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世纪奇案”——“养猪场谋杀案”杀人犯皮克顿在自己的养猪场中20年期间杀死共计49人,且被害者都被肢解甚至食用。 然而,在2007年的审判中,皮克顿未被判处一级谋杀,而最终,二级谋杀成立,皮克顿被判处终身监禁,25年不得保释。 在加拿大,谋杀罪名分成两级,一级谋杀和二级谋杀。法律条文对一级谋杀和二级谋杀有比较详细而饶嘴的定义。本人不是法律界人士,只从自己的理解来试举几个例子说明: 1. 甲欠乙一百块钱,乙向甲逼债。甲于是买了把刀,约乙到家中讨论还钱事宜。等乙进门以后,把乙一刀刺死。这是一级谋杀罪,有计划有动机。 2. 甲欠乙一百块钱,乙向甲逼债。甲约乙到家中讨论还钱事宜。在谈判过程中双方言语不合,甲于是动了杀心,趁乙不备拿刀把乙一刀刺死。这是二级谋杀罪,没计划有动机。 3. 甲欠乙一百块钱,乙向甲逼债。甲约乙到家中讨论还钱事宜。谈判过程中双方起了争执,争斗中甲拿刀把乙一刀刺死。这是杀人罪,没计划没动机。 以上是谋杀罪和杀人罪定义的大原则,还有几种情况,符合一级谋杀的定义: 4. 乙是**,甲故意杀死了乙。这是一级谋杀罪。 5. 甲先绑架了乙,然后杀死了乙。这是一级谋杀罪。 6. 甲被丙雇佣,然后杀死了乙。这是一级谋杀罪。 当然,以上都是理论和假设,实际的案子要看具体的证据和控辩双方的攻防过程。 以这次的农场碎尸案为例。从大众观感上看,这案子判成一级谋杀罪应该是没什么问题的。但最后陪审团判了二级谋杀罪,让人大跌眼睛。但仔细想想,也在情理之中。 我没有仔细关注过这个案子,仅从最近一两天的新闻来判断。检方的证据很有可能不够支撑一级谋杀罪,甚至二级谋杀都存在无罪的可能性。 首先,陪审团最后判定一级谋杀不成立而二级谋杀成立,说明检方同时控告了一级谋杀罪和二级谋杀罪这两项罪名。一般如果检方的证据非常强的话,一级谋杀就可以了。但检方可能担心如果一级谋杀不成立的话,被告最后就是无罪释放,所以同时控告二级谋杀作为双保险。 从最后的结果看,二级谋杀也确实成了检方的保险。其实如果从陪审团心理分析的话,如果有一级谋杀和二级谋杀两项罪名,在证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陪审团会倾向于判轻罪。但针对本案,如果检方冒险只控告一级谋杀的话,陪审团在不认为被告无罪的情况下,也有极大的可能会判一级谋杀有罪。但因为六项谋杀控罪加起来,两级谋杀其实最后判的结果实际上没有区别,所以检方不会去冒这个险。 其次,在陪审团最后讨论证据的时候,他们询问法官if it concluded Pickton was involved "indirectly" could it find that he caused the death of any or all of the women. 这话翻译过来就是,有至少一个陪审员在当时认为,双方的证据显示,被告可能是"indirectly"涉案。这从另一个侧面也反应了,检方的证据没有强到让所有的陪审员都没有疑虑。 法官稍后跟陪审团解释:they were required to find Pickton killed the women or "actively participated" in their deaths. 则说明检方的证据仍旧能够使陪审团相信,被告至少是"actively participated" 涉案。 总的说来,这个案子的辩方律师是比较厉害的,成功的打掉了一级谋杀的罪名。而对检方和受害人家属来说,二级谋杀罪名成立,也是一个完全可以接受的结果。 最后提一下,而在美国一部分州,这种系列杀人,就属于一级谋杀的定义。如果加拿大也是这样的话,这个案子根本没有讨论二级谋杀的余地,直接就是一级谋杀了。 如果按欧美法条,不要说药家鑫,连刚刚连杀10人的犯罪嫌疑人周宇欣也极有可能被判二级谋杀。而大陆刑法与欧美差异很大,根本没有一级谋杀二级谋杀之说,只有故意杀人罪。而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也很宽泛。所以对于药家鑫律师提出的激情杀人,只是其律师转移舆论视线的手段而已,对于大陆刑法中未提及的激情杀人,不会被视为量刑因素,而辩方律师所提出真正能让药家鑫减刑的,是其“自首”、“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者”等。所以,舆论真正能帮助受害者家属,让药家鑫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方法,不是讨论什么“激情谋杀”,更不是山呼他必须死之类,而是分析案情的极度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举出他“自首”认定的无根据性、对当前以药家鑫交代事实判定为法定事实而说他“认罪态度好”提出质疑。这样才能以中国刑法法条依法治他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