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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群里炸出一堆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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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位“大神”来了句qj未遂的前提也要插入,插入是qj三要素之一,没插入就是qj不成立,qj未遂中止也不成立。就这法盲言论,居然还有人支持,离了大谱。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5-04-23 09:35回复
    来看看这个判例,咱先不说判决有没有问题,被告自己的辩护理由都是没插入痕迹,所以主张未遂,按你的说法被告是脑子抽了,自己领个未遂?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5-04-23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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