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权的结果
我是重庆市渝北区原回兴街道上湾12社社员代表之一的任敬银,
我们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行政行为的诉权告知,每一个程序都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维权,我们的合法权益最终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我社400多亩土地,在征用时《安置补偿方案》只给168亩补偿(因我社只有168人)这明显违法的方案,裁决却认为合法。
我们是重庆市渝北区原回兴街道上湾12社的社员,我们的土地于2003年被征用,我们不服区政府给我们制定的安置补偿标准(我们有400多亩士地,但只给168亩的补偿,我们的土地全是桃园,但只给我们以粮食类标准补偿,等等),我们依据《士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诉权告知,经区政府协调、市政府裁决,然后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复议。我们不服重庆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权告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国务院在接件时口头告知我们:”你们的案子我们要研究后才能作出处理“。我们交件后每年都要进行书面和到访的形式对国法办进行催促,直到2017年底,国务院法制办才给我们作出一个告知书,告知我们不服渝北区政府所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可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于是我们就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并维持了区政府的《安置补偿方案》。我们不服,便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们的行政复议申请己经超过了行政复议期限,并驳回了我们的行政诉讼。我们不服,便以我们所误行政复议期限不是我们的自身原因所造成,是国务院对士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处理结果,所误期限应当扣除为由,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仍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我们的上诉。我们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其间我们来到国务院法办要求法制办给我们一个能让法院认可的书面文件,法制办认为他们所给告知书己经是合法的书面文件,法院应当认可。并指出我们所误的行政复议期限应当扣除并指出了具体条款。于是我们将这一录音在提交申诉状时一并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提交。但最高人民法院仍然以我们的行政复议期限超期为由驳回了我们的申诉。我们不服,仍以我们所误期限不是我们的自身原因造成,应当依法扣除为由,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在申诉时,向最高检察院提交了国法办接待我们时的录音(录音明确说明我们所误期限应当扣除)最高检察院接件后转交重庆市检察院审理,重庆市检察院审理后仍然不支持我们的申诉,并告知我们(电话接待时告知的有录音)如不服可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查。
于是,我们依据重庆市检察院的告知和《检察院组织法》二十四条和十一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书面的复查申请,最高检察院没有回复,一年多后,我们又在最高检察院12309平台向最高检察院反应,得到的答复是,你们的案件最高检察院不会再受理。至此,国务院法制办给我们所指的救济途径己经无法走通。因我们的法定程序是在国务院,因此,我们只能回头找国务院给我们作出最终裁决,由此我们又向主管国务院行政复议工作的司法部提交了《重启行政复议程序请求信》,请求司法部重启我们的行政复议程序,并给我们作出最终裁决。
司法部接件后近半年没有作出任何回复。我们认为司法部对于公民请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未作处理不对,于是我们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司法部对于原告的请求作出答复。北京市第三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审理认为,本案属最终裁决案件,不是在法院的受案范围内为由,驳回了我们的起诉。我们不服,我们以我们的起诉是请求法院判决司法部就我们的请求事项作出答复,是公民向行政机关请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未得到答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在法院的受案范围内,而我们并不是请求法院判决司法部给我们作出最终裁决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仍以最终裁决案件不是法院的受案范为由驳回了我们的上诉。
我们的案件我们是依法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程序是在国务院,现我们向司法部请求重启行政复议程序,司法部不作答复,法院却认为不是在受案范围,因此,我们只能回头找司法部信访部门并向其投诉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并请求其督促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重启我们的行政复议程序。现我们已于2025年2月28日向司法部信访部门递交了投诉信,经询问他们已收到并在处理中。
我是重庆市渝北区原回兴街道上湾12社社员代表之一的任敬银,
我们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行政行为的诉权告知,每一个程序都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维权,我们的合法权益最终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我社400多亩土地,在征用时《安置补偿方案》只给168亩补偿(因我社只有168人)这明显违法的方案,裁决却认为合法。
我们是重庆市渝北区原回兴街道上湾12社的社员,我们的土地于2003年被征用,我们不服区政府给我们制定的安置补偿标准(我们有400多亩士地,但只给168亩的补偿,我们的土地全是桃园,但只给我们以粮食类标准补偿,等等),我们依据《士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诉权告知,经区政府协调、市政府裁决,然后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复议。我们不服重庆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权告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国务院在接件时口头告知我们:”你们的案子我们要研究后才能作出处理“。我们交件后每年都要进行书面和到访的形式对国法办进行催促,直到2017年底,国务院法制办才给我们作出一个告知书,告知我们不服渝北区政府所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可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于是我们就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并维持了区政府的《安置补偿方案》。我们不服,便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们的行政复议申请己经超过了行政复议期限,并驳回了我们的行政诉讼。我们不服,便以我们所误行政复议期限不是我们的自身原因所造成,是国务院对士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处理结果,所误期限应当扣除为由,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仍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我们的上诉。我们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其间我们来到国务院法办要求法制办给我们一个能让法院认可的书面文件,法制办认为他们所给告知书己经是合法的书面文件,法院应当认可。并指出我们所误的行政复议期限应当扣除并指出了具体条款。于是我们将这一录音在提交申诉状时一并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提交。但最高人民法院仍然以我们的行政复议期限超期为由驳回了我们的申诉。我们不服,仍以我们所误期限不是我们的自身原因造成,应当依法扣除为由,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在申诉时,向最高检察院提交了国法办接待我们时的录音(录音明确说明我们所误期限应当扣除)最高检察院接件后转交重庆市检察院审理,重庆市检察院审理后仍然不支持我们的申诉,并告知我们(电话接待时告知的有录音)如不服可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查。
于是,我们依据重庆市检察院的告知和《检察院组织法》二十四条和十一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书面的复查申请,最高检察院没有回复,一年多后,我们又在最高检察院12309平台向最高检察院反应,得到的答复是,你们的案件最高检察院不会再受理。至此,国务院法制办给我们所指的救济途径己经无法走通。因我们的法定程序是在国务院,因此,我们只能回头找国务院给我们作出最终裁决,由此我们又向主管国务院行政复议工作的司法部提交了《重启行政复议程序请求信》,请求司法部重启我们的行政复议程序,并给我们作出最终裁决。
司法部接件后近半年没有作出任何回复。我们认为司法部对于公民请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未作处理不对,于是我们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司法部对于原告的请求作出答复。北京市第三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审理认为,本案属最终裁决案件,不是在法院的受案范围内为由,驳回了我们的起诉。我们不服,我们以我们的起诉是请求法院判决司法部就我们的请求事项作出答复,是公民向行政机关请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未得到答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在法院的受案范围内,而我们并不是请求法院判决司法部给我们作出最终裁决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仍以最终裁决案件不是法院的受案范为由驳回了我们的上诉。
我们的案件我们是依法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程序是在国务院,现我们向司法部请求重启行政复议程序,司法部不作答复,法院却认为不是在受案范围,因此,我们只能回头找司法部信访部门并向其投诉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并请求其督促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重启我们的行政复议程序。现我们已于2025年2月28日向司法部信访部门递交了投诉信,经询问他们已收到并在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