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信吧 关注:54,190贴子:889,223
  • 1回复贴,共1

运营商拒绝办理资费专区公示的在售业 务违反了哪些法律?(3)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民法典》(违反了合同订立与诚信原则)
第472条和473条(要约的构成): 运营商在官方网站、营业厅等场所公示资费套餐,构成运营商要约邀请,用户根据公示信息,向运营商申请办理该业务,构成用户要约。运营商在用户符合办理条件的情况下,拒绝办理,不提供办理方式,即构成对用户要约的拒绝。若资费公示内容明确具体(涵盖服务内容、价格、办理条件、有效期限、计费原则等业务合同主要条款),且未保留拒绝权(如未注明“最终解释权归运营商”),构成运营商要约,用户申请办理即视为承诺,合同成立。拒绝办理,不提供办理方式,即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若运营商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可能构成“恶意磋商”或“违背诚信原则”,需赔偿用户信赖利益损失(如时间成本、转网费用等)。如果运营商本应接受该要约(因公示构成其服务承诺),其拒绝行为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即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用户信赖利益受损(如用户可能因此错失优惠或产生其他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运营商在资费专区公示的业务信息(价格、内容、办理条件等)本身存在虚假,或者虽然公示了但实际根本不为用户办理(即公示内容不真实、不可执行),则该公示行为构成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运营商在资费专区公示的在售业务,却不提供办理方式违反民法典合同法当中的诚信原则。)
《价格法》
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应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隐瞒价格信息。(运营商删除资费专区的业务公示,导致消费者无法查询“资费专区在售业务”的价格、办理条件及有效期,直接违反明码标价义务。经营者应公开标示价格,且不得在标价后拒绝交易。)
第十四条(价格欺诈):(四)虚假标价或诱骗交易(拒绝办理资费专区在售业务,不提供办理接口,隐藏低价套餐,引诱我去办理其他业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运营商通过公示业务吸引用户,但拒绝办理不提供办理方式,在资费专区删除未下线业务公示,构成(对销售状况)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5-08-15 12:13回复
    广告法中的第509条,实为民法典合同篇当中的第509条,笔误写错了。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5-08-15 13: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