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男的不冤枉,骨子里就是把女性给物化了。。。觉得自己给了钱,就买了对方一样。。。啥年代了。哎。。。这个观念不改,还得掉坑。 现在女性都很独立,也不是男人的附属品,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人。
男的估计觉得自己给了点钱,对方就是他的了。。。傻不傻。都啥年代了,还这种观念。 钱是钱,人是人。。。。谁也不是谁的附属,人不是商品 谈不拢就分,何必搞成这样
强奸罪的本质要件是发生性关系时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需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如欺骗、利用醉酒状态等)强行发生性行为。若行为时女方完全自愿,单纯的事后反悔不改变行为性质。
特殊情形下的“同意无效”
条件性同意:若女方对性行为附加明确条件(如使用安全套、避开经期等),男方违反条件强行发生关系,可能构成强奸。
欺骗性同意:如男方冒充身份或隐瞒重大事实(如性病、婚姻状况等),导致女方基于错误认识同意,可能被认定为违背真实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