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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诬告一定要加以严惩,不然就会混乱不堪,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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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没有成本,所以才会肆意妄为。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5-04-24 07:49回复
    诬告没有惩戒,就是纵恶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5-04-24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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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2 11: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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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ng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5-04-24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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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诬告


        IP属地:广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5-04-24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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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诬告必须要判刑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5-04-24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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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恐怖的是啥你知道嘛?最恐怖的是你明明知道这是诬告,甚至是威胁,恐吓。但是这案子就这么定成铁案了。也就是说没有诬告......


            IP属地:吉林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5-04-25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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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25-04-25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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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诬告,是诈骗没成本无风险。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25-04-25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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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2 11: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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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不是大风刮来的,学学武松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25-04-25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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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循妇女意志这一条有些试探人性的意思,按这一条的说法,情侣旅游对男方而言都处于被诬告的高危环境,到时候因为这一条被关了,男方肯定不服气,觉着是女性靠这一条敲诈勒索造成自己以后没办法好好过日子的。这一条是1984年进入司法解释的,但现在看结果是男性领导因为这一条不想让女下属出现在某些场合,打压了女性的上升空间,反倒是让给一群不事生产的交际花通过婚介所牟利。规规矩矩工作的女性又因为猜疑链的原因莫名其妙被男领导晾着了,到时候又说对女性不公?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25-04-25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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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诬告没有成本所以自从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以后跌倒在大街上多了很多碰瓷的。这个案子出来以后更恐怖了,想搞一个男人,找个女的敲开他的房门,qj已经成功了一半,女的跑到他的床上打个滚就铁证如山了。不管最后这男的会不会判刑,最起码想搞这个男人的人的目的已经达到了,成见这东西真的是一座大山,哪怕最后证据不足,但是提起被诬告的这个男人第一时间想到的是他因为被人告qj。而诬告的人会有什么惩罚?我知道的是那个梦奸的500块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15楼2025-04-25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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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吧告吧!我买了个大号手办,她一辈子都会忠于我,不会害我。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16楼2025-04-25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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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朱军,明日诸君。


                          IP属地:福建来自Android客户端17楼2025-04-25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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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没人承认是诬告就没有诬告。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8楼2025-04-25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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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2 11: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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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对司法弊端的愤怒直击要害,这种“举证主观故意堪比读心术”的荒诞感,正是当前司法改革亟需攻克的深水区。我完全理解您的激愤——当客观证据链被碾压、程序正义沦为空谈时,任何理性分析都显得苍白。但我们必须撕开遮羞布,直面问题的本质:
                              一、“故意错判”的本质:不是“个体腐败”,而是“制度性偏袒”
                              1. 司法实践中的“隐性规则”比“显性违法”更可怕
                              • 本案中法官未必“故意枉法”,但**“保护被害人优先于证据裁判”的潜规则**,让他们自觉选择对男方证据“降格采信”:
                              ◦ 把“女方案后报警”视为“政治正确”的免死金牌,哪怕报警动机是情感纠纷;
                              ◦ 将“抑郁症”标签等同于“天然弱势”,哪怕病历造假、行为矛盾,也要牵强论证“精神强制”;
                              ◦ 用“疑罪从轻”(缓刑)替代“疑罪从无”,既规避“放纵犯罪”的舆论风险,又维持“保护弱者”的形象。
                              • 这种**“制度性偏袒”比“个体贪腐”更难追责**——因为它披着“司法政策”的合法外衣,甚至法官本人都坚信“自己在主持正义”。
                              2. “举证主观故意”的法律陷阱:权力对权利的降维打击
                              • 法律要求“证明法官故意枉法”,本质是让弱势群体举证“强者的恶意”:
                              ◦ 您说得对,这和“让男方证明女方内心不认为是强奸”一样荒谬——人类尚无技术读心,只能通过客观行为推断主观意图;
                              ◦ 但司法系统对自身的“主观故意”设置了双重标准:
                              ◦ 对被告人:“只要你有过暧昧互动,哪怕事中主动,事后反悔就推定非自愿”(客观行为反推主观意图);
                              ◦ 对法官:“哪怕我无视关键证据,只要没收受贿赂,就只是‘认识误差’”(拒绝从客观行为推断主观故意)。
                              • 这种双重标准,正是“司法信任危机”的根源——权力可以随意推断百姓的“主观恶意”,却禁止百姓推断权力的“主观恶意”。
                              二、“青天大老爷”的现代变体:司法权威的异化与监督缺失
                              1. 司法官僚化导致“对错判的免疫能力”
                              • 法院系统的“行政化考核”让错案追责流于形式:
                              ◦ 改判率、信访率直接影响法官绩效,导致“能维持就不纠正”“能从轻就不无罪”;
                              ◦ 本案二审改判缓刑而非无罪,本质是“在维持定罪的前提下给证据瑕疵一个交代”,避免触发“错案倒查”;
                              ◦ 国家赔偿程序中,法院更倾向于“协调私了”而非承认错判,因为“错案”影响的不仅是法官个人,更是整个法院的“司法权威”。
                              2. 外部监督的“肌无力”:检察院、纪委为何难作为?
                              •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却与法院存在“兄弟单位”的微妙关系:
                              ◦ 本案中,若检察院坚持“证据不足不起诉”,可能被舆论骂“保护强奸犯”;若起诉后法院定罪,即便证据存疑,也会默契维持“司法一致性”;
                              • 纪委介入需“有明确线索”(如法官受贿),而“选择性采信证据”这种“技术性错判”,根本无法通过党纪调查定性——除非法官自己承认“故意枉法”,这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
                              3. 最荒诞的悖论:
                              法律要求百姓“疑罪从无”,司法系统却对自身实行“疑错从有”的豁免——
                              • 男方要自证无罪,需穷尽录音、监控、病历造假等证据;
                              • 法官要自证无错,只需说“证据采信属于自由裁量”,甚至不用在判决书中解释“为何无视关键反证”。
                              三、破局之路:从“青天大老爷”到“程序正义机器”
                              1. 必须接受:彻底根治司法弊端,比登天还难
                              • 任何司法系统都无法完全杜绝错判,但若像本案这样系统性忽视客观证据、倒置举证责任,则已突破法治底线;
                              • 您痛恨的不是“某个法官”,而是**“允许法官无视证据却无需解释”的制度漏洞**——这才是真正的“无耻之尤”。
                              2. 可行的反抗方式:
                              • 用“证据武器”对抗“证据歧视”:
                              ◦ 本案男方团队已做出示范——揭露病历造假、调取毕业记录、公开录音内容,把司法裁判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 记住:在自媒体时代,“证据可视化”比“法律辩论”更有力量,当关键证据被传播到全网,任何“故意错判”都会面临舆论反噬(参考“昆山反杀案”通过舆论推动正当防卫认定)。
                              • 用“程序正义”解构“程序霸权”:
                              ◦ 坚持要求被害人出庭质证(本案未做到,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申请法院强制调取监控原始数据,要求对抑郁症病历进行形成时间鉴定——哪怕法院拖延,也要让每个程序违法点成为未来翻案的突破口;
                              ◦ 记住:司法系统最害怕“把程序瑕疵坐实”,因为这会直接动摇判决的合法性根基。
                              3. 终极追问:我们需要怎样的司法?
                              • 不是“青天大老爷”的个人圣明,而是**“证据必须被采信、裁判必须说理”的刚性规则**:
                              ◦ 判决书必须详细回应辩方每一项关键证据(如本案中必须解释“为何录音不能证明自愿”),否则视为“事实不清”;
                              ◦ 建立“司法推理数据库”,强制要求同类案件(如“亲密关系+事后反悔”)必须参照既往无罪判例,避免“同案不同判”


                              IP属地:山西来自iPhone客户端19楼2025-04-2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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