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有圣贤说:“不担心世上没有法律,而是担心法律不能被坚决执行。”世界各地的统治者颁行法律,其目的在于划定权力,调和矛盾以规范社会的运行;人们将规则成文,广而告之,这样人们才能将其作为自己行事的准则。
法律之所以被认为是一国之内的权威,并不是因为法律是神圣的,而是因为有国家机关作为强制力为它背书,法律就是其行事的唯一准则。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正是建立在作为法律的制定者,最高执行者,首要维护者的国家机关严格按照法律处理社会各项事务,而不会因为其他原因而去偏袒某个或者某一部分人。越是严格的推行法律,法律的公信也就越牢固,那么它也就越有威信。而法律之所以失去威信,比起法律本身失去了解决社会问题,调节社会矛盾的能力,更多是因为为它背书的强制力即国家没能严格的按照法律行事。
现在人们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常常说“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这句话用来阐释两者的共同作用与它们之间的关联是没有问题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将两者在社会治理中的定位等同。道德只有舆论为其背书,无法像法律那样依照它强制实行判决或裁定;而且道德深藏于人的内心,只有在人们做事的时候才能显露出来,同时我们已经知道每个人的道德标准都是不一样的,任何人都不能够拿出一个完全的普世价值观作为一个普遍的,所有人共有的道德。就凭这两点,我们就已经清楚相比于法律,道德并不适合拿来作为普遍的社会行为规范;然而现在我们所实行的却是所谓的“法制与德治相辅相成”,以道德调和法律的名义去污染法律!倘若用道德去调解社会矛盾,审理犯罪案件,那么我们就面临一个问题:我们用谁的道德标准去评判案件,衡量责任?如果我们选定一个具体的道德标准用作调解或者审判的依据,那我们就不能保证这样的调解或者审判能够与法律的要求相符,因为这样具体的道德标准往往代表道德的来源,也就是产生这些道德标准的具体的人,而未必能代表所有当事人;甚至只要是参与了调解,裁判或是审判的人有不同,那么这样的标准也就不同。既然不能保证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就不能够保证调解,裁判或者审判是公平公正的,也就是说“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其实阻碍了法律的实行,从源头上就污染了法律,从根本上动摇了法律的权威。
那么为什么要搞“法制与德治相辅相成”,搞倒施逆行的“衙门式断案”?因为制定法律的终究还是少数人,法律最后代表的也只有这些制定法律的少数人;那么为什么这些人掌握了制定法律的权利,能够不顾多数人的意见选择“一意孤行”呢?因为施行法律的力量也就是强制力在他们手中。他们占有资产使得没有资产的人要为他们工作,他们能够出资组建政权机构来处理统治事务以维护自己的地位,他们也就能建立起一系列相关机构去制定、执行法律。这一系列行政机构一方面调解统治者内部的矛盾,也调解被统治者内部的矛盾,与此同时也维护着一个底线保证整个社会能够运转,这是所谓法律调和矛盾,定分止争的作用;而同时统治者也能够在法律中给自己留下后门,让自己能够制约、支配被统治者,这就是所谓法律统治和压迫的作用。可为什么这样的法律还被认为是正确的,合理的呢?是因为一个范围内,掌握了资源的人总是居于统治地位,其余争取不到资源的便屈身成为附庸,变成被统治者,决定这种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是物质上的、经济上的依附,而不是所谓的道德,意志或是法律所决定的;俗话说“拿人手短,吃人嘴软”,既然被统治者要依附统治者,处处受统治者节制,那么他们就不能对统治者进行实质上的反对,更不能触动统治者所掌握的资源;一方面被统治者依附统治者,一方面统治者自己有能力去镇压被统治者的反抗并能够美其名曰“平叛”,自然就可以在法律之外为自己争取一些特权了。况且统治者有能够凭借自己掌握的资源去收买人心,让一些被统治者能够得到比同阶层更多的资源,对被统治者“分而治之”,使得那些受益人便会支持这些分配给他们额外资源的机构,也就在有意无意中去支持那些机构所代表的人。而那个为行政机构所遵循,包含着确定利益分配的成文规章的根本章程,就是法律。
也就是说,人们尊遵守法律是因为法律关乎自己的切身利害,倘若遵守法律自己的切身利益便能得到保障,那人们便会自觉遵守法律,那些得到利益保障的被统治者也就会拥护法律,支持实行现行的法律。然而统治者忽然提倡用道德来调和法律,让本来就不公平的统治变得更不公,更难以预料。法律确实为被统治者的利益保留了一些余地,但是统治者用自己的道德去干涉法律的落实,通过“道德”来曲解甚至回避法律,使得相关机构按照统治者的意志而不是法律行事。于是政府机构的权威被消耗殆尽了,法律的威信被彻底消费殆尽了,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名声被消磨殆尽了,于是人们不再信任他们,转而希望建立能够代表自己的国家机构。故而法律失去威信往往是因为践行法律的人首先践踏了法律使得那些严格遵循法律的人受到了损害,使得遵循法律的人一方面无所适从,一方面又心生不满,结果人人自危,最终走向法治的反面。只有立法时兼顾各方人的利益,才能为法律树立威信,只有在执法中坚持恪守法律,才能够巩固法律的威信。
法律之所以被认为是一国之内的权威,并不是因为法律是神圣的,而是因为有国家机关作为强制力为它背书,法律就是其行事的唯一准则。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正是建立在作为法律的制定者,最高执行者,首要维护者的国家机关严格按照法律处理社会各项事务,而不会因为其他原因而去偏袒某个或者某一部分人。越是严格的推行法律,法律的公信也就越牢固,那么它也就越有威信。而法律之所以失去威信,比起法律本身失去了解决社会问题,调节社会矛盾的能力,更多是因为为它背书的强制力即国家没能严格的按照法律行事。
现在人们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常常说“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这句话用来阐释两者的共同作用与它们之间的关联是没有问题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将两者在社会治理中的定位等同。道德只有舆论为其背书,无法像法律那样依照它强制实行判决或裁定;而且道德深藏于人的内心,只有在人们做事的时候才能显露出来,同时我们已经知道每个人的道德标准都是不一样的,任何人都不能够拿出一个完全的普世价值观作为一个普遍的,所有人共有的道德。就凭这两点,我们就已经清楚相比于法律,道德并不适合拿来作为普遍的社会行为规范;然而现在我们所实行的却是所谓的“法制与德治相辅相成”,以道德调和法律的名义去污染法律!倘若用道德去调解社会矛盾,审理犯罪案件,那么我们就面临一个问题:我们用谁的道德标准去评判案件,衡量责任?如果我们选定一个具体的道德标准用作调解或者审判的依据,那我们就不能保证这样的调解或者审判能够与法律的要求相符,因为这样具体的道德标准往往代表道德的来源,也就是产生这些道德标准的具体的人,而未必能代表所有当事人;甚至只要是参与了调解,裁判或是审判的人有不同,那么这样的标准也就不同。既然不能保证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就不能够保证调解,裁判或者审判是公平公正的,也就是说“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其实阻碍了法律的实行,从源头上就污染了法律,从根本上动摇了法律的权威。
那么为什么要搞“法制与德治相辅相成”,搞倒施逆行的“衙门式断案”?因为制定法律的终究还是少数人,法律最后代表的也只有这些制定法律的少数人;那么为什么这些人掌握了制定法律的权利,能够不顾多数人的意见选择“一意孤行”呢?因为施行法律的力量也就是强制力在他们手中。他们占有资产使得没有资产的人要为他们工作,他们能够出资组建政权机构来处理统治事务以维护自己的地位,他们也就能建立起一系列相关机构去制定、执行法律。这一系列行政机构一方面调解统治者内部的矛盾,也调解被统治者内部的矛盾,与此同时也维护着一个底线保证整个社会能够运转,这是所谓法律调和矛盾,定分止争的作用;而同时统治者也能够在法律中给自己留下后门,让自己能够制约、支配被统治者,这就是所谓法律统治和压迫的作用。可为什么这样的法律还被认为是正确的,合理的呢?是因为一个范围内,掌握了资源的人总是居于统治地位,其余争取不到资源的便屈身成为附庸,变成被统治者,决定这种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是物质上的、经济上的依附,而不是所谓的道德,意志或是法律所决定的;俗话说“拿人手短,吃人嘴软”,既然被统治者要依附统治者,处处受统治者节制,那么他们就不能对统治者进行实质上的反对,更不能触动统治者所掌握的资源;一方面被统治者依附统治者,一方面统治者自己有能力去镇压被统治者的反抗并能够美其名曰“平叛”,自然就可以在法律之外为自己争取一些特权了。况且统治者有能够凭借自己掌握的资源去收买人心,让一些被统治者能够得到比同阶层更多的资源,对被统治者“分而治之”,使得那些受益人便会支持这些分配给他们额外资源的机构,也就在有意无意中去支持那些机构所代表的人。而那个为行政机构所遵循,包含着确定利益分配的成文规章的根本章程,就是法律。
也就是说,人们尊遵守法律是因为法律关乎自己的切身利害,倘若遵守法律自己的切身利益便能得到保障,那人们便会自觉遵守法律,那些得到利益保障的被统治者也就会拥护法律,支持实行现行的法律。然而统治者忽然提倡用道德来调和法律,让本来就不公平的统治变得更不公,更难以预料。法律确实为被统治者的利益保留了一些余地,但是统治者用自己的道德去干涉法律的落实,通过“道德”来曲解甚至回避法律,使得相关机构按照统治者的意志而不是法律行事。于是政府机构的权威被消耗殆尽了,法律的威信被彻底消费殆尽了,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名声被消磨殆尽了,于是人们不再信任他们,转而希望建立能够代表自己的国家机构。故而法律失去威信往往是因为践行法律的人首先践踏了法律使得那些严格遵循法律的人受到了损害,使得遵循法律的人一方面无所适从,一方面又心生不满,结果人人自危,最终走向法治的反面。只有立法时兼顾各方人的利益,才能为法律树立威信,只有在执法中坚持恪守法律,才能够巩固法律的威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