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林承包权纠纷事宜的公告致相关各方及广大公众:我是枣庄市高新区张范镇西横山口村村民刘北,现就我家山林承包权纠纷公告如下,盼获公正关注与支持。一、山林承包事实1984 年,国家推行山林承包政策,本村积极响应。因山林管理难度大,少人承包,经村委会动员,十几户村民参与抓号。我父亲抓得村南柌山四分之一(柌山 1 号)承包权。山林四至清晰:东至红山往山前石塘坑北最北松树东 6 米小路;西至刘道密承包山林;南至娘坟所在山;北至山脚下地边。当时估算约 70 亩,四户均分,承包期 50 年,采用收益分成方式,契合 1984 年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多形式承包精神。各户按要求完成三年绿化并通过验收,虽无书面合同,但承包事实获村委会确认,众多村民可证。二、1995 年收山违法1995 年,村集体以部分承包户管理不善为由,单方收回所有承包户山林承包权。- 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当时我家等承包户无法律规定的可收回情形,村集体此举违反该法第二十七条,且未给交回山林的承包户相应补偿。- 违背《民法典》合同原则:虽无书面合同,但依《民法典》合同编,村集体抓号分配为要约邀请,我家参与抓号得承包权为要约,村集体同意为承诺,且我家多年履行承包义务,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村集体单方收回,破坏合同稳定,侵犯承包户用益物权。- 与政策导向相悖:1984 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稳定承包期、鼓励合理流转,村集体 1995 年收山缩短承包期,且非基于合理原因及程序,损害承包户权益。三、持续履行承包面对 1995 年收山,我家与刘道密家坚决反对,持续看护、种植、管理山林。针对破坏行为多次报警并寻求林业站协助,证明承包合同始终有效履行。四、村委会拒绝补签合同违法村委会以未交承包金为由,拒绝为我家补签合同并否认承包权。- 法律层面:《民法典》规定合同订立形式多样,我家履行主要义务,合同成立,村委会仅以未交承包金和无书面合同否定承包权,违反《民法典》。- 政策层面:1984 年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多形式承包,村里收益分成方式符合政策,并非先交承包金获经营权,且其他承包户合同可证,村委会做法与政策不符。- “三资”清理误读:村集体错误将“三资”清理规定作否定依据,我家承包合法合规,无侵占或不合理发包,其滥用规定。- 书面合同误解:《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及 1984 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未将书面合同作为认定承包关系唯一标准,村委会以此否定承包权,是对法律政策的曲解。综上,我家申请补签合同合理合法,多年依法履行义务,应享承包权益。村集体行为致我家山林植被、预期收益受损,我家保留索赔权利。望相关部门 60 - 90 个工作日内公正处理,责令村集体补签合同并赔偿损失。也望各界关注,助维护公平正义。若有线索或建议,可联系 回贴。公告人:刘北发布日期:2025 年 4 月 18 日#朱开内涵Doinb两年没队伍要#[lbk]lbk[rbk]图片[lbk]rbk[rb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