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不要煽动男女对立,男性承担着财产损失步步退让,结果绥靖政策不仅没有减小冲突,甚至男性还要面临刑事风险,适婚男女之间激化成阶级斗争,男性只能不婚不育保平安,作为既得利益者的仙女们没人敢要了就开始丑恶嘴脸,国家损失了一代人的婚育,婚姻概念名存实亡。
男女不平等的根源是性权利的私有。性权利给男性,男性必然强迫女性。性权利给女性,女性必然讹诈男性。性权利给谁,谁就是婚姻资产阶级,谁就能靠婚姻获益。古代姻男性出钱,以古代对女的要求要求女性,如果是重男轻女。现代男性出钱,以古代对女的要求要求男性,就是极端重女轻男。现代婚姻就是法制把权利全部赋予女性,观念洗脑把责任全部推给男性的极端不平等的畸形关系。
如果你买来一个老板,要你付费上班,一周7天24小时加班无休,承担企业连带责任,你会不会想打死老板?
货币资本→商品经济→货币资本+财富增值。
性权力→婚姻→性权力+财富增值。
婚者,女与发昏者合也。婚姻的本质是一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女性对男性的剥削,婚姻中的女性是一种婚姻资产阶级。
法律规定性权力归于女性而不是将性权力收归公有,而性权力没有对应责任,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化,女性也就必然会成为婚姻资产阶级。
能让一个资本家低头的只有另一个更大的资本家,于是各类突破下限的社会现象就会出现。男性把对象转向外国女性的真实原因是,与其给黑心仙女当牛马,不如把中国国籍当做资本,拴住想要定居中国的外国女性,不用担心外国女性会背叛。
事实证明,从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抄来的婚姻法,性与生育法,既不能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也不能和传统婚俗契合。只有性权力国有化才能根治婚姻之弊。
性权利的问题,从古代来看,古代男性掌握性权利不是没有代价的,传宗接代其实是一种道德绑架,是社会需要人口的话术,从而让男性承担响应国家人口政策的责任。毕竟对于国家而言,一男多女的家庭结构和一女多男的家庭结构相比,人口增长率显然更高。古代因为战乱或者灾荒,人口锐减需要爆人口获大量劳动力和兵源时,统治者经常的策略是,性权力生育权国有化,把适婚适育的男女由国家包办婚姻,分配生育指标。包办婚姻分配指标的方式从现代来看固然是侵犯个体自由的,但是性权力国有化还是很值得借鉴的。现代法律把性权利和生育权利全部给了女性,男性失去了生育权利也就不存在生育的义务了,而女性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结果是没有人有生育的义务了。
我就有一个疑问,女性拥有完全的性权利,却没有对应的义务,这样的法规是否违背权责对应原则?国家保护女性的私权利,女性就应当对国家的公权力负责。国家既然用公权力保障女性的性权利,女性却不需要响应国家人口期望,反而拥有生育自由,是否构成私权利对公权力的侵害?性同意可撤回的权利是否侵害了男性的权利,总不能一边要人口要生育,一边说凡是为了生育而努力的男性都是薛定谔的强奸犯吧。
人能够把自己拆了卖吗?我认为人对自己的身体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人体是属于国家的,国家限制人的过度自由是为了尽量保护人的权利不遭到根本性的伤害。性也是人体的一部分,人应当只拥有性的使用权,性的所有权和监管权应当属于国家。
婚姻不审核结婚资格,背叛婚姻不入刑,无故离婚不入刑。婚姻法对事前事中事后都没有任何作用。结婚证的意义是大冤种证书。你活着帮别人养孩子,死了被别人分遗产。
我的建议是民政局负责性同意登记,经登记的性同意不得撤回,一方面能一刀切的区分强奸和自愿,从而既保护女性不受强迫也保护男性不受诬陷;另一方面对性行为登记的审查也能提前规避各类风险。
权力和权利的用词,我个人也经常混用,总得来说可以这样理解。一个农民收了100斤粮,交了20斤税,可自由支配80斤。100斤是能力,20斤是国家公权力,80斤是私权利。权力和权利容易在私权利侵蚀公权力,或者公权力侵蚀私权利的时候发生。当取消了20斤税收,权力和权利就无法分辨了。
男女不平等的根源是性权利的私有。性权利给男性,男性必然强迫女性。性权利给女性,女性必然讹诈男性。性权利给谁,谁就是婚姻资产阶级,谁就能靠婚姻获益。古代姻男性出钱,以古代对女的要求要求女性,如果是重男轻女。现代男性出钱,以古代对女的要求要求男性,就是极端重女轻男。现代婚姻就是法制把权利全部赋予女性,观念洗脑把责任全部推给男性的极端不平等的畸形关系。
如果你买来一个老板,要你付费上班,一周7天24小时加班无休,承担企业连带责任,你会不会想打死老板?
货币资本→商品经济→货币资本+财富增值。
性权力→婚姻→性权力+财富增值。
婚者,女与发昏者合也。婚姻的本质是一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女性对男性的剥削,婚姻中的女性是一种婚姻资产阶级。
法律规定性权力归于女性而不是将性权力收归公有,而性权力没有对应责任,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化,女性也就必然会成为婚姻资产阶级。
能让一个资本家低头的只有另一个更大的资本家,于是各类突破下限的社会现象就会出现。男性把对象转向外国女性的真实原因是,与其给黑心仙女当牛马,不如把中国国籍当做资本,拴住想要定居中国的外国女性,不用担心外国女性会背叛。
事实证明,从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抄来的婚姻法,性与生育法,既不能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也不能和传统婚俗契合。只有性权力国有化才能根治婚姻之弊。
性权利的问题,从古代来看,古代男性掌握性权利不是没有代价的,传宗接代其实是一种道德绑架,是社会需要人口的话术,从而让男性承担响应国家人口政策的责任。毕竟对于国家而言,一男多女的家庭结构和一女多男的家庭结构相比,人口增长率显然更高。古代因为战乱或者灾荒,人口锐减需要爆人口获大量劳动力和兵源时,统治者经常的策略是,性权力生育权国有化,把适婚适育的男女由国家包办婚姻,分配生育指标。包办婚姻分配指标的方式从现代来看固然是侵犯个体自由的,但是性权力国有化还是很值得借鉴的。现代法律把性权利和生育权利全部给了女性,男性失去了生育权利也就不存在生育的义务了,而女性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结果是没有人有生育的义务了。
我就有一个疑问,女性拥有完全的性权利,却没有对应的义务,这样的法规是否违背权责对应原则?国家保护女性的私权利,女性就应当对国家的公权力负责。国家既然用公权力保障女性的性权利,女性却不需要响应国家人口期望,反而拥有生育自由,是否构成私权利对公权力的侵害?性同意可撤回的权利是否侵害了男性的权利,总不能一边要人口要生育,一边说凡是为了生育而努力的男性都是薛定谔的强奸犯吧。
人能够把自己拆了卖吗?我认为人对自己的身体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人体是属于国家的,国家限制人的过度自由是为了尽量保护人的权利不遭到根本性的伤害。性也是人体的一部分,人应当只拥有性的使用权,性的所有权和监管权应当属于国家。
婚姻不审核结婚资格,背叛婚姻不入刑,无故离婚不入刑。婚姻法对事前事中事后都没有任何作用。结婚证的意义是大冤种证书。你活着帮别人养孩子,死了被别人分遗产。
我的建议是民政局负责性同意登记,经登记的性同意不得撤回,一方面能一刀切的区分强奸和自愿,从而既保护女性不受强迫也保护男性不受诬陷;另一方面对性行为登记的审查也能提前规避各类风险。
权力和权利的用词,我个人也经常混用,总得来说可以这样理解。一个农民收了100斤粮,交了20斤税,可自由支配80斤。100斤是能力,20斤是国家公权力,80斤是私权利。权力和权利容易在私权利侵蚀公权力,或者公权力侵蚀私权利的时候发生。当取消了20斤税收,权力和权利就无法分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