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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标志性惊天大丑闻:南怀瑾公然宣扬吸毒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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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南怀瑾东方讲堂”,该公众号简介里明确标注:“东方出版社南怀瑾项目组官方公众号。南怀瑾及其法定继承人独家授权出版南师著述。…”
该公众号于2020年11月10日,发布了作者是“南怀瑾”的《南怀瑾:回忆用禅定方法化掉迷幻药的经历》的文章,网页链接 ,这篇文章引用了南怀瑾书籍《廿一世纪初的前言后语》中的原文段落。这一文章的核心内容,在多个网络平台都有发布。文章记录,南怀瑾声称曾“吃了三个”LSD毒品。
而包含南怀瑾公然宣扬吸毒经历的内容的书籍——《廿一世纪初的前言后语》已经纳入东方出版社《南怀瑾著述集》(全46册)之中,公开发售多年,并通过带有宗教色彩的境外NGO组织——南怀瑾文教基金会的捐赠、等途径进入众多高校图书馆。
从公开资料看,南怀瑾在其亲自审定、由东方出版社出版的《廿一世纪初的前言后语》中,确实详细描述了自己吸毒(LSD毒品)的相关内容,包括行为过程、感受等,这是通过公开出版物进行的传播,属于“公然宣扬吸毒经历”的行为,这一宣扬行为是明确的,有书籍内容为直接依据。
南怀瑾公然宣扬吸毒经历的行为,在禁毒共识面前不堪一击,禁毒共识的重要性和力量远远超越了他个人的声誉和历史地位。
南怀瑾涉毒言论,是对其在传统文化领域和其他任何领域,进行历史评价的重大事件,也是标志性事件。我国对吸毒行为“零容忍”的社会共识,是基于毒品对个人健康、家庭幸福、社会秩序的毁灭性危害形成的刚性准则,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基础、道德根基和民意支撑。这一共识的核心逻辑是:任何理由、任何身份都不能为吸毒行为开脱,任何美化、淡化吸毒危害的言行都必然遭到社会唾弃。 从这一核心共识出发,南怀瑾自称吸毒(自称曾“吃了三个”LSD毒品),并公然宣扬吸毒经历的行为,本质上是对这一社会共识的直接挑战,而这种挑战的后果,也将直接体现在对其历史评价上。
南怀瑾的涉毒言论,基于确凿证据,直接挑战了中国传统文化里对吸毒“零容忍”的社会共识,其在法律与道德上的重大污点不可掩盖。从历史评价逻辑看,“南怀瑾公然宣扬吸毒经历”这一事实已成为其公众形象与历史地位评价中不可回避的重大事件,必须直接体现在对其在传统文化领域和其他任何领域的历史评价上。这一结论符合事实基础、法律与道德共识及历史评价的刚性准则。
你是否明确同意“南怀瑾涉毒言论、南怀瑾公然宣扬吸毒经历,是对其在传统文化领域和其他任何领域,进行历史评价的重大事件”且“必须直接体现在对其历史评价上”这种观点?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5-08-09 17:11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一条里,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批判南怀瑾公然宣扬吸毒经历,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公民的法定责任,践行公民的法定义务。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5-08-09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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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04 00: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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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怀瑾公然宣扬吸毒经历的行为,在禁毒共识面前不堪一击,
      禁毒共识远比南怀瑾的声誉和历史地位重要,并且具有绝对力量。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首先,禁毒共识关乎国家和社会根本利益。毒品对个人健康、家庭以及社会秩序具有巨大的破坏作用,历史上我国曾因毒品遭受沉重灾难。禁毒共识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幸福生活的基石,受到法律的强力保障,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明确打击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以及违反禁毒法精神的各种行为。它代表着国家意志和全民的共同追求,是不可触碰的底线。
      其次,个人声誉和历史地位不能凌驾于禁毒之上。即便南怀瑾在某些领域有一些贡献,但他公然宣扬吸毒经历,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与法律法规,与禁毒共识背道而驰。在法律和道德面前,任何人都没有特权,公众人物更应该以身作则。南怀瑾宣扬吸毒经历的行为,无论其过去有多少成就,都不能成为被原谅的理由。
      第三,禁毒共识的力量具有压倒性作用。在对毒品零容忍的社会环境中,南怀瑾宣扬吸毒经历的行为引发了公众的强烈谴责。在强大的禁毒共识面前,任何挑战它的个人和行为都将受到批判和唾弃。社会舆论和大众的态度,以及国家对毒品的严格管控措施,都彰显了禁毒共识的绝对力量。
      所以,南怀瑾公然宣扬吸毒经历的行为,在禁毒共识面前不堪一击,禁毒共识的重要性和力量远远超越了他个人的声誉和历史地位。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5-08-09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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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怀瑾自称吸毒、公然宣扬吸毒经历。原文中,包含两个明确的吸毒目的》
        【“试试看受不受影响”和“要表演”】
        国家一级出版社——东方出版社广泛出版发行的《廿一世纪初的前言后语》记录,南怀瑾确实自称曾“吃了三个”LSD毒品。书中记录,2008年5月27日,在太湖大学堂针对“欧美同学会”的《谈中学与西学的体用问题》讲座中,他讲述了曾经的吸毒经历。
        (以东方出版社2022年版本为例:ISBN:978-7-5207-0759-6,南怀瑾自称“吃了三个”LSD毒品的相关内容在第216页。)
        南怀瑾书中记录他自己出于不合理目的而吸毒的明确目的可归纳为以下两点,且均为其主动发起,其中“要表演”具有一定的炫耀意味:
        一、主动要“试试看受不受影响”
        1. 直接动机:
        原文明确记载,南怀瑾在学生描述LSD效果后,主动提出:“拿来我试试看受不受影响。”
        2. 行为性质:
        这一表述表明,南怀瑾讲述自己吸毒的首要目的是出于个人好奇心驱动的冒险试探行为,其核心意图是主动试探毒品对自身的影响这种不合理目的,而非被动接受他人要求。
        二、主动提出“要表演”吸毒,且具有一定的炫耀意味。
        1. 主观动机:
        - 原文提到“这些美国学生听到我要表演,那个高兴啊!”,此处的“我要表演”是南怀瑾的自主表述,学生仅是听到“要表演”目的之后被动回应。
        - 将自身吸毒行为说成“要表演”,本质上是南怀瑾对自身吸毒行为的淡化美化,暗示其自认为对毒品效果有特殊掌控能力。
        2. 炫耀意味:
        - 冒险能力展示:南怀瑾强调自己“吃了三个”LSD毒品后,“用禅定方法把它化掉了”,并通过描述“灵魂飞出去了,很舒服”的体验,暗示其自认为拥有常人无法企及的定力与修行境界。
        - 炫耀意味的心理满足:从南怀瑾讲述的学生对南怀瑾“要表演”的期待与兴奋(“那个高兴啊”),能进一步看出南怀瑾通过展示吸毒行为,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其获取他人认可甚至崇拜的心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行为的炫耀意味。原文借他人之口的“一点事也没有”印证了这种炫耀意味的满足。
        3. 价值观矛盾:
        极度讽刺的是:南怀瑾自己记录的吸毒经历与其一贯标榜的理念、一贯宣传打造的道德形象形成鲜明对立,而【禅定化毒】的涉毒不实陈述更是滥用宗教修行概念,客观上可能误导公众对毒品和对宗教修行的认知。同时南怀瑾强行把吸毒与宗教挂钩,严重败坏了宗教形象。
        矛盾焦点补充
        1. 涉嫌违法与社会危害:
        南怀瑾作为公众人物,公开宣扬吸毒经历,并对自己的吸毒经历采用了淡化美化的包装,可能削弱公众对毒品危害性的认知,尤其对能接触到这些书籍内容的青少年群体产生负面影响。
        2. 科学认知冲突:
        其描述的“很舒服”“灵魂飞出去”等主观感受,特别是【禅定化毒】的涉毒不实陈述,与现代医学对LSD致幻机制的科学解释,存在根本矛盾。在其陈述中暴露的这种根本矛盾,进一步凸显其主动冒险吸毒目的的非理性与吸毒行为的荒谬性。
        结论
        南怀瑾的“公然宣扬的吸毒经历”之书——《廿一世纪初的前言后语》中记录的,南怀瑾出于彻底不合理的目的而吸毒的行为,是其主动发起的自主选择,包含两个明确的吸毒目的,
        1. 主动冒险试探毒品对自身的影响(“试试看受不受影响”);
        2. 主动“表演”,具有一定的炫耀意味(“我要表演”)。
        其中,原文“我要表演”的表述与行为具有一定的炫耀意味,反映其对自身的盲目自信及对其吸毒行为的淡化美化。这一行为不仅涉嫌违反法律、违背道德规范,更因其公众人物身份,可能导致受其影响的公众对吸毒行为的错误认知。南怀瑾的吸毒经历和涉毒言论严重败坏了宗教形象。
        注:吸毒没有任何合理目的,若有人以吸毒的“目的”或“动机”,而进行狡辩,完全就是一派胡言。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5-08-09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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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怀瑾公然宣扬吸毒经历。原文中,南怀瑾主动获取毒品并实施吸毒行为的意图明显,南怀瑾自述的吸毒行为不能使用“尝试”一词来美化。》
          南怀瑾在2008年5月27日太湖大学堂针对“欧美同学会”的讲座中,自述曾“吃了三个”LSD毒品,这一内容被记录在国家一级出版社东方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廿一世纪初的前言后语》中。
          根据原文分析,南怀瑾主动提出“拿来我试试看受不受影响”,其主动获取毒品并实施吸毒行为的意图明显,“试试看”的对象明确指向南怀瑾吸毒后的生理和精神反应,且不改变他主动吸毒的事实。
          文中记录,南怀瑾说“拿来我试试看受不受影响” ,完整语句应为“(把毒品)拿来我(南怀瑾吃下去,然后)试试看受不受影响” 。根据原文剖析,“试试看受不受影响”明确指向的是吸毒后的生理和精神反应,而不是对是否吸毒的迟疑。南怀瑾说出“拿来”二字后,主动获取毒品、实施吸毒行为已然成为既定事实,不存在“下一步是否吸毒”这种未决状态。
          有人将原文的“试试看”曲解成对吸毒行为的“尝试”,这无疑是偷换概念,其目的是淡化南怀瑾吸毒行为的主动性。实际上,原文中,南怀瑾要吸毒这一行为确凿无疑,“试试看”的对象是吸毒后的影响,而非吸毒行为本身。然而,有人用“试毒”“尝试毒品”等说法歪曲原文“试试看”的对象,故意把“试试看”强加到已然确定的吸毒行为上,这显然是对原意的故意歪曲。
          更退一步讲,无论“试试看”的对象究竟是吸毒行为本身,还是吸毒后的影响,都无法改变原文中南怀瑾主动吸毒的事实。需要着重强调的是,毒品不容尝试。“尝试”一词容易让人觉得这是初次犯错而可能被谅解,这类词语往往隐含着“可被谅解的初次行为”的意味,这与我国法律对吸毒零容忍的立场严重相悖。任何将吸毒说成“尝试”从而淡化其危害的措辞,本质上都是对吸毒的美化。把原文中明确的吸毒行为,改成“以身试毒”“尝试毒品”等表述,就是在淡化吸毒行为的恶劣本质,同样属于美化吸毒的行径。
          吸毒绝不能用“尝试”“试毒”这类表述,应当严格使用标准表述,防止别有用心之人趁机淡化和美化吸毒行为。因为吸毒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对其表述必须严格、准确,坚决避免任何可能淡化其违法性和危害性的措辞,这是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共识的基本要求。
          南怀瑾公然宣扬吸毒经历的行为,本质上是对法律尊严、药品安全、科学精神、师者道德、校园安全、青少年成长、公序良俗、宗教形象等的多重严重挑衅。
          所以,在提及“南怀瑾公然宣扬吸毒经历”时,不能使用“南怀瑾尝试LSD”或“试毒”“尝试毒品”等类似在一定语境下可能弱化吸毒行为之恶劣性质的词汇来代替。任何美化、淡化吸毒行为的言论和行为,都与法律精神和社会正义相抵触,必须予以坚决反对和抵制。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5-08-09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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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妄图反驳楼主的4个碰壁点,欢迎对号入座:
            1、【不承认原文存在】——去翻书
            2、承认原文存在,【不承认吃LSD是吸毒】——问警察
            3、承认人吃LSD是吸毒,【不承认南怀瑾吃LSD是吸毒】——特权论、例外论(或认为南怀瑾超越了人的属性,从而不是人)
            4、承认南怀瑾吃LSD是吸毒,【不承认南怀瑾出版发行是宣扬】——请教汉语言学家徐晋如,或请教出版社。
            第1、2条,属于常识性问题。法律意识淡漠者、没常识者勿扰。
            第3条,一般存在于宗教界。但须注意:南怀瑾把吸毒与宗教强行挂钩,就是败坏宗教形象。认识不到这一点,就别说自己是宗教界人士了,宗教界禁止吸毒。
            第4条,存在于故意颠倒黑白的群体。
            有什么目的只有他们自己清楚。特别是跟南怀瑾进行了深度绑定却不忍切割的一些人,或者加入了洗脑修行组织的一些人。
            故意违背“宣扬”一词的权威定义,歪曲原文中的直接动机,来反驳“南怀瑾公然宣扬吸毒经历”这一精准表述的人,就是在故意美化吸毒。
            对吸毒进行故意美化者,居心叵测。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5-08-10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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