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种行为在唐代均属重罪,依据《唐律疏议》的相关规定,全都触犯法律,且处罚严厉,具体如下:
1. 红药用银子请贼杀人:这属于典型的雇凶杀人。《唐律疏议》明确“雇人杀者,亦同造意为首”,红药作为雇凶的造意者,即便自己没动手,也按主犯论处。若仅谋划未伤人,处三年徒刑;致人受伤则处绞刑;若导致被害人死亡,红药和行凶的贼都会被判处斩刑。
2. 孟不疑请虎神通杀人:同样是雇凶杀人的情形。孟不疑是谋划和出资的造意者,虎神通是动手的执行者。哪怕出现杀错人的情况,也不影响二人犯谋杀罪的定性,仅可能在具体量刑时结合情节微调;若杀人既遂,二人都难逃斩刑,即便孟不疑有精神异常情形,也仅存在减刑可能,而非免责。
3. 猴掌柜请刺客杀人:和前两种雇凶行为的定罪逻辑一致。猴掌柜作为雇主是主犯,刺客作为受雇行凶者为从犯。按照唐律,刺客若动手加功,致人死亡便会被绞刑;猴掌柜作为造意者,无论是否到场,只要刺客杀人既遂,他就会被判处斩刑。
4. 娇奴当刺客刺杀老板:此行为属于故意杀人,且因涉及主仆身份,处罚可能更严苛。唐律中“故杀”指无事而故意杀人,本身就处斩刑;而部曲、奴婢谋杀主人,属于严重违背尊卑秩序的重罪,《唐律疏议》明确规定此类情形皆斩,即便刺杀未遂,也会按重罪论处,几乎无轻判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