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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看这个民告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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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3年无果,起诉却得到奇葩判决(原标题)
请看此判决,我们受害3年被迫起诉,却成了“公益诉讼”!
事情大致原委如下:
2022年以来,我们居住的住宅楼开了3家火锅店、一家餐馆,此举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我们上百户居民苦不堪言,纷纷投诉,却换来一个死循环——市场监督所说:油烟问题归环保局管;区环保局说:此类问题已下放给街道;街道说:只能做些整改,取缔执照是市监局的权力……
我们几十户居民商量后,本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专门针对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局投诉,但他们每次都刻意回避经营场所正在违法的问题,转而将投诉偷换为油烟问题,继续甩锅给环保部门。
无奈之下,我们向重庆市江北区法院起诉(为行动方便,由本人以个人名义起诉),要求撤销江北区市场监督局的回复,重新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诉讼拖了半年,却得到如此判决,所有的居民都目瞪口呆!——我们不就是权益受到侵犯才投诉和起诉的吗?被告拒绝查处违法导致原告继续受伤害,不就是个体私益受害吗?
我咨询过3个律所的朋友,他们均表示难以理解,有法院人士戏称此判决为“睁着眼睛说瞎话的范文“!


IP属地:重庆1楼2025-09-08 09:12回复
    (续1)
    鉴于有人说我故意隐藏判决书前部分,误导舆论,在这里就将前半段贴出来。
    这部分存在的问题:
    1、 被告方一再宣称的“审批流程合法”,是指发放执照时,审批资料属于形式审查,不需到经营现场核实。
    可是,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是需要2名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的(这是很多年前就有的制度,《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也有明确规定),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十一款和《市场主体登记条例》第二十条,也都明确要求遵守相关国家法规。
    4只眼睛看不见一栋居民楼,还说“审批流程合法”……
    2、就算被告“审批流程合法”,它还有事后监督的责任。经营场所违法,是被告监督管理的基本职责。
    目前这些餐馆的经营场所违法状态还在延续,被告有责任,有义务予以查处和纠正。但在我们投诉后,他们拒绝处理。
    3、,“按照区府相关安排,原告反映的问题由观音桥街道办牵头处理……”属不实叙述。
    我们询问了江北区政府,他们没有对我方的投诉作出过这样的安排,真实的情况是:副区长廖XX将我们的一份投诉转给被告,希望其认真处理,仅此而已。
    4、判决书承袭了被告的诡辩,将“经营场所违法”偷换为“油烟问题”。经营场地违法是根源,是因果中的因,油烟污染只是果。更何况,上诉人受到的伤害不仅仅是油烟,是一因多果。
    试问:油烟问题整改了,经营场所违法就不存在了吗?
    但以上内容都不是问题的核心!此判决真真荒谬之处在于:被告是否纠正违法,对我们的生命健康有着巨大的影响,但它却强行说“并未对原告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思维正常的人都知道这有多荒谬!
    本人咨询了3个律所,他们均称无法理解。一位法院人士戏称这两份判决是“睁眼说瞎话的范文”。


    IP属地:重庆2楼2025-09-08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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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9 04: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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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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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吧翻帖挺快的,差点找不到了


      IP属地:重庆3楼2025-09-08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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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注意一下那些故意带方向的马甲。在知乎他们已经和作者本人交过手了。不过那个马甲有点弱,带不动节奏。


        IP属地:重庆11楼2025-09-08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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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告市监局,而不是环保局?
          一、环保局确为环保法规的执行者,但因个体店铺没有环评一项,他们只能事后查处;而作为经营场所违法,市监局既有事后监督查处职责,也有事前审查责任。而此事的源头,就在于它不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审查时违法放行。
          二、有多条法规表明市监局有此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十一款:食品生产除了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外,还应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A、“实行住所负面清单管理”第一条:市场主体在经登记的住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生态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第二条:违法建筑、纳入政府征收范围的建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他建筑,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
          B、附件2《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参考目录》第7项:禁止在居民楼新建、改建、扩建有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法律依据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三、事实上,重庆市市场监督局早有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商户登记前签订承诺书:出现相关业主投诉的,自行与业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无条件主动停止营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附件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 凡是按此方式处理的地区,都能够稳妥解决问题。而观音桥街道市监所(注:非观音桥商业街市监所)未执行此方式,才使此事拖延至今——据市监局内部人士告知:该所为2022年度全国五星好所,这正是我们开始遭殃的时间。
          四、因观音桥市监所和江北区市监局一直坚持“审批流程合法”,这就导致其它部门无法根除此事——前面的取缔了,新来的店又能够获批执照和食品许可证,因为,它“审批流程合法”——事实上,他们已经这么做了。
          所以,必须要用法律确定他们的责任,他们才会停手。
          而他们一再宣称的“审批流程合法”,不过是指发放执照时,审批资料属于形式审查,不需到现场核实。可是,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是需要2名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的(这是很多年前就有的制度,《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也有明确规定)。 四只眼睛看不见一栋居民楼,还说“审批流程合法”……
          况且,我们根本就不想追究其审批流程,只要求查处目前正处于违法状态的经营场所。
          可他们的回复刻意回避了事后监督查处的职责,转而将“经营场所违法”偷换为“油烟问题”,甩锅给街道。
          要知道,油烟污染只是因果中的果,经营场所违法才是因果中的因,才是源头。更何况,我们受到的伤害不仅仅是油烟,是一因多果。
          五、观音桥市监所多次承诺取缔,最后都反悔。
          第一次是2023年7月,观音桥市监所副所长焦X当着社区、街道、城管、环保及5位居民代表的面作出两点承诺:1、今后这一带的餐馆只减少,不增加,具体方式是:新店不再批,老店到期不再续;2、洋河新村15号的“野火锅”场地属住宅,将先行处理。
          同年9月,该所正所长赵X也来现场表示:这些店执照到期后就结束。
          可我们发现,新来的经营者毫无阻力又开张了!
          在我们连续投诉下,那位副所长在当年10月来到我们小区,面对一坝子居民又承诺:将在2024年上半年执照年审时,要求这些店证明经营场所合法,证明不了就停业。
          可到了第二年,我们发现毫无动静,就打电话询问,该副所长如记忆丧失般完全不承认承诺,只说:“油烟问题找街道和环保局。”—— 环保局确有此责,但你的责任呢?
          面对如此,我们除了诉诸法律,还有什么办法?


          IP属地:重庆17楼2025-09-09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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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我被设了禁言了。大家要是看见那些胡说我没回,就是被禁言了。我没钱买啊


            IP属地:重庆24楼2025-09-09 16:04
            回复
              (那个帖子不断消失,这最重要的一段在本贴内又被淹没了,所以又发一遍。)
              投诉3年无果,起诉却得到奇葩判决(续2)
              为什么告市监局,而不是环保局?
              一、环保局确为环保法规的执行者,但因个体店铺没有环评一项,他们只能事后查处;而作为经营场所违法,市监局既有事后监督查处职责,也有事前审查责任。而此事的源头,就在于它不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审查时违法放行。
              二、有多条法规表明市监局有此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十一款:食品生产除了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外,还应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A、“实行住所负面清单管理”第一条:市场主体在经登记的住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生态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第二条:违法建筑、纳入政府征收范围的建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他建筑,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
              B、附件2《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参考目录》第7项:禁止在居民楼新建、改建、扩建有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法律依据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三、事实上,重庆市市场监督局早有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商户登记前签订承诺书:出现相关业主投诉的,自行与业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无条件主动停止营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附件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 凡是按此方式处理的地区,都能够稳妥解决问题。而观音桥街道市监所(注:非观音桥商业街市监所)未执行此方式,才使此事拖延至今——据市监局内部人士告知:该所为2022年度全国五星好所,这正是我们开始遭殃的时间。
              四、因观音桥市监所和江北区市监局一直坚持“审批流程合法”,这就导致其它部门无法根除此事——前面的取缔了,新来的店又能够获批执照和食品许可证,因为,它“审批流程合法”——事实上,他们已经这么做了。
              所以,必须要用法律确定他们的责任,他们才会停手。
              而他们一再宣称的“审批流程合法”,不过是指发放执照时,审批资料属于形式审查,不需到现场核实。可是,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是需要2名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的(这是很多年前就有的制度,《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也有明确规定)。 四只眼睛看不见一栋居民楼,还说“审批流程合法”……
              况且,我们根本就不想追究其审批流程,只要求查处目前正处于违法状态的经营场所。
              可他们的回复刻意回避了事后监督查处的职责,转而将“经营场所违法”偷换为“油烟问题”,甩锅给街道。
              要知道,油烟污染只是因果中的果,经营场所违法才是因果中的因,才是源头。更何况,我们受到的伤害不仅仅是油烟,是一因多果。
              五、观音桥市监所多次承诺取缔,最后都反悔。
              第一次是2023年7月,观音桥市监所副所长焦X当着社区、街道、城管、环保及5位居民代表的面作出两点承诺:1、今后这一带的餐馆只减少,不增加,具体方式是:新店不再批,老店到期不再续;2、洋河新村15号的“野火锅”场地属住宅,将先行处理。
              同年9月,该所正所长赵X也来现场表示:这些店执照到期后就结束。
              可我们发现,新来的经营者毫无阻力又开张了!
              在我们连续投诉下,那位副所长在当年10月来到我们小区,面对一坝子居民又承诺:将在2024年上半年执照年审时,要求这些店证明经营场所合法,证明不了就停业。
              可到了第二年,我们发现毫无动静,就打电话询问,该副所长如记忆丧失般完全不承认承诺,只说:“油烟问题找街道和环保局。”—— 环保局确有此责,但你的责任呢?
              面对如此,我们除了诉诸法律,还有什么办法?


              IP属地:重庆25楼2025-09-09 16:26
              回复
                解禁后统一答复:
                1、希望大家不要忘记“真理总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这句话,尤其是在网上。
                2、某些谎言凭行政常识就可辨别,我一直为其留气口,是诱使其翻帖。倘若其敢P图造假,直接举报就完了。
                3、原作者最近有这样一段回复:最鄙视那些所谓的“专业”烂人!楼下开火锅店,楼上受气味和油烟以及其他相关伤害是生活常识,但他一定让你拿出证明;你若真拿出了,他又要你证明其与火锅店的关系……直到你没办法证明为止。这些货色与此判决者如出一辙,就是拿定对方非专业人士,持续辩论下去会露怯,所以就一路硬拧下去……好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八十一条用词非常决断,是“禁止”,没有任何“偷油”的余地。这也说明全国人大在制定法律时,早就预估了无赖们的种种可能。
                4、这个社会有很多肮脏丑陋的东西,我们有责任将其曝光在阳光下,为减少丑恶出一份力。
                -----
                将原作者续3贴上——
                投诉3年无果,起诉却得到奇葩判决(续3):被告的诸多诡异底牌何在?
                1、重庆市市监局早已明文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纳入审查和监督范畴,但观音桥市监所及江北区市监局却拒绝纳入……这是在另起炉灶吗?
                2、市监一直为违法放行,街道、城管、环保这些部门一直跟在后面为其擦屁股,他们却认为是正常状态——这些部门是小妈生的吗?
                3、江北区市监局最初回复时,宣称“未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纳入审查范畴”;我们指出其上级市市监局早已纳入,他们遂改口,称审核符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我们摆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四十条,他们又宣称文书格式和流程规范……我们是小学语文老师,在帮其修改作文吗?
                4、观音桥市监所焦X副所长,多次对我们说:“官司随便打到哪里!”感觉像在提醒我们去打官司。当判决下来后,我们才知道:原来他们底牌在这里呀!
                此文涉及的法规:
                1、《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附件2《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参考目录》第7项:禁止在居民楼新建、改建、扩建有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法律依据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IP属地:重庆31楼2025-09-30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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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9 03: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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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贴某些人说所谓的整改与解决,其核心就是保持违法、延续违法。而不是消除违法。
                  朗朗乾坤,这些人居然理直气壮地谴责别人不接受违法!
                  这是什么世道?


                  IP属地:重庆32楼2025-10-01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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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3年无果,起诉却得到奇葩判决(续4):这就是判决的根源?


                    IP属地:重庆34楼2025-10-09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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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帮所谓的网友不出现,帖子一下子就安静下来了。


                      IP属地:重庆35楼2025-10-15 19:32
                      收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