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15-1地块业主杨瑞林(1921-2006)有合法房屋(平房)一座和肉鸡孵化厂及包括现金在内的财物若干,在没有政府相关部门公告拆迁和其他文件告知的状况下,业主去菜市场回来,发现房屋及设施、孵化厂和财物都不见了。杨上访到营口市政府信访局,不予回复;上访到营口市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出文告知是“该地块是市政府晾地,由政府统一动迁。”杨瑞林要求安置临时住处,被拒绝。“后杨一直上访,辽宁省信访局受理了复核申请并出具受理告知书,但对信访事项一直未复核。杨的近亲属诉营口市政府强拆非法、诉营口市政府派员洽谈安置和诉营口市政府依据强制法出具查封、扣押财物的决定书和清单;最终最高法裁定错列被告、驳回起诉。整个案件,营口市政府在答辩状中承认强制拆迁是该政府行为,但法院编造谣言和伪造证据,枉法裁判。注:编造谣言和伪造证据,不是被告营口市政府的主张,全是法院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