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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同案件,我来说说看法,欢迎来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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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发结论,这个案子判决我认为是明显存在争议的,通过公布的证据链,强了的证据是比较充实的,既遂证据是明显不足。
首先,我认为在这个案件全国高度重视的前提下,法院直接颠倒黑白无中生有是不可能的,但是搞点春秋笔法,岁月史书还是有可能的。基于此条件,下面详细分析。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5-04-22 09:04回复
    1.为什么认为强了,烧窗帘,呼救,拉扯均为事后证据,只能作为辅证这个没错,但是有一点说不过去,那是男方描述的犯案过程与女方一致。这一点基本杜绝了女方仙人跳的可能性。首先这个案子男方家属基本属于无所畏惧,连一审报案人员都告了,却没有丝毫刑讯逼供的发生,可以认定为不存在刑讯逼供了,排除之后单纯靠诱供,基本做不到能把口供诱到描述一致,这个但凡男的不是智障就不可能,再结合其余的辅证,强了基本没问题,剩余的就是既遂与未遂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5-04-22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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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28 19: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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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为啥我认为是未遂。首先,事后的一系列表现仅可以作为强的辅证,并不能区分既遂与未遂。既遂的证据有口供与床单,首先床单作为证据并不充分,床单上检测到精斑属于正常现象,手了,遗了都是有可能的,女方dna有太多方式混进去了。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5-04-22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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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说口供。从通篇男方表现,男方属于法律意识淡薄之人,另外男方职业大货车司机,基本不具备高学历,对法律知识也属于相对不足的人。他在事发阶段极有可能并不清楚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所以他在回答是否强暴并不能证明其既遂。事发后男方一是没觉得事情严重,二是想摆一个好的认错太多,也不可能纠结强暴这个词的定义,诚信认错的时候别人把事说的比实际严重,认错的人不去辩解事没那么严重是完全正常的反应。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5-04-22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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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说jc口供,男方既遂未遂口供除了最后那一下基本是一致的,男方在觉得事不大,法律意识薄弱且想表明勇于承担态度下,对于是否插入这块没做认了是有可能的,至少不比插入膜没破,str未检出概率小多少吧。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5-04-22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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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说未遂证据,首先是膜和str,争论很多不再赘述。还有一个证据我认为是抵抗痕迹不足。处男处女第一次行为其实并不算很容易,在仅有手臂和手腕伤痕的情况下,女方激烈反抗(这个判决书里写的可是很清楚),男方不太可能完成插入,更可能是强了没成功。因此,根据上述情况,强了证据还是比较充分的,男方口供的事发描述洗不了,既遂证据明显不足,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证据充分的是强了,不足的是既遂,因此应当为qj未遂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5-04-22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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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案子发酵成这样,我认为一审相关人员是有很大责任的。第一谣言沸沸扬扬的时候不做任何澄清,第二一审判决书和答记者问完全没说男方口供描述与女方一致这个基本可以排除女方仙人跳的关键证据,找了一堆事后抗议证据闹哪样?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5-04-22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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