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说,张碧晨工作室这帮人要么不懂法,要么就是不管著作权归属结果如何,单纯就是想借机蹭一波流量。张碧晨演唱的《年轮》版本于2015年6月15日率先上线,凭借电视剧的热度和自身出色的演绎,让这首歌被广大听众熟知。而汪苏泷作为歌曲的词曲作者,其演唱的版本于6月30日上线 。多年来,双方在不同场合都演唱过这首歌,粉丝们也默认了双版本原唱的存在。直到近期,网红歌手旺仔小乔在直播间坚称“《年轮》原唱只有张碧晨”,面对网友要求标注原唱汪苏泷的提醒,态度强硬,甚至在商业化操作中,直播间点唱《年轮》收费却未向创作者支付版权费用。这一言论瞬间点燃了粉丝间的矛盾,也引发了版权归属的争议。随着事件的发酵,QQ音乐在7月23日移除了张碧晨版《年轮》的“原唱”标识,仅标注为“演唱者”,而汪苏泷版本仍保留“原唱”标签,不同平台标注的差异更是让争议愈演愈烈。<img s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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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1def8aca"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792" data-original="

?source=1def8aca"/>图源网络,侵删7月25日,汪苏泷工作室发布声明,宣布收回《年轮》所有商业演唱授权,暂停一切翻唱许可。声明中提到,团队本无意参与此次争议,并且第一时间积极沟通还原事情全貌,希望能减少负面舆论,但发现仍不断掉进风波中心。在《年轮》发行十年之际,为了维护作品的纯粹性以及创作者的权益,做出了这一艰难决定 。<img s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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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1def8aca"/>图源网络,侵删随后,张碧晨工作室发文坚称张碧晨是《年轮》的唯一原唱,声明提到张碧晨版本是最早正式发布的录音版本,亦是《花千骨》电视剧中唯一使用的演唱版本,在受邀演唱时从未被告知有其他艺人再版,合同中也无多版演唱者的描述。那么,根据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这个事儿如何解读呢,且看下面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权人。”在《年轮》这首歌中,汪苏泷作为词曲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财产权则涵盖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其中,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演唱行为属于对作品的表演,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权利 。张碧晨作为《年轮》的首位演唱者,享有表演者权。她有权在演唱活动中表明自己是该作品的表演者,并且当有人恶意歪曲她的表演形象时,她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表演者权不能对抗著作权人的权利。<img s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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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1def8aca"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610" data-original="
?source=1def8aca"/>图源网络,侵删这意味着,即使张碧晨的演唱版本先于汪苏泷版本发布,且在传播过程中产生了广泛影响,但从法律层面讲,她的表演者权是在著作权人授权的基础上产生的,不能超越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著作权法》第四十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这一规定明确了翻唱行为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网红旺仔小乔在直播间点唱《年轮》进行商业收费,却未获得著作权人汪苏泷的许可,也未支付报酬,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此外,翻唱时还需注明原作者,这是对著作权人署名权的尊重,也是法律的强制要求。在此次事件中,旺仔小乔不仅未获得授权,还在言论中否认汪苏泷的原唱及创作者身份,更是错上加错。汪苏泷作为《年轮》的著作权人,宣布收回演唱授权,这正是其行使著作权中表演权的体现。表演权赋予了著作权人决定作品是否被表演、由谁表演以及在何种场合表演的权利。在此次事件中,由于争议不断发酵,作品的正常传播和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汪苏泷通过收回授权,是在法律框架内对作品表演进行重新把控,维护自己对作品的控制权 。从法律角度看,这是完全合法且合理的行为,就如同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一样,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也有类似的绝对支配权。<img s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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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1def8aca"/>图源网络,侵删张碧晨方坚称张碧晨是唯一原唱的自认为重要依据之一是时间优先性,即张碧晨的演唱版本于2015年6月15日首发,早于汪苏泷男声版6月30日上线 。从常理来看,先发布的版本似乎在“原唱”认定上更具优势,但在法律层面,“原唱”的定义并非单纯由发布时间决定。著作权法强调的是创作的事实和合同约定,而非发布先后顺序。虽然张碧晨先演唱并发布了《年轮》,但这并不影响汪苏泷作为词曲创作者对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因此否定汪苏泷作为原唱之一的地位。因为从作品创作的源头来看,汪苏泷的创作才是歌曲诞生的基础,演唱只是对作品的一种演绎形式。张碧晨工作室声明中还提到,在2015年受邀演唱歌曲时,从未被告知该歌曲在同时期有其他艺人再版,也并未在合同签署中有过关于约定多版演唱者的任何描述 。然而,合同约定的缺失并不能直接得出张碧晨是唯一原唱的结论。一方面,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明确排除汪苏泷的演唱权,那么汪苏泷作为著作权人,自然有权自行演唱并发布版本 。另一方面,即使合同中未提及多版演唱者,也不能否定汪苏泷基于创作而享有的演唱权利。在音乐行业中,词曲作者演唱自己创作的歌曲是常见现象,除非有明确的合同限制,否则不能剥夺作者的这一权利。此外,如果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争议,还需要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著作财产权需书面合同,进行进一步的认定和解释,但目前并无充分证据支持张碧晨方主张唯一著作权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