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报告的通知是国务院于1993年05月17日发布,自1993年05月1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其中涉及撤镇设市的标准如下:
一、设立县级市的标准
(五)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镇设市。设市时,非农业人口不低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500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工农业总值中工业产值高于90%。
由上可见大陆存在撤镇设市的程序,人口要求与弯弯当下的县辖市一致,都是10万,但撤镇后大陆设立的是县级市而非县辖市,浙江龙港市应该是照此例设立。
一、设立县级市的标准
(五)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镇设市。设市时,非农业人口不低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500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工农业总值中工业产值高于90%。
由上可见大陆存在撤镇设市的程序,人口要求与弯弯当下的县辖市一致,都是10万,但撤镇后大陆设立的是县级市而非县辖市,浙江龙港市应该是照此例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