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服务规范》(工信部规章)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电信服务工作。(拒不办理在售业务,不提供办理接口,在资费专区删除未下线业务公示,与本规范相悖)
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和服务范围等内容,并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某种业务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工作。(未下线的业务仍属提供服务的范畴,理应按要求进行公布。正式下线也应该提前30天向所涉及用户发布知通,而不是直接在资费专区上删除此业务,在资费专区删除未下线业务公示,易让消费者无法了解相关服务的真实资费等情况,不符合该条款的要求。)
第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电信资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并采取有效措施,为用户交费和查询费用提供方便。(在资费专区删除未下线业务公示,不符合明码标价,用户也无法再查询被删除的未下线业务费用)
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或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用户要求开通、变更或终止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推诿和拒绝,不得胁迫、刁难用户。(拒绝为用户办理业务,违反了本条,不提供办理方式,涉嫌刁难用户,隐藏资费构成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业务,也构成推诿拒绝用户开通变更电信业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的电信业务“明白办、放心用”行动》
基础电信企业应在网上营业厅和APP设立资费公示专区,集中公示面向公众用户的全量在售资费方案,未公示不得销售。(反之,公示即视为可售,运营商拒绝办理以及资费专区删除未下线业务公示与该规定相悖,违反了资费公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资费标准和办理方式。运营商公示资费套餐,即是对服务内容和价格的公开承诺,消费者有权依据公示信息进行选择。运营商拒绝为用户办理,不提供办理方式,在资费专区删除未下线业务公示,阻碍消费者了解并办理公示的业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违反了经营者如实告知义务。
第九条(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运营商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公示的在售业务,不提供办理接口,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在资费专区删除未下线业务公示,构成变相剥夺选择权
第十六条(经营者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公示业务却拒绝办理,违背了诚信经营原则,设定了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即公示内容不真实或可随意不履行)。不提供办理方式违反了履约义务:经营者应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公示业务构成要约邀请,若公示的业务内容明确具体(涵盖服务内容、价格、办理条件、有效期限、计费原则等业务合同主要条款)则可视为“要约”,消费者申请办理即构成合同关系,运营商拒绝属于违约。)
第二十条(真实信息告知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公示的资费套餐属于服务信息,运营商有义务确保其真实性,并按照公示内容提供服务。拒绝办理,不提供办理接口,意味着公示信息可能不真实或存在误导涉嫌虚假宣传。在资费专区删除未下线业务公示,则提供的信息不全面)
第五十五条:若运营商故意隐瞒限制条件或虚假承诺,用户可主张“退一赔三”(欺诈赔偿)。 (公示里只泛称在电信app办理,却要求我去他们指定的不存在的接口,涉嫌故意隐瞒限制条件,在拒绝给我办理我指定的在售业务以后,诱导我去办理其他更贵的宽带,涉嫌欺诈)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电信服务工作。(拒不办理在售业务,不提供办理接口,在资费专区删除未下线业务公示,与本规范相悖)
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和服务范围等内容,并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某种业务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工作。(未下线的业务仍属提供服务的范畴,理应按要求进行公布。正式下线也应该提前30天向所涉及用户发布知通,而不是直接在资费专区上删除此业务,在资费专区删除未下线业务公示,易让消费者无法了解相关服务的真实资费等情况,不符合该条款的要求。)
第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电信资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并采取有效措施,为用户交费和查询费用提供方便。(在资费专区删除未下线业务公示,不符合明码标价,用户也无法再查询被删除的未下线业务费用)
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或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用户要求开通、变更或终止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推诿和拒绝,不得胁迫、刁难用户。(拒绝为用户办理业务,违反了本条,不提供办理方式,涉嫌刁难用户,隐藏资费构成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业务,也构成推诿拒绝用户开通变更电信业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的电信业务“明白办、放心用”行动》
基础电信企业应在网上营业厅和APP设立资费公示专区,集中公示面向公众用户的全量在售资费方案,未公示不得销售。(反之,公示即视为可售,运营商拒绝办理以及资费专区删除未下线业务公示与该规定相悖,违反了资费公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资费标准和办理方式。运营商公示资费套餐,即是对服务内容和价格的公开承诺,消费者有权依据公示信息进行选择。运营商拒绝为用户办理,不提供办理方式,在资费专区删除未下线业务公示,阻碍消费者了解并办理公示的业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违反了经营者如实告知义务。
第九条(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运营商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公示的在售业务,不提供办理接口,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在资费专区删除未下线业务公示,构成变相剥夺选择权
第十六条(经营者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公示业务却拒绝办理,违背了诚信经营原则,设定了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即公示内容不真实或可随意不履行)。不提供办理方式违反了履约义务:经营者应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公示业务构成要约邀请,若公示的业务内容明确具体(涵盖服务内容、价格、办理条件、有效期限、计费原则等业务合同主要条款)则可视为“要约”,消费者申请办理即构成合同关系,运营商拒绝属于违约。)
第二十条(真实信息告知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公示的资费套餐属于服务信息,运营商有义务确保其真实性,并按照公示内容提供服务。拒绝办理,不提供办理接口,意味着公示信息可能不真实或存在误导涉嫌虚假宣传。在资费专区删除未下线业务公示,则提供的信息不全面)
第五十五条:若运营商故意隐瞒限制条件或虚假承诺,用户可主张“退一赔三”(欺诈赔偿)。 (公示里只泛称在电信app办理,却要求我去他们指定的不存在的接口,涉嫌故意隐瞒限制条件,在拒绝给我办理我指定的在售业务以后,诱导我去办理其他更贵的宽带,涉嫌欺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