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27民终229号(2024年12月19日判决)
案情:
1、2024年年初,男方和女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24年3月举行了订婚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在订婚仪式中,男方向女方交付了彩礼礼金88000元及三金首饰。
3、女方收到礼金及三金首饰后,其家人要求男方在原定给付购房首付款的基础上再增加二十万元,双方发生争执,男方取消婚礼。
4、男方提起诉讼,请求女方返还彩礼。
5、女方反诉称,男方无故提出解除婚姻,造成女方产生重度抑郁和自杀倾向,并当庭展示割腕疤痕,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案情:
1、2024年年初,男方和女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24年3月举行了订婚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在订婚仪式中,男方向女方交付了彩礼礼金88000元及三金首饰。
3、女方收到礼金及三金首饰后,其家人要求男方在原定给付购房首付款的基础上再增加二十万元,双方发生争执,男方取消婚礼。
4、男方提起诉讼,请求女方返还彩礼。
5、女方反诉称,男方无故提出解除婚姻,造成女方产生重度抑郁和自杀倾向,并当庭展示割腕疤痕,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