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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质与意识的对立统一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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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第一个前提,人的一切认知包括概念、范畴在内,都是在实践中被建构出来的,我们认为它们是所被描述事物的客观属性,但它事实上只是我们与其打交道过程中的一种能够被理解、能够被操作和检验的被人的意识所定义构建的存在,它只在实践中才有意义,离开了实践的范畴与概念都是无意义的东西,那么我们如何通过别人给出的概念、范畴去理解别人的意识,这就是通用语言与文字的表达,人们在日常交往中给予了由笔画、字母、音母所构建出的不同形状的文字和发音方式以各自特殊的含义,并使这些含义成为被公认和了解的事物,然后人们再通过这些约定俗成的文字与语言来进行交流沟通,以理解别人的意识,因此这些范畴、概念本质上是一种对客观事物的代指,它不等于客观事物本身,客观事物属性的表达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如果一种事物所被建构的范畴和概念无法在实践中被反复理解和检验,那么这种范畴与概念的内涵就要被重构,特别是在实践出现了新的形式时,那么这种新的实践就可能会带来新范畴和概念的建构和一些旧范畴和概念的重构,但是无论怎么进行这种建构和重构,它永远是意识的形式和所被描述事物的代指,永远不能成为那个事物本身。
那假设我们只研究那个事物本身,那么它是一种什么?它是一种无法被言语表明的东西、意识所无法反映的东西,只要你将其用范畴和概念将其进行建构,那么你就不是在触摸事情本身,又是在通过意识对它进行建构,但在实践中,意识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客观存在的,一旦认识了我们势必已经在意识领域对它完成建构了,这是一种感性的建构,于是这时候我们就能把它说出来了,所以在实践中,意识和客观事物的联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东西,这种联系就和客观事物的存在一样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无需被理性证明它存在,至于对它的本质的讨论,也是一个被感性认知的过程,又是一个代指,依然代替不了它本身。
于是这样一来,关于物质与意识的对立统一就剩下最后一个问题,那就是意识对于意识本身的建构,这种意识对意识的建构所给出的概念是否能等同意识本身?事实上这也是做不到的,因为意识也是一种客观事物,意识的建构代替不了意识本身,至此,主客观就已经完成了统一,物质与意识就站在同一个层面,即都是客观存在的事物,这就完成一个统一。
那么到了这里关于物质与意识的讨论就进入了一个极为抽象的领域,我们要如何理解意识的能动性的那一方面?而首先需要澄清的前提是,被意识所建构的语言和文字所对客观事物给出的定义代替不了客观事物本身,所以接下来的一切文字描述请自行通过抽象思维进行理解(另外笔者学术功底也没有达到那些大师的水准,所以哪怕是语言文字所能达到的对客观事物描述的尽可能的接近于其实质上的表述的这一境界都无法达到),那就要回到客观事物在人的意识中的反映来理解,事实上,客观事物在实践中被人的意识所建构,那么在人的意识中,客观事物就已经不存在了,只留下了一个被建构的事物,而人在实践中就是对他们所理解建构的这个的“客观事物”进行改造,但是这种改造回到事情本身,它是客观完成了改造的,这就是关于主客观的统一的进一步解释,主观的能动对主观认知的事物进行改造,但却成为了一种客观的实践对客观的事物进行改造,然后再进一步的表述(笔者已疯,交给诸位了)


IP属地:江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5-05-07 20:37回复
    补:关于上述这些论述,笔者并没有超越传统认识论(即真理是主客观的统一)的范畴,所以导致了思维上的混乱,首先马克思所说的真理是对象性的真理,是我们在实践中对于被改造的客观事物的需要,形成一种对象性的力量,在实践中被实现了,所以我们与被改造的客观事物被统一了起来,物质与意识就在这种互为对象的相对对立中被统一起来,人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精神主体,他有着对外部事物的需要,这种需要是出于一种对生存的感性需要,人在这种需要中与被需要的对象形成了相对对立,彼此是彼此的对象,对象之间彼此需要,因为人是基于自身的需要进行了实践,由此建构出了需要外部事物的对象(我)和被赋予被需要意义的对象即实践的对象,因此实践的对象就有了它存在的意义,就这样实现了对象性的统一,因此实践是一种感性活动,出于自身的需要而进行,并在实践的过程中解决自己的需要。


    IP属地:江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5-05-07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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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02 22: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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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人通过人的感性需要发起了感性的实践活动,在实践中建构起了互为对象的对象,同时在实践满足了自身的需要,也赋予了实践对象的存在意义,于是我与实践对象就在实践中被统一了起来,并在人满足自身需要的实践中发展出了对象性真理,如果人不能在新的实践中依据以往在实践中发展出的真理满足自身的需要,那么它就要对对象性的真理进行重构。于是我们再进一步来给出物质与意识的对立统一的解读,物质和意识是在实践中建构起了意识的存在需要和物质自身的存在意义,但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它们都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是客观统一的事物,但是不要把主观带进去导致回到了传统认识论的问题上,所谓客观存在的事物也必须在实践中被建构起它的存在,人在实践中建构起了诸存在者,建构起了物质与意识,首先将物质与意识区分开来,又进一步对物质进行区分,建构起了鸟、鱼、水、石等等。但这种建构是出于人的感性需要才会进行的区分,所以是互为对象性的证明实现,离开了人的感性需要,人就没有实践,这些被建构起的范畴也就没有了任何意义,而进一步探讨这种建构所依据的感性需要,那就是各事物特殊性的存在,人根据各事物的特殊性将它们区分开来,而每一种特殊性都是基于人独特的感性需要而被划分出来的,所以人如果还没有一种需要,那么这种需要的特殊性就不会被区分出来,因此只有在人有了新的感性需要以后,才会去进行新的实践,完成新的建构和一些旧的建构的重构。


      IP属地:江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5-05-07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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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通过实践这一感性活动以能指概念回溯建构了所指事物,并在这个基础上反思再实践,使意识无限接近彼岸。
        意识本身就是大脑的物质属性,他自己本身就是主客观的统一,自然这种实践的过程是感性活动,实践的行为是客观实在。
        人的主体性来自于物的反映,作用与物,也就是实践,使人有了能指概念,区分了主体与客体。人与人的关系以及需要来自于人的类本质,也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劳动),通过对客体的对象化劳动,形成从抽象特殊性到具体普遍性的过渡,从而构建共同身份认同,社会历史的诞生


        IP属地:重庆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5-05-08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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