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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有相关经验的老交警给解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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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乡镇国道上白实线对行人有作用吗?花坛外标有非机动车道和花砖铺人行道。行人穿白色无反光服夜间9点半有路灯没亮在距斑马线60米处由东向西在一溜大车过后5至6秒后先跑步至黄虚附近停下来走着横穿无隔离设施的乡镇驻地国道。被对向由北向南正常道路来车左前侧撞后于凌晨医院死亡。限速60,时速69。对向大车也影响了我视线。在伤者被撞后抛于对向车道,38秒后一白车由南向北时速50左右正常道路压伤者脚。当时我和一人在伤者身前维护现场还使劲摆手。在这种路况下行人看车与车看行人的视线对比,行人更好。交警认为我没尽到观察义务避让行人,超速判我主责以至于可能全责。我车只有强险,我也是一大家人需要生存。现在对方也狮子大开口让赔120万,如果谅解不了,我还有坐牢的危险。死者58,上均无老人,子女已成年。尸体已火化,家属拒绝尸体解剖。这样的话死亡原因只是我致死的吗?可能伤了后血管已经很薄,一有外力便会破裂。法官会是不能查明死亡原因,还是直接判我致死?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5-06-22 15:01回复
    就事论事,请多多指导,以事论理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5-06-22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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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03 06: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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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责你很难推翻,还只买强险,坐牢还能少掏点买谅解书的钱。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5-06-22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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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最少主责,超速及未避让行人


        IP属地:黑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5-06-23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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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25-06-23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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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25-06-23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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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上有观点认为,行人属于弱者,应对其特殊保护,赋予更高的路权。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鉴于行人与机动车相比更易遭受伤害而确定的‘避让行人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人在交通出行中具有天然豁免权,对弱者保护原则的理解和适用不能凌驾于安全通行原则之上。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行人照样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行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却仍然横穿马路,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法第十六条的适用需要极其严格的要求,不仅需要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不能预见,更重要的是主观上没有罪过,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虽然机动车驾驶人在过往的交通肇事案中成为罪责主体所占比例很大,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必然要承担责任。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在主观恶性上存在显著差异。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再犯危险性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并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具体的刑罚。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25-06-23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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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通行规则的设计,是在兼顾安全与效率的基础上作出的,其中安全价值比效率价值具有更高的优先性,尤其在涉及生命、健康等重大利益时,应当体现尊重生命权、健康权的理念。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事故的,无论是行人还是机动车,均应当根据其违法程度、事故责任大小等因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人未确保安全穿马路的行为,极有可能发生碰撞导致自身或者他人伤亡的后果,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在过马路时本应履行注意义务,以确保本人及他人的通行安全,但其并未遵守交通管理法规,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而撞上并致被机动车撞上身亡,行人对穿马路死亡结果属于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的过失,未尽观察义务且未保证安全下的横穿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打破“谁弱谁有理,谁强谁担责”
                好的判决必须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离开法律规定的判决,无论效果多好,都是对法治的破坏。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并没有特别的限制,为一般主体,凡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主体,都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人未在斑马线过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完全符合刑法规定。
                道路交通类案件的办理,无论是民事、行政类案件或者刑事案件,一直都被认为相对复杂。但事实上,在道路监控已经普及的情况下,很容易还原案件发生经过,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之所以复杂,就是因为很难平衡法理和情理。社会普遍认为,相对于机动车驾驶人而言,行人是道路交通中的弱势群体,因此应当进行特殊保护。但是,这也造成了一些认识误区,把立法和司法对行人的特别保护视为一种“靠山”,形成了“我是弱者我有理、弱者可以免责”的错误认识,甚至导致“碰瓷”现象,这显然不利于行人培养遵守交通法规的习惯。我们当地每年好多因随意穿行而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长清区104国道有个红绿灯路口一开始就判闯红灯全责,结果死亡事故大幅下降。
                我国的法律当然保护弱者,无论是民事法律、行政法律还是刑事法律,都提供了专门的保护。但是,法律同样要求所有参与者遵守交通规则,不能为了保护弱者而纵容违法行为。例如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部分也强调过错责任,即使行人是弱者,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因此,肯请本案判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判案,敢于打破错误的习惯性思维,不和稀泥,不惧怕当事人可能的无理取闹,不惧怕可能的舆论指责和社会争议,体现了法官的担当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这在大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当下,尤为难得和珍贵。
                一个好的判决,胜过几百条法律。在世界范围内,推动法治进步的很多都是有影响力的个案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也特别注重“判决一案、治理一片”的法治教育意义。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道路交通设施已经非常发达,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度增加,机动车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意识大幅提高。但是,很多人依然错误地认为交通肇事罪只有机动车驾驶员才能构成,因而疏忽了对道路交通法规的遵守,行人违章实际上是一个普遍存在的治理顽疾,因为行人违章引发的严重交通事故屡屡发生。如果法律一味保护弱者,不追究其违法责任,可能导致更多人无视交通规则,反而增加了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风险。因此,法律必须在保护和责任之间找到平衡。
                希望本案的判决,是对全社会进行的一次普法教育,有利于全民交通法规意识和法治思维的培养,有利于安全的道路交通秩序的建设,更有利于对作为“弱者”的行人的保护。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25-06-23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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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03 0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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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好的案例,是最生动的语言,讲述办案故事、诠释司法温度;是最精准的尺子,统一裁判标准、衡量公平正义;是最明亮的灯塔,指引法治路径、引领社会风尚。从“谁弱谁有理”到“谁错谁担责”,是执法理念的进步。唯有依法追责、公平定责,才能为所有人筑牢生命安全的防线。“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每一名道路交通参与者都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法者需自担风险与代价。我们不应将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寄托于他人,要严守法律红线,安全出行。民警也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执法,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25-06-23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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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现在已经没有理智了,等着别人哄你骗你,说一些没责任的话,犯不上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25-06-23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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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这个定责的关键还不在于是否能够横穿马路,关键在于“奔跑”两个字,交法中,横穿马路并不是禁止性行为,相反,奔跑责任更大


                      IP属地:江苏15楼2025-06-23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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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行车记录仪吗?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16楼2025-06-23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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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老人没有老年性疾病而是一名健康的年轻人,69迈和撞击部位能否确定撞击均会致死,也就是说死亡原因除事故本身也不排除素有的老年病有关。是叠加导致死亡,而不是单一碰撞导致死亡。对方拒绝尸检,可以申请法院调去卫健医疗部门近年就医病情记录。
                          是否有红绿灯,如果绿灯,对方闯红灯侵犯路权干扰路权方正常优先通过路口,行人主责或者全责。
                          如果没有红绿灯,让右原则,行人从你右方来,你全责,行人从你左方来,人行横道优先,你应该停车让行,也是你全责。路口减速不仅仅是限速问题,减速的目的是进入路口前履行“仔细观察”,“观察确认”,“确认安全”再进入路口,不能确认安全则再路口外停车完成“确认安全”再进入路口。(没有红绿灯情况下的路口)


                          IP属地:天津来自Android客户端17楼2025-06-28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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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8楼2025-06-28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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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03 06: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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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9楼2025-06-28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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