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5年第30号令,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0 年第 36 号令同时废止。新的管理办法主要变化点有四 点,
第一、完善立法依据,细化许可范围。总则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作为立法依据,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定义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承揽发电项目升压站、外送线路等涉网工程需要取得许可证。
第二、压减许可等级,调整许可条件。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由五级压减为三级,一级不变,原二、三级合并为二级,原四、五级合并为三级,对应调整许可范围,优化各级别人员数量及业绩标准,同时规范人员任职条件,明确社保缴纳要求。
第三、完善许可审批,优化许可服务。结合资质许可“一网通办”、推行电子证照等工作实际,调整申领许可纸质证照内容,细化许可延续业绩材料,完善许可注销情形,持续加强许可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第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完善法律责任。根据上位法及相关规定,加强许可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调整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依法调整处罚金额,增加信用记录相关规定。
《办法》实施后,原许可企业可通过资信系统换发电子证照,换发后的许可证有效期不变。许可类别和等级一栏中,三级变更为二级(110千伏以下),作业范围为110千伏及以下;“四级”变更为“三级”;五级变更为“三级(10千伏以下)”,作业范围为10千伏及以下。
为做好许可延续工作,设置过渡期,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过渡期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仍可继续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过渡期内需办理许可延续的企业,应在11月30日前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提出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按原有效期终止时间换发6年有效期许可证;过渡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或延续申请未批准的,派出机构依法为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一、完善立法依据,细化许可范围。总则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作为立法依据,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定义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承揽发电项目升压站、外送线路等涉网工程需要取得许可证。
第二、压减许可等级,调整许可条件。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由五级压减为三级,一级不变,原二、三级合并为二级,原四、五级合并为三级,对应调整许可范围,优化各级别人员数量及业绩标准,同时规范人员任职条件,明确社保缴纳要求。
第三、完善许可审批,优化许可服务。结合资质许可“一网通办”、推行电子证照等工作实际,调整申领许可纸质证照内容,细化许可延续业绩材料,完善许可注销情形,持续加强许可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第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完善法律责任。根据上位法及相关规定,加强许可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调整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依法调整处罚金额,增加信用记录相关规定。
《办法》实施后,原许可企业可通过资信系统换发电子证照,换发后的许可证有效期不变。许可类别和等级一栏中,三级变更为二级(110千伏以下),作业范围为110千伏及以下;“四级”变更为“三级”;五级变更为“三级(10千伏以下)”,作业范围为10千伏及以下。
为做好许可延续工作,设置过渡期,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过渡期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仍可继续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过渡期内需办理许可延续的企业,应在11月30日前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提出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按原有效期终止时间换发6年有效期许可证;过渡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或延续申请未批准的,派出机构依法为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