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年轮》这首歌从官方版本来看作词人和作曲人是汪苏泷,按照《著作权法》第九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以及依法享有本法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但是注意第一著作权享有人是创作者本人,其他人除非与作者本人签订版权共享合同或者共同参与创作或者创作者将版权转让给其他主体,否则第一著作权享有人就是作者本人。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汪苏泷将版权转让给了海蝶,目前公布出来的信息显示,海蝶只享有《年轮》的录音制品著作权,这个著作权与汪苏泷对于《年轮》的著作权本身是分离的,但是海蝶要进行录音录制,也是要得到张碧晨和汪苏泷的同意的,因为汪苏泷作为版权人,他人录制《年轮》是需要得到汪苏泷的同意,张碧晨作为演唱者,海蝶要录制张碧晨演唱的声音也需要得到张碧晨的同意。而且张碧晨要唱《年轮》也是需要得到版权人汪苏泷的同意。
法律依据为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所以根据著作权法以及目前得到确切的信息,《年轮》的版权主体还是在汪苏泷这里,因此汪苏泷是可以收回授权。但是注意,收回授权是受到合同的限制,如果合同有效期内,收回授权属于违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注意承担违约责任不等于合同不有效,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合同约定一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支付赔偿金后,合同终止,此时汪苏泷支付赔偿金等承担了违约责任,那么合同就自动失效。
2、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支付赔偿金后合同终止的条款,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汪苏泷支付赔偿金之后,该合同继续有效。
3、如果汪苏泷认为对方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自己可以收回授权的情形,则合同终止,汪苏泷可以收回授权,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合同内容我们都不知道所以具体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需要看合约内容才能具体判断。
其次汪苏泷违约那么就属于道德行为,毕竟违约了那么信誉就会下降。
其次关于原唱,首先原唱《年轮》也要得到版权主体的授权,目前得到的具体信息,版权主体时汪苏泷,因此张碧晨唱《年轮》是得到汪苏泷的同意(签订了许可使用合同)的,至少一五年到二五年这十年之间,但是原唱的权益并不是著作权本身而是表演者权益,但是这个表演者权的前提需要满足一个条件就是该歌曲必须得到了版权主体的授权,此时演唱者才有对该歌曲的表演者权,如果版权人不同意,则演唱者对该歌曲没有表演者权,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原唱的表演者权和汪苏泷授权其他歌手可以在商演演唱该歌曲的权益是一样的没有区别,如果汪苏泷收回授权那么张碧晨在法律上就不能在商演等公众场合演唱(私下场合不在此列)否则违反了著作权法。
当然张碧晨目前有一个方法可以赢那就是拿出合同,说版权主体不是汪苏泷,是自己,或者版权主体是海蝶,自己则从海蝶得到了授权,那么汪苏泷没有权利收回授权,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转让合同签订和,转让的著作权部分就与原创作者无关,但是未转让部分依旧是属于汪苏泷的。其次如果是授权合同(著作权法为许可使用合同)则是允许你使用但是著作权主体依旧是汪苏泷不会因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而转移,但是注意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方没有权利授权给第三方使用。
最后,我还是有一个问题需要大家帮我回答一下,汪苏泷目前得到的信息是《年轮》这首歌的版权主体,争这个原唱有什么意义呢?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核心权利人是版权主体,所以我不理解汪苏泷争这个原唱有什么好处?法律上没有意义啊。
法律依据为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所以根据著作权法以及目前得到确切的信息,《年轮》的版权主体还是在汪苏泷这里,因此汪苏泷是可以收回授权。但是注意,收回授权是受到合同的限制,如果合同有效期内,收回授权属于违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注意承担违约责任不等于合同不有效,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合同约定一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支付赔偿金后,合同终止,此时汪苏泷支付赔偿金等承担了违约责任,那么合同就自动失效。
2、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支付赔偿金后合同终止的条款,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汪苏泷支付赔偿金之后,该合同继续有效。
3、如果汪苏泷认为对方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自己可以收回授权的情形,则合同终止,汪苏泷可以收回授权,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合同内容我们都不知道所以具体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需要看合约内容才能具体判断。
其次汪苏泷违约那么就属于道德行为,毕竟违约了那么信誉就会下降。
其次关于原唱,首先原唱《年轮》也要得到版权主体的授权,目前得到的具体信息,版权主体时汪苏泷,因此张碧晨唱《年轮》是得到汪苏泷的同意(签订了许可使用合同)的,至少一五年到二五年这十年之间,但是原唱的权益并不是著作权本身而是表演者权益,但是这个表演者权的前提需要满足一个条件就是该歌曲必须得到了版权主体的授权,此时演唱者才有对该歌曲的表演者权,如果版权人不同意,则演唱者对该歌曲没有表演者权,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原唱的表演者权和汪苏泷授权其他歌手可以在商演演唱该歌曲的权益是一样的没有区别,如果汪苏泷收回授权那么张碧晨在法律上就不能在商演等公众场合演唱(私下场合不在此列)否则违反了著作权法。
当然张碧晨目前有一个方法可以赢那就是拿出合同,说版权主体不是汪苏泷,是自己,或者版权主体是海蝶,自己则从海蝶得到了授权,那么汪苏泷没有权利收回授权,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转让合同签订和,转让的著作权部分就与原创作者无关,但是未转让部分依旧是属于汪苏泷的。其次如果是授权合同(著作权法为许可使用合同)则是允许你使用但是著作权主体依旧是汪苏泷不会因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而转移,但是注意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方没有权利授权给第三方使用。
最后,我还是有一个问题需要大家帮我回答一下,汪苏泷目前得到的信息是《年轮》这首歌的版权主体,争这个原唱有什么意义呢?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核心权利人是版权主体,所以我不理解汪苏泷争这个原唱有什么好处?法律上没有意义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