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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药家鑫不服,以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及媒体记者、群众等百余人旁听了二审公开审理及宣判。
西部网讯 20日上午,药家鑫案二审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67楼2011-05-20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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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高晓松案件浅谈醉酒驾驶》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车的行为正式入罪。
    关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造成的巨大公私财产损失,人身健康及生命损害是有目共睹的。一起起醉驾导致的惨烈交通事故不断地撕裂人们心理承受底线。公安**持续一年多不分昼夜地开展打击醉驾专项行动,醉驾顽疾虽有减少,却始终不能根除。这次醉驾行为归入犯罪,可以用最严厉的犯罪刑罚措施来打击醉驾行为。五一节刚过,交通**又整装出发,眼珠瞪溜圆,全国各地不时地抓出第一个醉驾犯罪嫌疑人。最大的一个是全国知名的音乐人高晓松。而正在**旌旗招展、高歌猛进之时。最高法院的一位副院长张军泼来了一大盆冷水,他说什么醉驾定罪要慎重,醉驾行为不一定都构成犯罪,具体还要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这家伙好像是一块石头扔进了茅房——击起了全国人民的民愤。支持张院长的观点,言之凿凿,说醉驾是刑法分则的罪状,而适用刑法分则还要结合刑法总则,刑法总则关于犯罪除外规定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那么试问,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及所有的未遂犯罪都是没有犯罪结果的,是不是这些行为都不应当列入犯罪的?如此一来,某一行为是否情节显著轻微是否危害不大靠什么来界定?这一下子法官的权力不又是佛法无边了!
        刑法修正案(八)一百三十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该条的前半段“追逐竞驶”行为要求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而醉驾没有限制与要求,即只要达到醉的程度(每百克血中80毫克)驾驶机动车即构罪。从刑法理论分析,醉驾犯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是实施了醉驾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不要求后果严重与否与情节恶劣与否。法律规定是明确的,醉驾即构罪,只是在量刑时可以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危害后果在法定刑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决定执行的刑罚。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分析,人在醉酒的状态下,人是不会具有正常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别说开车,就是站着都可能站不稳,都可能摔倒受伤。而机动车是高速运转的交通工具,醉酒人驾车的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所以,醉酒驾车属于行为犯,即只要是实施了醉驾的行为,不管是否有危害结果,不管情节轻微与否,一概认定为犯罪。
         最高法的杂音出来后,并没有影响高晓松的判决,高小松由于醉驾撞坏了几辆车,虽然认罪态度是非常的好,悔罪非常深刻,但是却被来了一个大满贯,整整判了最高限的六个月。最高法的杂音虽然没有官方的声音公开驳斥,但是公安部却随即发出《公安部:对醉酒驾驶一律刑事立案》,以实际行动扇了张军一个大耳光。
    


    71楼2011-05-25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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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05 1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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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说的这种情况可以叫她先到原出生地补户口,然后在迁移到你们那边就可以


      72楼2011-07-27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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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是不好意思,因为我出差一段时间,这个帖子一下没有看到,重新发了一个后又找到这个了,请大家有什么问题就发这个帖子吧


        73楼2011-07-27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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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蜀汉雪豹你好!请教个事情: 有个有限公司向我借款,我担心公司今后如经营不善会把我的钱坏账了。我知道有限公司的财产和公司老板个人的财产在清偿债务时是两回事,就提出让老板给我写个书面担保书,只是写明“愿以我家庭房产、银行存款等担保***的公司借款偿还连带责任”,房产不去登记,存折也不交我保管、、、、、、这有法律效力吗?如这样不妥,这个情况担保手续该如何办理才能有法律效力保住我的借款在任何情况下都安全?先行谢谢了。


          74楼2011-07-28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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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
            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可能造成的损失。


            75楼2011-07-28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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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蜀汉雪豹你好!请教: 如果有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利率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公司倒闭被法院判定“非法集资罪”,借给公司钱的人违法犯罪吗?有什么连带责任吗?


              76楼2011-07-28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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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公司法>规定,我国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我国大部分的公司还是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 。但是,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都应当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公司只所以称为“有限”,是指公司的股东对外承担的责任是以其出资为限,而公司对外承担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无限的,就是说以其全部资产为限。所以有限的含义针对的是股东。你让老板担保等于是没有担保,最好叫对方找一家合法的法人组织担保。这里提醒的就是,你要审核一下对方资质证明。


                78楼2011-07-29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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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05 1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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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所以借钱的人是属于受害者,没有连带责任。
                  


                  79楼2011-07-29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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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助 好人受罪 坏人猖獗
                    山西省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 2009年冬,一村民杨某家的玻璃多次晚上被人用石头砸烂 腊月29晚上 再次被砸 抓住砸玻璃者苏某 打了几下 报了警 警方带走人 当时完好无损 没有给说法 没想到3个月后杨某被告上法庭 ,说打断了苏某的腿 求赔偿7W元 ,2010年法院收取杨某4000元 ,2011年乡警方多次来访杨某。 2011年冬天杨某被抓 杨某有儿子一个未婚 女儿已婚 妻子离世 父母70高龄 半身不遂20年了 靠杨某照顾 家里顶梁柱倒塌 求帮助


                    80楼2012-01-05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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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帖子应该得到支持


                      81楼2012-01-05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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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狂顶!


                        82楼2012-01-05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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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楼主致敬!


                          IP属地:陕西来自手机贴吧83楼2012-01-07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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