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强奸案,以司法角度,判的没有问题,因为法律条文是死的。
然而这种判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情和当下社会认可的婚姻观和价值观?
不要说什么,司法就应该冰冷无情,那以现在科技水准用ai代替法官就行了啊,只需要找条例办事就好。
然而,之所以需要法官审判,那就是因为很多事情不能完全按照法律条文来处理,要搞清楚前因后果,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再进行判罚。
大同强奸案,老有人混淆视听说和普通的强奸案没区别。
这其中的区别很大好不好。
大众认知中的强奸,那就是陌生男性暴力强奸陌生女性。
然而此次的案件,两人属于事实夫妻,首先同居了,双方家庭也达成了协议,就差领证。
我就发现司法判罚很奇怪,比如一些离婚案,出轨案,法律一直在说只要同居了,有正常的婚姻流程,即便没领证那也属于夫妻关系,这可不是我说的。
再说大同强奸案,如果说都已经相互认可对方当自己的配偶,配偶之间本就有性的义务。
有不少离婚案,都是以对方不同房为理由离婚,就证明了这一点。
还有,女方以所谓的自由意志为理由,剥夺男性的生育权与性权利,那请问谁来保护男性权益?
男性难道就是大冤种吗?结个婚,还要面临人财两失的后果。
大同强奸案,二审说的堂而皇之,可全都是大道理,官话,不讲现实,不讲逻辑,也不讲清理。
说什么要去除彩礼陋习,你倒是行动啊,这么多年,也没见有关部门有什么实质的行动。
还说什么,彩礼,订婚,结婚,与性同意没有任何关系。
我只能说,我想要问一下那些给出判罚决定的女法官们,你们结婚了吗?请问你收彩礼了吗
请问你结婚收彩礼前,是否明确告诉过自己的配偶,性同意权在你这里,你可以拒绝与自己丈夫的任何性生活。
我相信,如果大同强奸案的女主,如果提前说了,这男方根本就不会跟他在一起。
别说什么婚前不接受性生活。
他们两个都同居了,正常的婚姻流程也都走了,这已经算是事实夫妻了。
如果法律不认可事实夫妻,那就请定制条例,禁止女性未领证前与任何男性有性生活。
否则,一会传统,一会又是法律,敢情什么都让你们这些法官说了。
我就问一句,如果女方与男方没有任何经济联系,男方敢肆无忌惮的逼迫女方进行性生活吗?这显然是不敢的。
什么狗屁收了钱,不代表性同意,如果说彩礼,结婚,都不能代表性同意,那我建议请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法律来说明怎样才算是性同意。
男性的性权利与生育权,又该如何得到保障?
别一提到男性权益,律师,有关部门就沉默了,就好像是默认男性没有这些权利一般。
还有前车之鉴还少吗?从彭宇案开始,这些年有多少判罚,维护司法权威破坏社会民生的?
一边让群众提升道德水准,一边以司法攻击群众千年来传承下来的道德认知观。
前有,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后有,即便没有发生实质性关系,但只要违反的女方自由意志,依然构成强奸既遂罪。
不觉得很好笑吗?
然而这种判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情和当下社会认可的婚姻观和价值观?
不要说什么,司法就应该冰冷无情,那以现在科技水准用ai代替法官就行了啊,只需要找条例办事就好。
然而,之所以需要法官审判,那就是因为很多事情不能完全按照法律条文来处理,要搞清楚前因后果,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再进行判罚。
大同强奸案,老有人混淆视听说和普通的强奸案没区别。
这其中的区别很大好不好。
大众认知中的强奸,那就是陌生男性暴力强奸陌生女性。
然而此次的案件,两人属于事实夫妻,首先同居了,双方家庭也达成了协议,就差领证。
我就发现司法判罚很奇怪,比如一些离婚案,出轨案,法律一直在说只要同居了,有正常的婚姻流程,即便没领证那也属于夫妻关系,这可不是我说的。
再说大同强奸案,如果说都已经相互认可对方当自己的配偶,配偶之间本就有性的义务。
有不少离婚案,都是以对方不同房为理由离婚,就证明了这一点。
还有,女方以所谓的自由意志为理由,剥夺男性的生育权与性权利,那请问谁来保护男性权益?
男性难道就是大冤种吗?结个婚,还要面临人财两失的后果。
大同强奸案,二审说的堂而皇之,可全都是大道理,官话,不讲现实,不讲逻辑,也不讲清理。
说什么要去除彩礼陋习,你倒是行动啊,这么多年,也没见有关部门有什么实质的行动。
还说什么,彩礼,订婚,结婚,与性同意没有任何关系。
我只能说,我想要问一下那些给出判罚决定的女法官们,你们结婚了吗?请问你收彩礼了吗
请问你结婚收彩礼前,是否明确告诉过自己的配偶,性同意权在你这里,你可以拒绝与自己丈夫的任何性生活。
我相信,如果大同强奸案的女主,如果提前说了,这男方根本就不会跟他在一起。
别说什么婚前不接受性生活。
他们两个都同居了,正常的婚姻流程也都走了,这已经算是事实夫妻了。
如果法律不认可事实夫妻,那就请定制条例,禁止女性未领证前与任何男性有性生活。
否则,一会传统,一会又是法律,敢情什么都让你们这些法官说了。
我就问一句,如果女方与男方没有任何经济联系,男方敢肆无忌惮的逼迫女方进行性生活吗?这显然是不敢的。
什么狗屁收了钱,不代表性同意,如果说彩礼,结婚,都不能代表性同意,那我建议请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法律来说明怎样才算是性同意。
男性的性权利与生育权,又该如何得到保障?
别一提到男性权益,律师,有关部门就沉默了,就好像是默认男性没有这些权利一般。
还有前车之鉴还少吗?从彭宇案开始,这些年有多少判罚,维护司法权威破坏社会民生的?
一边让群众提升道德水准,一边以司法攻击群众千年来传承下来的道德认知观。
前有,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后有,即便没有发生实质性关系,但只要违反的女方自由意志,依然构成强奸既遂罪。
不觉得很好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