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带你速览精华法国正经历一场深刻的权力重塑,中央政府在收窄权力范围的同时,却在特定领域拔高监督效能,形成"面狭位高"的新格局。这场改革挑战了根深蒂固的集权传统,通过独立行政机构等机制,在维护国家统一和效率之间寻找微妙平衡。
法兰西,这个长期以来以高度中央集权著称的国家,正经历一场深刻的权力重塑。这并非简单的权力下放,而更像是一次精心策划的战略性再定位。正如民国学者陈茹玄曾概括的“面狭位高”概念,如今被引入分析法国中央政府。这意味着其权力范围有所收窄。然而,在特定领域,中央的地位和监督效能却被显著拔高,显露出一种更精干、更具影响力的姿态。这场转型直接挑战了法国根深蒂固的集权传统。它带来了新旧治理机制的交织与碰撞,激发了广泛讨论。关于地方自治的真实程度,以及国家统一韧性的新思考,成为当前法国社会的重要议题。
法国集权的旧账
法国的中央集权并非一朝一夕形成。其深层根源可以追溯到几个世纪前,特别是19世纪。当时,拿破仑的统治基本完成了国家的集权化进程。这为中央主导的模式奠定了坚实的历史基石。同时,法国大革命时期对平等权利的执着追求,也成为国民待遇平等这一原则的历史渊源。这种平等原则在全国范围内,促使了中央统一管理的必然性,以确保所有公民享有同等权利。中央集权的核心原因,首先是对地方自治可能破坏国家统一的深切担忧。法国历史上曾面临地缘分裂的风险,比如洛林地区,其地位就曾多次变迁,引发中央的警惕。中央政府普遍认为地方本质上是叛乱,政治上不可靠。因此,维持国家统一与内部安全成为首要任务。雅各宾派的理念也为中央集权提供了理论基础。他们认为国家代表公共利益和民族利益。因此,国家理应主导政策制定,而非政党、压力集团或地方势力。这进一步强化了中央的权威。在这种集权思维下,19世纪早期以来,法国并未真正建立起一套地方政府体系。
相反,只有一套地方行政体系在运作。这意味着地方层级仅仅负责执行巴黎的各项决策。地方缺乏独立的决策权和自治空间,完全是中央意志的延伸,这构成了改革前的显著特征。
权力新布局:是退亦是进?
正是为了改变这种全面集中的状态,法国启动了地方分权改革。中央政府开始向后退。它向地方政府、公务法人乃至市民社会让渡了部分权力,只保留了最小范围的核心领域。这场改革的显著特点是,中央权力在后退的同时,其实也是一种自我拔高的过程。中央政府回归到了权力体系的顶端,以一种更超然的姿态俯视并监督地方的运行。改革旨在彻底改变原有的府际关系,但这种改变的程度和具体方面因层级和领域而异。其核心特征是放权与收权并存,并非简单的单向权力下放,而是一场复杂的权力再分配。在概念上,我们需要明确区分“地方分权”与“权力下放”这两个术语的本质差异。地方分权,指的是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权力划分与转交,权力主体不同。这被视为地方自治的“质”的最低标准,意味着地方获得了真正的自治决策权。而权力下放,则是在中央政府内部,巴黎与地方部门之间的权力划分。在这种模式下,权力主体是相同的,它改变的仅仅是决策的地点,而非决策者本身。权力下放本身不构成地方自治的“质”。但它可以在地方分权后,从“量”上提高地方自治的程度。例如,中央政府部门将办公地点搬到地方,能更高效地处理本地事务。改革后,国家代表,也就是省长,其职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地方决策的执行权移交给了地方议会主席。省长不再负责地方行政事务,而是专注于地方的国家行政事务,这明确了其作为中央代理人的身份。尽管如此,省长仍是中央与地方联系的重要纵贯线,其在国家层面的权威依然不可小觑。省长的职权也受到了明确的限制,某些核心国家职权是完全受限的。这包括行政审判、审计、司法部管辖机构以及军事机构。这些领域的独立性必须得到确保。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国家主权的公正性、独立性以及其垄断性,避免地方干预。此外,省长的权力在一些重要国家职权上也受到完全或部分限制。这涵盖了税收、劳工视察和教育机构等。这些领域涉及国家的财政命脉、公民的基本劳动权和公平教育权。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机构活动,省长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行事,不能随意干预。
双面人:地方精英的困境与机会
改革带来了新的现象,例如“纵向兼职”。地方当选精英常常同时兼任国家层面的职务。这种现象使他们身兼二职,既代表地方争取权益,又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中央加强控制。这使得地方政治参与者呈现出“贵族化”的趋势,他们逐渐成为地方的实际控制者。这些精英利用其在国家层面的影响力,巩固了自己在地方的权力基础和地位。然而,纵向兼职现象也带来了争议。批评者认为,它可能导致地方保持现状的静态模式。这使得地方缺乏充满活力的动态发展。权力集中在少数精英手中,不利于多元化发展。更有甚者,这种模式被批评可能导致腐败,因为权力缺乏有效制约。融票制度,作为一种选举机制,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增加政党操纵选民的风险。这进一步加剧了对纵向兼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担忧,挑战了民主的公平性。
新式监督:独立机构登场
为了在放权的同时确保有效监督,法国引入了独立行政机构(IAAs)。这些机构是法国行政体系的特殊分支,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性质非常独特。它们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其活动也不受行政等级监督,从而保证了高度独立性。IAAs的设立背景可追溯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旨在纠正中央集权和科层制的弊端。它们的目标是改善行政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提升政府的透明度和响应能力。设立IAAs的目的明确:首先,要保证监督的独立性,避免政府内部的干扰。其次,在地方分权过程中,它们将政治与社会领域进行剥离,避免政府过度干预社会。同时,IAAs也旨在避免社会陷入无序状态,在放权后仍能保持一定的秩序和规范。这些机构通常设立在那些易产生自由裁量和寻租行为的领域。这些领域往往呈现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特点,需要一种新型的监督机制。它们涵盖了市场、消费、文化传媒、银行证券、信息自由以及选举等关键领域。IAAs的职责贯穿事前与事后监督。它们有权制定或参与制定相关法规章程,规范市场行为。同时,它们拥有独立的调查权,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不良行为提出劝告和建议。在必要时,IAAs还可以采取罚款等处罚措施,以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调解员”(Ombudsman)是独立行政机构中一种独特的制度存在。他们的主要职责是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调解员的职权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国家、地方、公共机构以及所有承担公共服务使命的机构。尽管独立行政机构享有高度独立性,但它们本身的独立监督权并非没有制约。IAAs的行为仍然受行政法院的司法监督。这意味着如果其行为非法,可以被法院废除。这种双重制约确保了IAAs在独立行使权力时,仍需遵循法律框架,避免权力滥用。
结语
法国的地方分权改革远非简单的权力转移,而是一场精致的权力再分配与监督范式革新。最终,它塑造了一个“面狭位高”的中央政府。这显示了在现代治理中,中央权力并非一味削弱。相反,它转向了更高层次的战略引导和独立监督。这是一种更聚焦、更有效率的治理模式。尽管存在纵向兼职带来的内生挑战,但改革通过独立行政机构等机制,试图在维护国家统一和效率之间寻找微妙的平衡。《世界地方自治宣言》第七条也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设定了基本原则。首先是程序原则,要求所有监督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符合严格的法律程序。其次是目的原则,确保监督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地方政府能够依法活动,而非其他私利。最后是合法性原则,强调监督应排除监督者的主观认知和判断。这大大减少了自由裁量空间,与历史上曾存在的“适当性”原则形成了鲜明对比,确保了监督的公正与合理。这一切标志着法国在探索国家治理现代化道路上的持续演进,不断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挑战。
本文转自“烟雨平生”
法兰西,这个长期以来以高度中央集权著称的国家,正经历一场深刻的权力重塑。这并非简单的权力下放,而更像是一次精心策划的战略性再定位。正如民国学者陈茹玄曾概括的“面狭位高”概念,如今被引入分析法国中央政府。这意味着其权力范围有所收窄。然而,在特定领域,中央的地位和监督效能却被显著拔高,显露出一种更精干、更具影响力的姿态。这场转型直接挑战了法国根深蒂固的集权传统。它带来了新旧治理机制的交织与碰撞,激发了广泛讨论。关于地方自治的真实程度,以及国家统一韧性的新思考,成为当前法国社会的重要议题。
法国集权的旧账
法国的中央集权并非一朝一夕形成。其深层根源可以追溯到几个世纪前,特别是19世纪。当时,拿破仑的统治基本完成了国家的集权化进程。这为中央主导的模式奠定了坚实的历史基石。同时,法国大革命时期对平等权利的执着追求,也成为国民待遇平等这一原则的历史渊源。这种平等原则在全国范围内,促使了中央统一管理的必然性,以确保所有公民享有同等权利。中央集权的核心原因,首先是对地方自治可能破坏国家统一的深切担忧。法国历史上曾面临地缘分裂的风险,比如洛林地区,其地位就曾多次变迁,引发中央的警惕。中央政府普遍认为地方本质上是叛乱,政治上不可靠。因此,维持国家统一与内部安全成为首要任务。雅各宾派的理念也为中央集权提供了理论基础。他们认为国家代表公共利益和民族利益。因此,国家理应主导政策制定,而非政党、压力集团或地方势力。这进一步强化了中央的权威。在这种集权思维下,19世纪早期以来,法国并未真正建立起一套地方政府体系。
相反,只有一套地方行政体系在运作。这意味着地方层级仅仅负责执行巴黎的各项决策。地方缺乏独立的决策权和自治空间,完全是中央意志的延伸,这构成了改革前的显著特征。
权力新布局:是退亦是进?
正是为了改变这种全面集中的状态,法国启动了地方分权改革。中央政府开始向后退。它向地方政府、公务法人乃至市民社会让渡了部分权力,只保留了最小范围的核心领域。这场改革的显著特点是,中央权力在后退的同时,其实也是一种自我拔高的过程。中央政府回归到了权力体系的顶端,以一种更超然的姿态俯视并监督地方的运行。改革旨在彻底改变原有的府际关系,但这种改变的程度和具体方面因层级和领域而异。其核心特征是放权与收权并存,并非简单的单向权力下放,而是一场复杂的权力再分配。在概念上,我们需要明确区分“地方分权”与“权力下放”这两个术语的本质差异。地方分权,指的是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权力划分与转交,权力主体不同。这被视为地方自治的“质”的最低标准,意味着地方获得了真正的自治决策权。而权力下放,则是在中央政府内部,巴黎与地方部门之间的权力划分。在这种模式下,权力主体是相同的,它改变的仅仅是决策的地点,而非决策者本身。权力下放本身不构成地方自治的“质”。但它可以在地方分权后,从“量”上提高地方自治的程度。例如,中央政府部门将办公地点搬到地方,能更高效地处理本地事务。改革后,国家代表,也就是省长,其职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地方决策的执行权移交给了地方议会主席。省长不再负责地方行政事务,而是专注于地方的国家行政事务,这明确了其作为中央代理人的身份。尽管如此,省长仍是中央与地方联系的重要纵贯线,其在国家层面的权威依然不可小觑。省长的职权也受到了明确的限制,某些核心国家职权是完全受限的。这包括行政审判、审计、司法部管辖机构以及军事机构。这些领域的独立性必须得到确保。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国家主权的公正性、独立性以及其垄断性,避免地方干预。此外,省长的权力在一些重要国家职权上也受到完全或部分限制。这涵盖了税收、劳工视察和教育机构等。这些领域涉及国家的财政命脉、公民的基本劳动权和公平教育权。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机构活动,省长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行事,不能随意干预。
双面人:地方精英的困境与机会
改革带来了新的现象,例如“纵向兼职”。地方当选精英常常同时兼任国家层面的职务。这种现象使他们身兼二职,既代表地方争取权益,又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中央加强控制。这使得地方政治参与者呈现出“贵族化”的趋势,他们逐渐成为地方的实际控制者。这些精英利用其在国家层面的影响力,巩固了自己在地方的权力基础和地位。然而,纵向兼职现象也带来了争议。批评者认为,它可能导致地方保持现状的静态模式。这使得地方缺乏充满活力的动态发展。权力集中在少数精英手中,不利于多元化发展。更有甚者,这种模式被批评可能导致腐败,因为权力缺乏有效制约。融票制度,作为一种选举机制,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增加政党操纵选民的风险。这进一步加剧了对纵向兼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担忧,挑战了民主的公平性。
新式监督:独立机构登场
为了在放权的同时确保有效监督,法国引入了独立行政机构(IAAs)。这些机构是法国行政体系的特殊分支,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性质非常独特。它们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其活动也不受行政等级监督,从而保证了高度独立性。IAAs的设立背景可追溯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旨在纠正中央集权和科层制的弊端。它们的目标是改善行政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提升政府的透明度和响应能力。设立IAAs的目的明确:首先,要保证监督的独立性,避免政府内部的干扰。其次,在地方分权过程中,它们将政治与社会领域进行剥离,避免政府过度干预社会。同时,IAAs也旨在避免社会陷入无序状态,在放权后仍能保持一定的秩序和规范。这些机构通常设立在那些易产生自由裁量和寻租行为的领域。这些领域往往呈现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特点,需要一种新型的监督机制。它们涵盖了市场、消费、文化传媒、银行证券、信息自由以及选举等关键领域。IAAs的职责贯穿事前与事后监督。它们有权制定或参与制定相关法规章程,规范市场行为。同时,它们拥有独立的调查权,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不良行为提出劝告和建议。在必要时,IAAs还可以采取罚款等处罚措施,以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调解员”(Ombudsman)是独立行政机构中一种独特的制度存在。他们的主要职责是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调解员的职权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国家、地方、公共机构以及所有承担公共服务使命的机构。尽管独立行政机构享有高度独立性,但它们本身的独立监督权并非没有制约。IAAs的行为仍然受行政法院的司法监督。这意味着如果其行为非法,可以被法院废除。这种双重制约确保了IAAs在独立行使权力时,仍需遵循法律框架,避免权力滥用。
结语
法国的地方分权改革远非简单的权力转移,而是一场精致的权力再分配与监督范式革新。最终,它塑造了一个“面狭位高”的中央政府。这显示了在现代治理中,中央权力并非一味削弱。相反,它转向了更高层次的战略引导和独立监督。这是一种更聚焦、更有效率的治理模式。尽管存在纵向兼职带来的内生挑战,但改革通过独立行政机构等机制,试图在维护国家统一和效率之间寻找微妙的平衡。《世界地方自治宣言》第七条也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设定了基本原则。首先是程序原则,要求所有监督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符合严格的法律程序。其次是目的原则,确保监督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地方政府能够依法活动,而非其他私利。最后是合法性原则,强调监督应排除监督者的主观认知和判断。这大大减少了自由裁量空间,与历史上曾存在的“适当性”原则形成了鲜明对比,确保了监督的公正与合理。这一切标志着法国在探索国家治理现代化道路上的持续演进,不断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挑战。
本文转自“烟雨平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