楚,在法律手段中寓以限制之意,即能暗中破坏条约。
但袁世凯认为这种办法太笨。他说:“我已筹画好了:(一)购地租地,我叫他
一寸地都买不到手;(二)杂居,我叫他一走出附属地,就遇到生命危险;至于(三
)**顾问用日本人,我用虽用他,每月给他几个钱罢了,至于顾不顾,间不问,权
却在我。我看用行政手段,可以破坏条约,用法律破坏不了。其他各条,我都有破坏
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