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就在西南政法大学旁边的原回兴街道上湾12社,上湾12社于2003年被征用,村民不服区国士资源局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根据当时有效的士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了协调、裁决,然后复议。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的诉权告知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了最终裁决。国务院在村民的再三催促下才于2017年底给了村民一个告知书,告知村民,不服安置补偿方案可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村民根据这一告知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村民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村民的提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期限并驳回了村民的行政诉讼。村民不服便以行政复议所误期限不是村民的自身原因所造成,所误期限应当扣除为由向重庆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村民的上诉。村民又仍然以行政复议所误期限不是村民的自身原因造成,应当依法扣除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仍然认定复议期限不该扣除并驳回了村民的申诉。村民又向最高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检察院转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审理,重庆市检察院审理后仍然不支持村民的申诉。在此产生一个问题,就是村民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国务院误了十多年才告知村民不服《安置补偿方案》可向重庆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段时间所误的期限是国务院法制办所造成,这不是村民的自身原因所造成,依法应当扣除,但法院和检察院都不认可,这是为什么?村民不服检察院的决定便依据检察官的告知向最高检提出复查申请,最高检一年多都没有回复,村民又在12309平台向最高检投诉,平台明确的告知村民,最高检不会受理村民的复查申请,所诉到此终结。村民认为国务院接到最终裁决申请后不应当推脱,不应当让村民去向重庆市申请复议。因村民的最终裁决程序在国务院,因此,村民只能回头找国务院重启行政复议程序。村民向司法部提出重启行政复议申请程序后,司法部不理不采,村民向国家信访局投诉后,国家信访局多次转交司法部,但司法部仍然不理不采。村民便以司法部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起诉,法院以最终裁决案件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村民的起诉。村民上诉也被驳回。至此,村民只能再次的找司法部,并向中央政法委投诉要求督促司法部重启村民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接到最终裁决申请后不应当推脱,在法院和检察院都不认可的情况下,司法部应当重启行政复议申请。村民至始至终都依法维权,却得不到法院和政府支持,不知以后公民还应不应当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