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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让业主失去《物权法》的权利却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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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制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等。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就筹备工作意见不一致的,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作出决定。
这一条就决定了,任何事项都可能意见不一致时,则组长的决定可以在少数人的支持下无限地处理一切事务,即组长的权限是无限大!
但是第十 一条款又规定了组长必须 街道与政府人员担任,那业主的权利被无限压榨的本质,完全以法规形式合法化了。
见《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


IP属地:广东1楼2025-04-03 13:04回复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5-04-04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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