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调整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构成要件中“明知”的认定和“情节严重”的标准。
兜底情形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此次《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这一兜底情形的认定标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2)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3)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
兜底情形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此次《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这一兜底情形的认定标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2)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3)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