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洛小河
本文同时在,本人创办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微信公众号:明法职达)
引言:帮信犯罪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也是刑事犯罪中,除了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以外,其在刑事诉讼和犯罪率上极为突出。主要犯罪人群普遍集中在低学历、低年龄、低收入群体中,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一定经济收入或者对法律的认识存在错误,不到位等。
言归正传,今天撰写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各位读者朋友了解什么是帮信犯罪?
一、帮信?帮信?帮信?帮信究竟是什么呢?
(一)帮信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帮信概念
帮信是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信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触犯者在法学理论上属于帮助犯。为他人通过互联网实施的犯罪提供物理性帮助。譬如说收购、出售、出租“两卡”,即银行卡、电话卡。
二、帮信犯罪的危害性 帮信犯罪由于是通过互联网等即时通讯网络实施的,其隐蔽性更强。而且犯罪分子通常使用他人的电话卡、微信、银行卡实施犯罪行为,公安机关确认其信息难度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工具一般与犯罪行为人相分离。如不出现被害人或者人身财产损失等情况,往往无法被公安机关侦查到。
第二,实施帮信犯罪的上游犯罪主犯一般不在中国境内,通常是在境外实施犯罪。由于领土主权的问题,国家的司法手段难以触及。
第三,帮信犯罪的上游犯罪涉及刑事犯罪的方方面面,譬如说诈骗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只要是上游犯罪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且为其提供帮助均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然若是一行为还同时涉及其他犯罪,属于想象竞合,从一种处理。
三、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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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帮信犯罪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也是刑事犯罪中,除了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以外,其在刑事诉讼和犯罪率上极为突出。主要犯罪人群普遍集中在低学历、低年龄、低收入群体中,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一定经济收入或者对法律的认识存在错误,不到位等。
言归正传,今天撰写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各位读者朋友了解什么是帮信犯罪?
一、帮信?帮信?帮信?帮信究竟是什么呢?
(一)帮信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帮信概念
帮信是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信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触犯者在法学理论上属于帮助犯。为他人通过互联网实施的犯罪提供物理性帮助。譬如说收购、出售、出租“两卡”,即银行卡、电话卡。
二、帮信犯罪的危害性 帮信犯罪由于是通过互联网等即时通讯网络实施的,其隐蔽性更强。而且犯罪分子通常使用他人的电话卡、微信、银行卡实施犯罪行为,公安机关确认其信息难度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工具一般与犯罪行为人相分离。如不出现被害人或者人身财产损失等情况,往往无法被公安机关侦查到。
第二,实施帮信犯罪的上游犯罪主犯一般不在中国境内,通常是在境外实施犯罪。由于领土主权的问题,国家的司法手段难以触及。
第三,帮信犯罪的上游犯罪涉及刑事犯罪的方方面面,譬如说诈骗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只要是上游犯罪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且为其提供帮助均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然若是一行为还同时涉及其他犯罪,属于想象竞合,从一种处理。
三、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