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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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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992年(16岁)考上中专,户口迁入当时的镇江粮食学校转为城镇。毕业后落户到当时的姜堰面粉厂集体户,后因停薪留职一直在常州务工。
2011年把户口转回村里了,户口性质不变,当时本人没有在城市买房,名下无任何不动产,一直跟随父母生活。
2013年村里拆迁,村里说因为98年二轮土地承包没分到地,不能享受社保一次性补贴和每年的集体分红。我觉得这个说法没有依据,首先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其次为何以二轮土地承包为由,而不是一轮土地承包呢?经过我多方咨询,并没有找到以98年为节点的法律、地方文件、以及村民决议等有效文件。
我想咨询的问题是:根据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我可以拿回资格吗?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5-08-03 00:20回复
    收集相关证据,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恢复成员资格。首先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人。即使因为入学迁出户口,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还在。而且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是以第二轮承包地这个为准。最高法明确土地收益属家庭成员共有,不因出嫁,迁学而丧失。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予认定,那么可以提起诉讼,那是下一步了。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5-08-15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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