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庭审,撕开人性善恶。6月24日上午,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丁万金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庭审持续了一整天时间,法庭没有当庭宣判结果。

▲6月24日上午,南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缘起:从国企手中做劳务却成嫌犯
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人大代表丁万金,大约10年前,他承接了宜宾市南溪区一家国企的采砂劳务合同,没曾想,却因为这次商业活动导致自己莫名成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嫌疑人。
早在2014年,宜宾市南溪区兴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兴南公司”)依法取得了长江流域南溪段5个砂石开采区的开采权,并办理了9个采点的开采证。此后,兴南公司又与其控股的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江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江峰公司”)签订协议,将开采、销售砂石等工作转让给江峰公司负责实施。由于江峰公司无相应的劳务人员及机械设备,又将砂石的开采工作,分包给了其他多家公司。而丁万金参股的南溪区明康搬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明康公司”),就是承包该项业务的公司之一。

▲江峰公司租赁堆放砂石的土地。
2014年11月20日,明康公司与江峰公司签订《沙嘴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了责任和义务:江南镇自由村一社沙嘴采点为沙夹石挖掘打堆及分筛;承包方式是以合同单价和产品的数量计算劳务费。
管辖权归属?
南溪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万金非法占用的土地是江南镇自由村1社的土地。那么,该案件的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都应当在江南镇自由村1社,即:本案的犯罪所在地就是江南镇自由村1社,2020年12月29日,江南镇自由村1社已经属于三江新区的管辖范围。
辩方律师辩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的立案和侦查工作,都应当由三江新区公安分局来侦查,南溪区分局对该案件根本就不具有管辖权。由此可见,本案最开始的立案和侦查行为(包括制作的笔录材料、调取的证据材料等)都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南溪区公安分局对本案最开始的立案和侦查行为,都是非法和无效的,不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
让人匪夷所思的是,针对此辩护意见,南溪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本案公诉人石德马竟当庭称:三江新区不属于一级行政区划,故对江南镇自由村一社发生的刑事犯罪没有管辖权。照石德马的逻辑,既然三江新区公安分局不能管辖区内的刑事犯罪,那三江新区公安分局成立来干什么?
庭审中,辩方律师指出,在2024年8月23日以后,才由宜宾市公安局指定南溪区公安分局管辖,《指定管辖决定书》(宜市公森指管字【2024】001号)。辩方律师强调:在2024年8月23日之前,南溪区公安分局所有侦查行为都属于程序违法。
张冠李戴,无辜当被告人的丁万金
租赁和占用江南镇自由村1社土地的主体是江峰公司,不是明康公司。

▲江峰公司和自由村1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
起诉书指控,“在采挖砂石过程中,被告人丁万金找到时任 自由村1社社长王昌银协商租赁土地用于堆放砂石。”辩护人称,该指控违背了本案的客观事实,也与公诉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根本不相符合。
辩护人辩称,实际租赁和占用自由村1社土地的两份《土地租赁合同》的承租方都是江峰资公司与自由村一社签订的,并不是明康公司或者明康公司股东丁万金个人与自由村一社签订的。
从上述两份《土地租赁合同》可以证实,土地出租方都是江南镇自由村1社,承租方都是由江峰公司董事长周扬锡签字并加盖江峰公司的公章。所以,从两份书面的《土地租赁合同》,就完全可以证实,实际租赁和占用江南镇自由村1社案涉土地的主体是江峰公司。
程序违法的鉴定报告
庭审中,鉴定机构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一名工作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该工作人员称,她没有和另外一名工作人员一同去过现场,也并未对土壤进行取样留存。而根据相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规程,现场踏勘必须有两人以上持证鉴定人员一同实施,一人踏勘作出的鉴定报告就是无效的。
辩护人辩称,本案中,检方在法庭上提供的指控被告人丁万金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关于明康公司等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川法司鉴字【2023】 第62-(1)-6号 )证据,不具备司法鉴定的客观性、科学性、合法性的鉴定基本原则,辩护人指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违法的,属于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疑问:欲加之罪?
庭审中,检方指控,涉案土地砂石未运走、土地未复耕,是丁万金没有去协助明康公司转运砂石,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丁万金当庭辩称,2018年初,明康公司陈明在转运砂石过程中,当地村民说陈明挖到了他们的砂石,索要高额赔偿,强行阻拦砂石转运。江峰公司、江南镇政府、江南镇派出所多次协调都无法运走,与2017年9月16日已经退股的明康公司原股东丁万金没有任何关系,检方的指控是强人所难、欲加之罪!!!
本平台将持续关注此案进展。
作者:阿牛哥
来源:微微宜宾

▲6月24日上午,南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缘起:从国企手中做劳务却成嫌犯
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人大代表丁万金,大约10年前,他承接了宜宾市南溪区一家国企的采砂劳务合同,没曾想,却因为这次商业活动导致自己莫名成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嫌疑人。
早在2014年,宜宾市南溪区兴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兴南公司”)依法取得了长江流域南溪段5个砂石开采区的开采权,并办理了9个采点的开采证。此后,兴南公司又与其控股的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江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江峰公司”)签订协议,将开采、销售砂石等工作转让给江峰公司负责实施。由于江峰公司无相应的劳务人员及机械设备,又将砂石的开采工作,分包给了其他多家公司。而丁万金参股的南溪区明康搬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明康公司”),就是承包该项业务的公司之一。

▲江峰公司租赁堆放砂石的土地。
2014年11月20日,明康公司与江峰公司签订《沙嘴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了责任和义务:江南镇自由村一社沙嘴采点为沙夹石挖掘打堆及分筛;承包方式是以合同单价和产品的数量计算劳务费。
管辖权归属?
南溪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万金非法占用的土地是江南镇自由村1社的土地。那么,该案件的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都应当在江南镇自由村1社,即:本案的犯罪所在地就是江南镇自由村1社,2020年12月29日,江南镇自由村1社已经属于三江新区的管辖范围。
辩方律师辩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的立案和侦查工作,都应当由三江新区公安分局来侦查,南溪区分局对该案件根本就不具有管辖权。由此可见,本案最开始的立案和侦查行为(包括制作的笔录材料、调取的证据材料等)都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南溪区公安分局对本案最开始的立案和侦查行为,都是非法和无效的,不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
让人匪夷所思的是,针对此辩护意见,南溪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本案公诉人石德马竟当庭称:三江新区不属于一级行政区划,故对江南镇自由村一社发生的刑事犯罪没有管辖权。照石德马的逻辑,既然三江新区公安分局不能管辖区内的刑事犯罪,那三江新区公安分局成立来干什么?
庭审中,辩方律师指出,在2024年8月23日以后,才由宜宾市公安局指定南溪区公安分局管辖,《指定管辖决定书》(宜市公森指管字【2024】001号)。辩方律师强调:在2024年8月23日之前,南溪区公安分局所有侦查行为都属于程序违法。
张冠李戴,无辜当被告人的丁万金
租赁和占用江南镇自由村1社土地的主体是江峰公司,不是明康公司。

▲江峰公司和自由村1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
起诉书指控,“在采挖砂石过程中,被告人丁万金找到时任 自由村1社社长王昌银协商租赁土地用于堆放砂石。”辩护人称,该指控违背了本案的客观事实,也与公诉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根本不相符合。
辩护人辩称,实际租赁和占用自由村1社土地的两份《土地租赁合同》的承租方都是江峰资公司与自由村一社签订的,并不是明康公司或者明康公司股东丁万金个人与自由村一社签订的。
从上述两份《土地租赁合同》可以证实,土地出租方都是江南镇自由村1社,承租方都是由江峰公司董事长周扬锡签字并加盖江峰公司的公章。所以,从两份书面的《土地租赁合同》,就完全可以证实,实际租赁和占用江南镇自由村1社案涉土地的主体是江峰公司。
程序违法的鉴定报告
庭审中,鉴定机构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一名工作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该工作人员称,她没有和另外一名工作人员一同去过现场,也并未对土壤进行取样留存。而根据相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规程,现场踏勘必须有两人以上持证鉴定人员一同实施,一人踏勘作出的鉴定报告就是无效的。
辩护人辩称,本案中,检方在法庭上提供的指控被告人丁万金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关于明康公司等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川法司鉴字【2023】 第62-(1)-6号 )证据,不具备司法鉴定的客观性、科学性、合法性的鉴定基本原则,辩护人指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违法的,属于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疑问:欲加之罪?
庭审中,检方指控,涉案土地砂石未运走、土地未复耕,是丁万金没有去协助明康公司转运砂石,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丁万金当庭辩称,2018年初,明康公司陈明在转运砂石过程中,当地村民说陈明挖到了他们的砂石,索要高额赔偿,强行阻拦砂石转运。江峰公司、江南镇政府、江南镇派出所多次协调都无法运走,与2017年9月16日已经退股的明康公司原股东丁万金没有任何关系,检方的指控是强人所难、欲加之罪!!!
本平台将持续关注此案进展。
作者:阿牛哥
来源:微微宜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