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清苑味群公司干了近五年,于今年3月底辞职并在味群提供的辞职手续上签了字,在等清苑味群公司把这些手续拿到保定它的总公司盖章后生效。没 想到在这一前后过程中,味群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做了手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有一项是证明原劳动合同起止日期的,在我个人签字前上面的原劳动合同起止日期明明是2008年6月21日至2010年6月20日,没想到等清苑味群拿到保定的总公司盖完章后,《解除劳动合同注明书》上的原劳动合同起止日期被味群公司私自修改成了2008年6月21日至2011年6月20日,且使用的是最原始的修改方法,即通过对2010的末位0进行抠、挖、涂、抹大法单方面修改成了1。味群公司也是一个颇具规模的企业,在当地很有名气。整天说什么“诚信为群”、什么“食品企业,良心事业”,却做出这等事来,我去找他们理论,清苑味群管人事的科长及副总都说他们可以自己改,且生效,不信可去劳动局有关部门问问。我对此表示强烈抗议、抗议。 请大家来评评理,看味群这样做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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