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一位叔叔被人带到深圳打工,去的时候包车费,还包路上的消费,好不自在快活。这位带他们去深圳打工的人,厂家给了他每人三百元的人民币介绍费。他还让这批被他带去的同胞兄弟姐妹们跟厂家签订了这样的劳务合同:民工毁约,罚款3000元,而厂家没写明毁约将如何处理,而在合同的最后还另加了一条,关于民工工资的结算问题,合同规定合同有效期内,所有民工的工资将由XXX——也就是让带他们去打工的那个人带领。基本上我叔叔他们一同去的都是打字不识几个的文盲,都在合同上画押了。
我叔叔是个留心眼的人,他做了几个月发现怎么每月的工资跟厂家所给的几件工作算,就是少那么一两百啊?他就去问那个带他们出来打工的人。后来才知道了事情的原委,原来带他们出来打工的那个人,不是仅仅只是为了拿厂家给他们的那点介绍费就完事了,他还要在他所带去的这批人身上每月拿200元作为自己的工资!这可都是血汗钱啊,每月两百这可是家里一个月的米钱啊!这样的人是不是也太心黑了点?这是黑心钱?还是该拿?
我叔叔是个留心眼的人,他做了几个月发现怎么每月的工资跟厂家所给的几件工作算,就是少那么一两百啊?他就去问那个带他们出来打工的人。后来才知道了事情的原委,原来带他们出来打工的那个人,不是仅仅只是为了拿厂家给他们的那点介绍费就完事了,他还要在他所带去的这批人身上每月拿200元作为自己的工资!这可都是血汗钱啊,每月两百这可是家里一个月的米钱啊!这样的人是不是也太心黑了点?这是黑心钱?还是该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