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宅基地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2.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3.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指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2018年中央1号文件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4.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5.哪些情形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一)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二)出卖、出租房屋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三)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应当使用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6.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7.什么是“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8.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各地规定不同 9.城镇居民可以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吗?不能。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10.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