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依据此法律法规,“开除学籍”是教育法授予大学的权利。除非义务教育阶段,否则中国法律中目前没有任何“xx前提下不得开除学生”的规定。这是法律授予教育机构的自主管理权利,不是行政命令,已被教育法确保,不需要向任何机构申请授权。
当然,法律法规中也有行政复议的内容,鄙人不再赘述,但是以李女士的斑斑劣迹来看,我不认为有任何机构会为了李女士驳回学校认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依据此法律法规,“开除学籍”是教育法授予大学的权利。除非义务教育阶段,否则中国法律中目前没有任何“xx前提下不得开除学生”的规定。这是法律授予教育机构的自主管理权利,不是行政命令,已被教育法确保,不需要向任何机构申请授权。
当然,法律法规中也有行政复议的内容,鄙人不再赘述,但是以李女士的斑斑劣迹来看,我不认为有任何机构会为了李女士驳回学校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