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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下派出所肆意妄为,扭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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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5日,因他人对我女儿实施谩骂侮辱,4月6日上午8时许,我妻前往沟通时,遭对方故意摘除眼镜丢弃、实施人身攻击。报警后,因头痛呕吐、意识模糊,被XX区人民医院急救收治,初诊为 “头部损伤、右肩部挫伤”;4月8日因症状加重(头痛加剧、视线模糊)再次住院,经CT、磁共振检查,确诊 “多发伤、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损伤、睡眠障碍”,医嘱休息14天。
但XX区公安局及相关部门处理过程中,存在系列违法违规行为:
二、区部门违法违规事实及依据
(一)伤情鉴定行政不作为(违反《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但XXX公安局伤情鉴定科 两次拒绝受理我们的鉴定申请,导致案件关键证据(伤情程度)无法固定,严重阻碍案件公正处理。
(二)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
2025年6月13日,XXX公安局作出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将“故意伤害行为”歪曲为“因琐事撕扯”,与医院确诊的 “脑震荡、多发伤” (附诊疗证据)严重矛盾。
我的伤情明显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殴打他人的处罚条款),但警方错误适用 第十九条第(一)项 (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不公。
(三)办案程序违法与双重标准(违反《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拖延办案:从4月6日案发至6月13日作出处罚决定,超《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般办案期限(30日,复杂案件60日),属于程序违法;
2.双重标准处理:5月26日对方再次滋事挑衅,设计陷害!制造我们伤害他们的违反事实的冲突!警方反向对我们进行立案调查,派出所所长在证据不完整,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说我妻是“殴打他人”、“犯罪嫌疑人”,并且对对方挑衅行为未依法处理,明显偏袒对方,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公正原则”。
(四)剥夺当事人法定权利(违反《行政处罚法》)
办案过程中,XXX公安局未保障我 “陈述、申辩、申请鉴定” 的法定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对我的合理诉求(伤情鉴定、事实申辩)置若罔闻,严重侵害合法权益。
三、法律依据
1.伤情鉴定程序:《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治安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3.行政处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公正原则)、第七条(当事人权利);
4.信访监督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条(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第二十九条(跨地区跨部门协调)、第三十一条(复查复核程序)。
现在该公安局派出所所长美其名曰“为了不加巨矛盾冲突,保护双方利益,经局内领导复议后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我想知道是哪个领导做的决定、保护了谁的利益!现在我妻彻夜难眠,因此事被戴庄医院诊断为“创伤性应急障碍”我们的利益谁来保护???undefinedundefined


IP属地:老挝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5-06-24 14:20回复
    正义必胜!正义必胜!正义必胜!


    IP属地:老挝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5-06-24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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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26 01: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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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起来!让大家都看看!!!案件如何处理的!公道何在?口口声声说依法办案!依的法不对,怎么能办对案子


      IP属地:老挝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5-06-29 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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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结果了吗?


        IP属地:山东4楼2025-07-08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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